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家綠、唐小秀等與劉仁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桂0324民初41號
判決日期:2019-03-12
法院:全州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唐家綠、唐小秀與被告蔣國林、劉仁、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分公司(以下簡稱“中國財保永州市分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唐家綠、唐小秀的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蔣榮和與被告蔣國林、劉仁、被告中國財保永州市分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劉世亮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shù)據(jù)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唐家綠、唐小秀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決被告劉仁賠償二原告因吳龍娣的死亡而產(chǎn)生的損失共計110000元。具體數(shù)額計算如下:死亡賠償金152510元(30502元/年×5年)、喪葬費33228元、精神損失費50000元、誤工費3502.5元(140.1元/天×5人×5天),合計235738元,減去被告劉仁已賠120000元,余額為115738元,庭審中,二原告自愿放棄對劉仁的索賠權利;2.判決被告蔣國林對劉仁的賠償責任承擔連帶責任;3.判決被告中國財保永州市分公司在交強險責任范圍內,對被告蔣國林的連帶賠償責任承擔實際給付責任;4.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8年6月27日5時許,被告劉仁駕駛被告蔣國林所有的湘M×××××正三輪載貨摩托車,沿國道322線由南向北行駛至220公里+500米外路段時,車頭右下碰撞東側由吳龍娣逆向推行的一輛人力板車右前部,造成一起吳龍娣當場死亡及兩車不同程度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發(fā)生后,被告劉仁駕車逃離了現(xiàn)場,后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全州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劉仁負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湘M×××××正三輪載貨摩托車在被告中國財保永州市分公司購買了機動車強制保險。死者吳龍娣生于1941年6月,是廣西柳州市城市戶籍。原告唐家綠、唐小秀分別是死者吳龍娣的丈夫、女兒。吳龍娣的兒子唐寶中此前已經(jīng)病故。2018年7月11日,被告劉仁與原告唐家綠達成了《刑事和解協(xié)議書》,在該“協(xié)議書”上約定,劉仁自愿賠償吳龍娣安葬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撫慰金120000元,其余部分由死者家屬向保險公司依法索賠。二原告認為,被告劉仁的行為已經(jīng)構成交通肇事罪,除了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外,還應當承擔向二原告賠償全部損失的民事責任。被告蔣國林明知被告劉仁沒有駕駛證,卻將機動車交給他駕駛,應當對被告劉仁的民事賠償承擔連帶責任。由于被告蔣國林為湘M×××××摩托車在被告中國財保永州市分公司購買了機動車強制保險,在有效期限內,保險公司依法應當在交強險范圍內,為被告蔣國林代為承擔向二原告支付110000元的賠償責任。為維護原告合法權益,特訴至法院。
被告劉仁辯稱:1.其駕駛的本次事故車輛因是在湖南購買有國家補貼的車子,需湖南省的當?shù)貞艨冢势浣栌媚锛胰颂朴廊A的身份證購買,行駛證登記在唐永華名下,實際上該車是其自己購買和使用。2.本次事故車輛是其自己出資以蔣國林為被保險人在被告中國財保永州市分公司購買了交強險,其不知道無證駕駛是保險免賠范圍,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否則其購買保險就沒有意義。
被告蔣國林同意被告劉仁的答辯意見。
被告中國財保永州市分公司辯稱:一、事故車輛在本司投保有交強險,本司僅在保險合同約定的限額內,對屬于合同約定賠償范圍的損失承擔保險責任,對于不屬于保險責任的部分,因本司與原告之間不存在侵權關系,應由侵權人自行承擔;二、在事故發(fā)生時因駕駛員劉仁無合法駕駛資格證,是法律法規(guī)禁止性規(guī)定,屬于機動車保險合同約定的責任免除范圍,且保險公司已履行了提示義務,依據(jù)法律規(guī)定及保險合同的約定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只同意在搶救費用范圍內承擔墊付責任;三、本案涉及刑事案件,根據(jù)先刑后民的原則,本案應在刑事案件終結后方能審理,或原告直接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四、根據(jù)保險合同約定,本司不應承擔訴訟費、鑒定費;五、吳龍娣系農(nóng)村戶口,應按農(nóng)村人口標準計算各項損失;六、本案的性質為附帶民事訴訟,精神撫慰金不應得到支持。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jù),本院組織雙方進行了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jù),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8年6月27日5時許,被告劉仁駕駛湘M×××××正三輪載貨摩托車,沿國道322線由南向北行駛至220公里+500米外路段時,車頭右下碰撞東側由吳龍娣逆向推行的一輛人力板車右前部,造成一起吳龍娣當場死亡及兩車不同程度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發(fā)生后,被告劉仁駕車逃離了現(xiàn)場,后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全州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做出的“第450324120180000078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劉仁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件不符合安全技術標準具有安全隱患的機動車(車輛制動系統(tǒng)、燈光性能不合格)上路行駛,在事發(fā)路段發(fā)生交通事故駕車逃離現(xiàn)場,承擔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吳龍娣不承擔本次事故責任。2018年7月11日,被告劉仁與原告唐家綠、唐小秀達成了《刑事和解協(xié)議書》,協(xié)議書約定:1.劉仁自愿賠償吳龍娣安葬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撫慰金120000元,其余部分由死者家屬向保險公司依法索賠。2.死者家屬對劉仁的違法行為表示諒解,保證不再要求司法部門追究劉仁的任何行政和刑事責任。庭審中二原告表示不再追究被告劉仁的民事賠償責任。
另查明,本次事故車輛湘M×××××正三輪載貨摩托車的車輛所有人為唐永華(行駛證登記住址: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區(qū),并以被告蔣國林為被保險人向被告中國財保永州市分公司購買了機動車強制保險,保單號是PDZB201743110000026395。保險期間自2017年7月27日0時起至2018年7月26日24時止。死者吳龍娣生于1941年6月,其戶籍于2010年8月26日遷入廣西柳州市
判決結果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分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賠償原告唐家綠、唐小秀經(jīng)濟損失110000元;
二、駁回原告唐家綠、唐小秀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2500元,本案適用簡易程序減半收取1250元(原告已預交),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分公司負擔。
上述應付款項,義務人應于本案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內付清,逾期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之規(guī)定,權利人可在生效判決書規(guī)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內,向本院申請執(zhí)行。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桂林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王麗芝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書記員鄧合秀
判決日期
2019-0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