湯鵬濤、曲靖市盛達交通設施設備有限責任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5)曲少民終字第49號
判決日期:2015-05-25
法院:云南省曲靖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湯鵬濤、曲靖市盛達交通設施設備有限責任公司因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會澤縣人民法院(2014)會民初字第97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出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湯鵬濤、上訴人曲靖市盛達交通設施設備有限責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何春府,被上訴人羅春財的委托代理人楊秦偉,被上訴人王培黨,被上訴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會澤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錦、竇睿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判認定,2013年6月30日,被告羅春財駕駛云A×××××號小型普通客車,沿嵩待公路由南向北行駛,02時35分許,行駛至渝昆高速公路K715+300M處時,其所駕駛車輛右前部與停于行車道內由王培黨駕駛的云D×××××號重型普通貨車左后部相撞,造成原告湯鵬濤重傷,黃天銀當場死亡的交通事故。經曲靖市公安局交警支隊功昭高速公路交巡警大隊出具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被告羅春財、王培黨承擔此事故的同等責任。原告湯鵬濤于受傷當天到會澤縣駕車鄉衛生院搶救,用去醫藥費1800元,于2013年6月30日到中國人民解放軍成都軍區昆明總醫院醫治,經診斷為:1、顱骨開放性骨折;2、面骨多發性骨折;3、創傷性特重型顱腦損傷;4、創傷性彌漫性軸索損傷;5、右側1、2肋骨骨折;6、右髖臼骨折術后;7、右髖關節脫位并神經損傷術后;8、右髕骨粉碎性骨折術后;9、左股骨中段骨折術后;10、頭皮撕脫傷;11、面部裂傷;12、肺損傷;13、肝挫傷;14、右下肢動脈血栓形成。于2013年8月15日好轉出院,又于2014年8月16日再次住院,于2013年9月10日出院,共計住院71天,用去醫藥費171274.9元,后又到仙桃市中醫院檢查,用去放射費320元,并購買了拐杖1支和全躺輪椅1臺用去1280元。共計用去醫藥費174674.90元。期間去安利(中國)日用品有限有限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和君安大藥房購藥2224元。經云南正大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原告湯鵬濤傷殘等級評定為七級傷殘,需后續治療費30000元。事故發生后,被告曲靖市盛達交通設施設備有限責任公司于2013年6月30日墊付了醫藥費20000元。
原判另查明,被告王培黨駕駛的云D×××××號重型普通貨車所有人為曲靖市盛達交通設施設備有限公司,該車投保了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會澤支公司的交強險及保險金額為30萬元的商業第三者責任險,不計免賠率,保險期限為2013年1月50日至2014年1月24日。被告王培黨系盛達公司聘請的駕駛員,事故發生時其正在執行公司指派的工作任務。被告羅春財駕駛的云A×××××號小型普通客車所有人是原告湯鵬濤。被告羅春財系湯鵬濤聘請的駕駛員,事故發生時其正在為原告湯鵬濤運送雞苗。
原審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八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定承擔賠償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最高人民法院》第十六條規定:“(一)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三)仍有不足部分,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本案的交通事故經曲靖市公安局交警支隊功昭高速公路交巡警大隊出具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認定被告羅春財、被告王培黨負同等責任,雙方當事人予以認可,法院予以確認。經查明,被告羅春財是原告湯鵬濤聘請的駕駛員、被告王培黨是盛達公司聘請的駕駛員,發生事故時均正在執行公司指派的工作任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第三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所以被告羅春財、被告王培黨不承擔本案賠償責任,原告湯鵬濤請求被告羅春財、被告王培黨承擔賠償責任,法律依據不足,不予支持。本次事故中云D×××××號重型普通貨車車輛在被告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會澤支公司投保了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機動車第三者商業保險及不計免賠,且事故發生在保險期內。故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會澤支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內直接向原告湯鵬濤先賠付,不足部分由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會澤支公司在第三者商業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根據保險合同的約定予以賠償;若仍有不足,則被告盛達公司按責任承擔賠償責任。其余損失由原告湯鵬濤自行承擔。《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規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意見的意見(試行)》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醫藥治療費的賠償,一般應以所在地治療醫院的診斷證明和醫藥費、住院費的單據為憑,應經醫務部門批準而未獲批準擅自另找醫院治療的費用,一般不予賠償。”原告湯鵬濤主張的醫藥費其中去安利(中國)日用品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和君安大藥房購藥2224元,該費用不予支持。原告湯鵬濤主張其經濟損失應按城鎮居民計算,根據《最高院民一庭關于經常居住地在城鎮的農村居民因交通事故傷亡如何計算賠償費用的復函》:受害人戶口雖為農村戶口,但在城市經商、居住、其經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來源地均為城市,有關損害賠償費用應當根據當地城鎮居民的相關標準計算。故該主張法院予以支持。原告湯鵬濤因傷經濟損失認定如下:醫藥費174674.9元、護理費11050元(71天×50元+150天×50元,認定為需1人護理)、交通費1500元、誤工費8387元(23018元÷365天×133天)、住院伙食補助費3550元、殘疾賠償金168600元(21075元×20年×0.4)、后續治療費30000元、鑒定費2700元,共合計為400461.90元。《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第八條規定:“死亡傷殘賠償限額項下負責賠償喪葬費、死亡補償費、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護理費、康復費、交通費、被撫養人生活費、住宿費、誤工費及被保險人依照法院判決或調解承擔的精神損害撫慰金。