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三明市安琪婦女兒童醫院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18)閩0402執1474號
判決日期:2019-03-19
法院:三明市梅列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三明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17日作出的(2018)閩04民終235號民事判決書已發生法律效力。由于被執行人三明市安琪婦女兒童醫院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申請執行人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于2018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申請執行事項為要求被執行人三明市安琪婦女兒童醫院有限公司支付系統集成項目建設款935235.69元、保證金190000元并支付違約金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執行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執行過程中,本院已依法采取以下執行措施:
1.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限制消費令等法律文書,責令被執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還款義務并向本院申報財產,同時限制被執行人實施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2.被執行人未申報財產狀況,本院依法將被執行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并決定對其法定代表人司法拘留15日,因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未能實際拘留;
3.通過全國法院網絡執行查控系統、福建省司法查控系統于2018年10月25日、2018年12月25日、2018年12月27日、2019年3月14日查詢被執行人名下銀行存款、不動產、車輛、工商、證券等財產信息,被執行人名下僅有少量銀行存款,未發現可供執行的其他財產信息;
4.本院執行人員依法到生效法律文書上載明的住址三明市梅列區乾龍新村*幢*樓查找被執行人,被執行人未在該地址辦公;
5.本案目前執行到位債權0元;
6.2019年3月15日,本院將案件執行情況、采取的財產調查措施、被執行人的財產情況、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依據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請執行人,申請執行人也無法提供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且同意本案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綜上所述,經本院窮盡財產調查措施之后,暫未發現被執行人名下有可供執行財產,申請執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并同意本案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判決結果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后,被執行人應當繼續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以向本院申請恢復執行。申請恢復執行不受申請執行時效期間的限制。
本裁定送達后立即生效
合議庭
審判長謝清
審判員李強
審判員胡江平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九日
書記員陳愷旻
判決日期
2019-0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