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銳與中晨宏遠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吉林省恒越建設工程有限責任公司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晉0107民初251號
判決日期:2019-03-01
法院:太原市杏花嶺區(qū)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趙銳與被告中晨宏遠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吉林省恒越建設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太原中燃能源發(fā)展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趙銳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姜明月、被告中晨宏遠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趙博、牛印、被告吉林省恒越建設工程有限責任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東衛(wèi)、被告太原中燃能源發(fā)展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趙旺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shù)據(jù)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趙銳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決被告中晨宏遠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吉林省恒越建設工程有限責任公司連帶承擔給付原告建筑工程款561518.84元及欠款利息35796.82元(利息以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自2017年12月15日計算至實際給付完畢時止),至起訴之日共計597315.66元(按6%利息計算);2、被告太原中燃能源發(fā)展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責任范圍內(nèi)承擔連帶給付責任;3、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7年原告趙銳與被告吉林省恒越建設工程有限責任公司達成口頭協(xié)議,約定由原告帶領工人施工太原市杏花嶺區(qū)小返村庭院燃氣管道工程,施工量據(jù)實結算,工程材料由被告提供,隨后原告帶領工人進入施工現(xiàn)場,在施工過程中,因施工地域是山區(qū),工程難度陡然增大,被告中晨宏遠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承諾增加工程價款10%作為施工困難補助。由于施工圖紙與現(xiàn)場實際施工不符,原告為此又增加了3萬多元的工程量。為了解決施工地域的落差影響,原告添附了異型增高支架341個,被告承諾每個支架按80元結算,原告曾購買了發(fā)電機一臺,花費4200元用于施工,竣工后被被告帶走,說結算的時候給報。在施工期間,被告曾給付原告工程進度款共計31萬元。2017年12月15日,該工程竣工并投入使用,被告中晨宏遠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給原告發(fā)送的結算文件,核算工程總造價為703671.67元,但未列10%的困難補助、返工損失、燃油補助費等、異型增高支架錢等工程費用項目。而且被告中晨宏遠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一直未向原告結算工程尾款,其理由是太原中燃能源發(fā)展有限公司未向其支付工程款,原告迫于無奈,訴至法院,望判如所請。
被告中晨宏遠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辯稱,1、被告中晨宏遠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承包山西省太原市農(nóng)村氣代煤工程后,將工程專業(yè)分包給被告吉林省恒越建設工程有限責任公司,約定的是包干價,且現(xiàn)在工程全部完工,被告已就應支付的款項全部支付完畢;2、原告趙銳并非是被告中晨宏遠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的工人,與被告中晨宏遠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沒有直接的承包關系,不應向被告中晨宏遠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太原中燃能源發(fā)展有限公司索要工程款;3、被告中晨宏遠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太原中燃能源發(fā)展有限公司不應該承擔支付工程款責任。
被告吉林省恒越建設工程有限責任公司辯稱,1、原告訴被告吉林省恒越建設工程有限責任公司的主體資格不適格,不符合訴訟主體要求,其提起的訴訟不能成立,原告訴稱其與被告吉林省恒越建設工程有限責任公司達成口頭協(xié)議,約定由原告帶領工人施工太原市杏花嶺區(qū)小返村庭院燃氣管道工程的說法是錯誤的,被告從未與原告達成任何口頭協(xié)議,也未與其簽訂任何書面合同,原、被告之間沒有任何關系,更談不上分包與被分包的關系;2、被告吉林省恒越建設工程有限責任公司與孫凱簽訂《天然氣(煤改氣)工程勞務施工協(xié)議》,將案涉工程分包給孫凱,結算工程款為703672元,并已向?qū)O凱支付完該工程款,孫凱并未向被告吉林省恒越建設工程有限責任公司提出增加工程款,也從未向不相干的第三人趙銳承諾增加價款10%作為施工困難補助,所以與被告無關的趙銳請求被告支付超出約定價款10%工程款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綜上,原告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請求法院駁回其所有訴訟請求。
被告太原中燃能源發(fā)展有限公司辯稱,被告太原中燃能源發(fā)展有限公司與原告沒有任何關系,也不認識原告,不應該承擔責任。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jù),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交換證據(jù)和質(zhì)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jù),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有爭議的證據(jù)和事實,根據(jù)當事人陳述和經(jīng)審查確認的證據(jù),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7年4月1日,被告中晨宏遠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原名稱為中燃宏遠工程建設有限公司)與被告吉林省恒越建設工程有限責任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專業(yè)分包合同》,合同約定工程名稱為山西省太原市農(nóng)村氣代煤工程,工程地點為太原市,承包人系被告中晨宏遠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分包人系被告吉林省恒越建設工程有限責任公司,該工程總價款預估價800萬元,最終價款以結算為準。被告吉林省恒越建設工程有限責任公司(發(fā)包方)與孫凱(勞務方)、譚爽(勞務管理方)三方簽訂《天然氣(煤改氣)工程勞務施工協(xié)議》,工程名稱為小返鄉(xiāng)農(nóng)村氣代煤燃氣管道工程,工程地點杏花嶺區(qū)小返鄉(xiāng)小返村,工程期限為2017年7月7日至2017年9月30日,依據(jù)被告吉林省恒越建設工程有限責任公司與發(fā)包單位的工程結算書的70%作為合同價款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趙銳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4887元,由原告趙銳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李鳳生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書記員宋露露
判決日期
2019-0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