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燕瓊與佛山市南海區里水鎮房地產開發公司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8)粵0605民初12491號
判決日期:2019-02-22
法院:廣東省佛山市南海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彭燕瓊與被告佛山市南海區里水鎮房地產開發公司(下簡稱“里水房地產公司”)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分別于2018年9月10日、2019年1月1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第一次庭審時原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陳小林、被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林洪銘到庭參加了訴訟;第二次庭審時原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陳小林、被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鄧日科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彭燕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里水房地產公司將佛山市南海區里水鎮新興路2號新景樓A501房過戶到彭燕瓊名下,過戶產生的稅費由里水房地產公司承擔。
里水房地產公司承擔本案訴訟費。
事實和理由:1994年因政府擴建太行路,征收了彭燕瓊父親彭真的房屋,另外將佛山市南海區里水鎮新興路2號新景樓A501房作為拆遷房補償給彭真,該房屋于1996年已經交給彭真使用,里水房地產公司當時稱全部人入住后統一辦理房屋過戶。后來彭燕瓊父親彭真于2002年2月3日因病在香港去世。彭真去世后,彭真的繼承人要求原產權人即里水房地產公司辦理房屋過戶,但原產權人要求先確定彭真的繼承人后才能辦理過戶手續。2018年4月25日經佛山市南海區人民法院處理,彭真的繼承人一致同意涉案房屋由彭燕瓊一人繼承。之后,彭燕瓊持法院文書向里水房地產公司請求辦理房屋過戶,但里水房地產公司仍以各種理由拒不辦理過戶手續。彭燕瓊認為,涉案房屋已作為拆遷置換房給予彭燕瓊父親,彭燕瓊作為唯一合法繼承人,里水房地產公司應當無條件將房屋過戶到彭燕瓊名下,因協商不成,遂提起本次訴訟。
彭燕瓊在本次訴訟中提交了下列證據:
1.彭燕瓊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復印件,1份)、里水房地產公司企業信用信息公示報告(打印件,1份),擬證明彭燕瓊、里水房地產公司的訴訟主體資格;
2.證明(復印件,1份)、(2018)粵0605民初2784號民事調解書(原件,1份),擬證明涉案房屋屬于彭真所有,彭燕瓊是涉案房屋的繼承人。
里水房地產公司答辯稱:一、里水鎮拆遷太行路領導組城區辦事處與彭燕瓊父親彭真簽訂拆遷協議,約定建筑物拆遷及補償事宜,后因彭真去世而無法及時辦理安置房的辦證手續。1994年7月5日,原里水鎮拆遷太行路領導組城區辦事處與彭真簽訂《拆遷太行路建筑物協議書》,約定將位于太行路的建筑物全部拆除,并為拆遷戶補償商品房,商品房面積按原建筑面積補回75%的建筑面積,被拆遷房屋的原建筑面積為94.05平方米,因此補回房屋面積為70.54平方米。補償商品房的位置安排在新景商住中心三樓以上樓層,屆時將實行編號執籌確定最終選址。《拆遷太行路建筑物協議書》并無約定拆遷方的辦證義務及辦理房屋產權證的具體時間。1996年7月18日,彭真向南海市里水鎮開發總公司繳納“新景樓A座501超面積款”13910元。彭真在繳納上述款項時已確定安置房的選址為新景樓A座501即涉案房屋。但無法反映當時安置房屋已移交給彭真使用。2006年3月22日,佛山市南海區里水鎮公有資產經營管理總公司與蘇潤強(蘇潤強為彭真親屬,代彭真簽署)簽訂《確認書》,確認由佛山市南海區里水鎮公有資產經營管理總公司負責辦理涉案房屋住房房產證手續,并由拆遷戶負責提供辦證需用的資料,包括涉及繼承要變更戶主姓名的,須提供公證處有關的繼承材料。后因彭真的繼承人沒有向佛山市南海區里水鎮公有資產經營管理總公司提供經公證處公證的繼承資料,導致無法辦理安置房的房產證。