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交通運輸局與廣州迅雷廣告有限公司申請強制執行行政裁定書4
案號:(2014)中二法行非訴審字第272號
判決日期:2014-06-26
法院:廣東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申請執行人中山市交通運輸局于2014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粵中交罰(2013)01094號行政處罰決定,請求本院向被執行人廣州迅雷廣告有限公司追繳罰款18000元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本院經審查查明:廣州迅雷廣告有限公司未經交通主管部門批準,在高速公路廣告標牌設施控制區規定的80米內設置了大型T型廣告牌,該廣告牌距離廣澳高速南朗路段G4W南行K86+890M處公路一側邊溝外緣18米,違反了《廣東省公路條例》第二十五條的規定。中山市交通運輸局根據《廣東省公路條例》第五十四條的規定于2013年9月24日作出粵中交罰(2013)01094號行政處罰決定:罰款18000元。中山市交通運輸局已依法將前述行政處罰決定送達廣州迅雷廣告有限公司,廣州迅雷廣告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內未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訴訟,上述行政處罰決定已發生法律效力。經中山市交通運輸局依法向廣州迅雷廣告有限公司發出履行催告書,廣州迅雷廣告有限公司在限期內仍沒有履行繳納罰款的義務,尚欠交罰款18000元
判決結果
申請執行人中山市交通運輸局申請強制執行的粵中交罰(2013)01094號行政處罰決定,本院準予強制執行。
申請執行案件受理費170元,由被執行人廣州迅雷廣告有限公司交納。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合議庭
審判長杜萬枝
代理審判員黃好嬌
代理審判員梁樂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六日
書記員李健芬
判決日期
2014-0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