其中屬于“交強險”死亡傷殘金賠償限額項為傷殘賠償金168600元+護理費11050元+交通費1500元+誤工費3550元﹦184700元。本次交通事故中除造成原告湯鵬濤重傷外,還造成黃天銀死亡,羅春財受輕微傷。訴訟中,經詢問,被告羅春財明確表示放棄參與訴訟主張自己的權利;黃天銀的家屬因黃天銀死亡經(2014)會民初字第973號民事判決書認定,經濟損失為:喪葬費22540元,死亡賠償金512720元,精神撫慰金30000元,交通費2000元。共計572260元。其中屬于“交強險”死亡傷殘金賠償限額項為喪葬費22540元+死亡賠償金512720元+精神撫慰金30000元+交通費2000元﹦572260元。剩下部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十二條規定:“同一交通事故的多個被侵權人同時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各被侵權人的損失比例確定交強險的賠償數額。”和《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第八條規定:“(一)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10000元;(二)醫療費賠償限額為10000元;醫療費用賠償限額項下負責賠償醫藥費、診療費、住院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合理的后續治療費、整容費、營養費。”按比例在交強險死亡傷殘賠償金限額范圍內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會澤支公司應該賠付給原告湯鵬濤27500元。本次交通事故中黃天銀死亡沒有產生醫藥費損失,在交強險醫療費限額范圍內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會澤支公司應該賠付給原告湯鵬濤10000元。余下的部分365185.90元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會澤支公司在第三者商業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按50%責任按比例應該賠付給原告湯鵬濤64500元。剩下部分308461.9元,由被告盛達公司按50%責任賠償原告湯鵬濤154230元。其余損失由原告湯鵬濤自行承擔。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四十八條、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三十五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及《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意見的意見(試行)》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一)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會澤支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按比例一次性賠償原告湯鵬濤傷后的經濟損失殘疾賠償金27500元、醫療費10000元。共計37500元。(二)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會澤支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商業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按50%的責任按比例一次性賠償原告湯鵬濤傷后的經濟損失64500元。(三)由被告曲靖市盛達交通設施設備有限責任公司一次性賠償原告湯鵬濤余下經濟損失承擔50%即154230元,扣除被告曲靖市盛達交通設施設備有限責任公司已墊付的20000元外,應再賠償原告湯鵬濤134230元。(四)原告湯鵬濤其余損失154230元由其自行承擔。(五)駁回原告湯鵬濤對被告羅春財、被告王培黨的訴訟請求。上述款項限于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30日內履行。案件受理費人民幣100元,免予收取。
一審判決宣判后,原審原告湯鵬濤、原審被告曲靖市盛達交通設施設備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訴。上訴人湯鵬濤的上訴理由是:1、本案證據不足以證明其與被上訴人羅春財之間存在雇傭關系,羅春財應承擔本案的賠償責任,2、由于其傷情變化,其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后又進行了治療并產生新的醫療費等經濟損失,應計入其損失當中。3、原判對保險公司應負的商業三者險賠償數額計算不當,沒有在責任限額內足額賠償。請求依法改判被上訴人保險公司足額賠償商業三者險,并由羅春財承擔超出交強險、商業三者險的損失的50%的賠償責任。
上訴人曲靖市盛達交通設施設備有限責任公司的上訴理由是:湯鵬濤戶口顯示為農村居民戶口,本案證據不能證明湯鵬濤在城鎮居住滿一年以上,故一審對湯鵬濤殘疾賠償金以城鎮賠償標準計算錯誤;原審對商業三者險賠償數額計算錯誤,導致其承擔的賠償數額錯誤。請求依法改判。
二審中,雙方當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證據。經二審查明的事實和證據與一審一致,本院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一、維持會澤縣人民法院(2014)會民初字第972號民事判決第一項,即: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會澤支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按比例一次性賠償原告湯鵬濤傷后的經濟損失殘疾賠償金27500元、醫療費10000元,共計37500元。于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一次性付清。
二、撤銷會澤縣人民法院(2014)會民初字第972號民事判決第二、三、四、五項;
三、由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會澤支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商業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賠償湯鵬濤經濟損失人民幣129000元。于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一次性付清。
四、由曲靖市盛達交通設施設備有限責任公司賠償湯鵬濤人民幣52480.95元,扣除已墊付的20000元外,應再賠償湯鵬濤32480.95元,于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一次性付清。
五、駁回上訴人湯鵬濤的其余訴訟請求。
一、二審案件受理費,均免收。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本判決生效后,若負有義務的當事人不自動履行,享有權利的當事人可在判決規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二年內向一審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合議庭
審判長楊美瓊
審判員吳興媛
代理審判員謝源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張海艷
判決日期
2015-0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