后因彭真的繼承人一直沒有解決安置房的繼承權問題,涉案房屋房產證最終辦至里水房地產公司名下。綜上所述,因彭燕瓊一直沒有與其他繼承人厘清涉案房屋的分配及繼承問題,沒有按照當時已簽訂的《確認書》的要求提供相應的辦理房屋產權證的資料,導致涉案房屋的產權證無法辦理至彭燕瓊或其他繼承人名下,無法辦理涉案房屋產權證的責任在于彭燕瓊,里水房地產公司不存在任何過錯。二、涉案房屋屬于里水鎮屬公有資產,辦理轉移登記應符合公有資產交易流程;辦理房屋產權轉移登記涉及的稅費應按規定由彭燕瓊承擔,不應由里水房地產公司承擔。1.涉案房屋產權的轉移登記應符合公有資產的交易程序。根據南海區不動產登記辦事指南的規定,屬公有資產不動產轉移登記的,應提供其上級主管部門同意轉讓的證明文件原件,屬里水鎮屬資產的還需提供區資產流轉服務公司出具的資產交易證明或區政府批復文件原件。涉案房屋已登記于里水房地產公司名下,屬里水鎮公有資產,若辦理轉移登記手續,則需要由公有資產上級主管部門的批復同意方可辦理,因當時彭燕瓊尚未提供涉案房屋的繼承權資料,導致涉案房屋最終登記于里水房地產公司名下,若彭燕瓊請求辦理涉案房屋產權轉移登記的,應當具備公有資產轉移的前提條件。2.佛山市南海區里水鎮公有資產經營管理總公司為拆遷戶辦理安置房產權證,均由拆遷戶負責繳納辦證稅費。根據里水房地產公司提供的證據顯示,當時佛山市南海區里水鎮公有資產經營管理總公司為其他拆遷戶辦理安置房的產權證時,依照不動產權證辦證流程及稅費繳納規則,均由拆遷戶自行承擔和繳納相關稅費,并非由公有資產公司承擔辦證稅費,本案應參照適用。3.辦理房屋產權轉移登記所需的稅費及征收方式應由稅收征管法律法規規定,屬稅收行政管理部門的職權范圍,具體應當在辦理房屋拆遷轉移登記時按照不動產登記部門及稅收行政管理部門的要求予以繳納,不得在本案中預先確定具體數額及繳納方式,否則將對里水房地產公司明顯不公平。且在辦理房屋產權轉移登記過程中,相關稅費應由房屋產權受讓方承擔,不應由里水房地產公司承擔。綜上所述,因彭燕瓊當時無法提供涉案房屋的繼承權導致無法辦理安置房的房屋產權證,現涉案房屋已登記于里水房地產公司名下,應根據公有資產相應的交易流程進行交易;且辦理涉案房屋的產權登記時相應稅費應當由彭燕瓊承擔。
里水房地產公司在本次訴訟中提交了下列證據:
1.《拆遷太行路建筑物協議書》(復印件,1份),擬證明1994年7月5日里水鎮拆遷太行路領導組城區辦事處與彭真(蘇潤強代彭真簽)簽訂《拆遷太行路建筑物協議書》,約定將位于太行路的建筑物應拆的全部拆除,實際拆除彭真的房屋建筑面積為94.05平方米,水泥結構按原建筑面積補回75%的建筑面積,補回面積為70.45平方米,補償商品房的,安排在新景商住中心三樓以上樓層實行編號執籌。
2.編號為0001606南海市里水鎮行政事業單位收據(復印件,1份),擬證明1996年7月18日彭真向原南海市里水鎮開發總公司繳納“新景樓A座501超面積款”13910元,因最終辦理的房屋面積超過此前拆遷協議所約定的面積。
3.通知及其回執(原件,各1份),擬證明里水鎮公有資產經營管理總公司已于2006年3月17日通知包括彭燕瓊在內的原沿江路拆遷新景樓安置住戶,要求住戶在2006年4月15日前到里水鎮公有資產經營管理總公司三樓辦公室提供有關辦證資料,其中提及若涉及繼承的,需要提供相關的公證資料,該通知由蘇潤強代簽,因彭燕瓊一直沒有提供相關的公證資料,無法辦理房產證手續。
4.《確認書》(原件,1份),擬證明2006年3月22日里水鎮共有資產經營管理總公司與彭真的家屬簽署《確認書》,共同確認雙方遵循當年的拆遷補充標準,住房補償面積和補償合同中約定的條款,由彭真家屬負責向里水鎮公有資產經營管理總公司提供的辦證需用的資料,包括涉及基層要變更戶主姓名的,須提供公證處有關的繼承資料。
5.××號房地產權證(原件,1份),擬證明因彭燕瓊未能在確認書所約定的時間內提供相應的資料辦理房產證,涉案房屋現登記于里水房地產公司名下,里水房地產公司為涉案房屋的所有權人,涉案房屋屬于鎮屬公有資產,相應交易應當遵循公有資產的交易流程。房屋登記的實際時間為2008年8月21日,非彭燕瓊所說的登記在1995年,1995年僅僅是竣工時間。
6.《南海區不動產轉移登記指引》(打印件,1份),擬證明根據不動產登記管理部門的規定的情形三第3點第2款規定,鎮屬公有資產的轉移登記辦理需要提供公有資產上級主管部門統一轉讓的證明文件及區資產流轉服務公司出街的資產交易證明或區政府批復文件,涉案房屋辦理轉移登記應遵循相應規則。
7.新景樓B602房廣東省房地產買賣合同(原件,1份)、見證書(復印件,1份)、國有劃撥土地房屋上市交易補辦出讓申請表、符合房屋交易條件意見書、佛山市南海區契稅專用繳款書、吳錦霞身份證復印件、印花稅納稅申報表、廣東省非稅收入電子票據(加蓋里水房地產公司公章,各1份,其中契稅專用繳款書2份),擬證明里水房地產公司為新景商住樓的其他安置住戶辦理安置房屋房產證時,由拆遷人及里水房地產公司按照稅收征管法律法規規定繳納房屋轉讓過程中所產生的稅費,并非由里水房地產公司承擔房屋過戶的全部稅費,彭燕瓊主張由里水房地產公司承擔房屋過戶過程中全部稅費不合理。
8.說明(原件,1份),擬證明里水房地產公司及里水鎮開發總公司均為里水鎮公有資產經營管理總公司的下屬企業,雙方屬于行政管理關系。
經審查,對于雙方舉證對方對其真實性無異議的部分,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彭燕瓊對里水房地產公司提交的通知及其回執有異議,結合法庭調查,本院依法采納里水房地產公司的舉證意見。綜合彭燕瓊、里水房地產公司提供的證據及雙方陳述,本院確認彭燕瓊起訴屬實。
本院經審理查明:
1994年7月5日,原里水鎮拆遷太行路領導組城區辦事處與彭真簽訂《拆遷太行路建筑物協議書》,約定將太行路的建筑物全部拆除,并為拆遷戶補償商品房,商品房面積按原建筑面積補回75%的建筑面積,被拆遷房屋的原建筑面積為94.05平方米,補回房屋面積為70.54平方米。補償商品房的位置安排在新景商住中心三樓以上樓層實行編號執籌。
1996年7月18日,彭真向南海市里水鎮開發總公司繳納“新景樓A座501超面積款”13910元,確定安置房住址為新景樓A座501。
2006年3月17日,佛山市南海區里水鎮公有資產經營管理總公司向原沿江路拆遷新景樓安置住房發出通知,通知同意為原沿江路拆遷安置在里水新景商住樓19戶20間住房辦理房產證。2006年3月22日,蘇潤強代彭真于佛山市南海區里水鎮公有資產經營管理總公司出具的《確認書》上簽收,該確認書載明:為拆遷戶彭真在里水新景商住樓A501住房補辦理房產證,并確認:1、雙方遵循當年的拆遷補償標準、住院補償面積和補償合同中約定的條款;2、里水鎮公有資產經營管理總公司辦理住房有關房產分割手續及費用,彭真負責提交辦證需用的資料,包括涉及繼承要變更戶主姓名的,須提供公證處有關的繼承材料;3、雙方同意以房管部門測繪的面積數辦理房產證。
彭真于2002年2月3日因病死亡,后因無法提供相關繼承材料,涉案房屋于2008年8月21日登記在里水房地產公司名下。房地產權證附記載明:原契證人為里水鎮房地產開發公司,原契證登記日期為1996年4月20日,此證屬分拆登記。
2018年4月25日,經我院(2018)粵0605民初2784號民事調解書中確認,本案彭燕瓊與彭瑞瓊、沈二女、彭耀偉為彭真的法定第一順序繼承人,所有繼承人均同意涉案房屋為彭真的遺產并由本案彭燕瓊一人繼承。另查明,蘇潤強為彭燕瓊姐夫。
佛山市南海區里水鎮公有資產經營管理總公司出具說明:佛山市南海區里水鎮房地產開發公司即本案里水房地產公司與里水鎮開發總公司均為其公司屬下單位。
經本院向佛山市南海區國土城建和水務局調查,該局向本院復函稱,由于涉案宗地為劃撥國有建設用地,若法院處置的,須按相關的規定補繳土地出讓金后才能辦理轉移登記。另附涉案房屋登記信息查詢結果顯示,權利人為里水房地產公司,房產證權利證號為6397746,證件號碼為19379833-7。
另經本院釋明,彭燕瓊同意先墊付辦證過程中產生的費用
判決結果
佛山市南海區里水鎮房地產開發公司應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內協助彭燕瓊辦理繼承轉移登記,將位于佛山市南海區里水鎮新興路2號新景樓A501房的所有權人變更登記到彭燕瓊名下。
本案適用普通程序結案,案件受理費全額收取5050元(原告彭燕瓊已預交),由被告佛山市南海區里水鎮房地產開發公司負擔,并應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七日內逕付原告彭燕瓊,本院不另收退。
如不服本判決,原告彭燕瓊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被告佛山市南海區里水鎮房地產開發公司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馮雅婷
人民陪審員李彩云
人民陪審員袁單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劉曉媛
書記員龍文媛
判決日期
2019-0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