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瑞玲、王民等與中山市港德實業地產投資有限公司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8)粵2071民初24918號
判決日期:2019-02-20
法院:廣東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邢瑞玲、王民訴被告中山市港德實業地產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港德公司)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6日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由審判員黎葉祥獨任審判,于2019年1月1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邢瑞玲、王民的共同委托委托訴訟代理人張虹,被告港德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高少明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邢瑞玲、王民向本院提出以下訴訟請求: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交房違約金38815.6元(636322元x305天x0.2‰,從2017年1月1日計算至2017年11月2日止)。事實與理由:原、被告雙方于2015年2月1日簽訂一份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原告購買被告位于中山市××鄉鎮××韻花園××房,總價款636322元,被告應于2016年12月30日前將取得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登記證的商品房交付給原告,逾期交樓超過180日的,被告按日向原告支付已交房款萬分之二的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原告已經依約支付了房款,但被告直到2017年11月2日才獲得竣工驗收備案表,共逾期305天。按照合同的約定,被告應向原告支付自合同約定的交房次日起至實際交房之日即取得《中山市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登記證》之日止的違約金。據此,請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延期交樓違約金38815.6元并承擔訴訟費用。
原告邢瑞玲、王民為支持其訴訟請求,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證據:1.中山市商品房買賣合同;2.中山市商品房綜合驗樓收備案表;3.購房發票;4.中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政務竣工驗收備案公示網頁。
被告港德公司答辯稱,1.根據摘錄《中山網》新聞關于轉發市三防指揮部發布《中山市防臺風全面動員令》,及中山市建協通[2017]36號及中山市人民政府防汛防旱防風指揮部(三防緊急通知)中防指[2017]49號,即防臺風1級應急響應期間,中山市全市范圍內實行“三?!?,以及臺風之后的搶修維護工作,從而相應順延天韻花園整體竣工驗收進度;2.根據中山市氣象局2016~2017年晴雨表及深圳市恒浩建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天韻花園項目監理部晴雨表,2016年有53天為雨天,2017年有52天為雨天,導致天韻花園現場停工,施工進度據此相應順延;3.根據深圳市恒浩建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施工許可證,該公司是天韻花園的監理公司,監理公司知道天韻花園項目的施工時間,其中的雨天/臺風天因素導致停工,從而影響了施工進度;4.根據深圳市恒建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關于天韻花園工期的證明,扣減雨天/臺風天導致停工時間,實際施工時間為939天,工期缺口156天。原告計算被告的違約天數應據此扣減;5.根據我司寄給原告的收樓通知書和掛號信,證明我方已通知了業主收樓,我方已履行了交付義務。
被告港德公司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證據:1.摘錄《中山網》新聞關于轉發市三防指揮部發布《中山市防臺風全面動員令》,及中山市建協通[2017]36號及中山市人民政府防汛防旱防風指揮部(三防緊急通知)中防指[2017]49號;2.中山市氣象局2016~2017年晴雨表及深圳市恒浩建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天韻花園項目監理部晴雨表;3.深圳市恒浩建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施工許可證;4.深圳市恒建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關于天韻花園工期的證明;5.收樓通知書及掛號信、快遞回執。
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5年2月1日,原告與被告簽訂一份中山市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1.原告購買被告開發建設的位于中山市××鄉鎮××韻花園××房,該商品房建筑面積127.77平方米,總價款636322元;2.被告應當于2016年12月30日前依照國家和該商品房所在地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在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手續,取得《中山市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登記證》并將符合合同約定的商品房交付給原告使用。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雙方協商同意解除合同或變更合同外,被告可據實予以延期,因臺風、雨天或戰爭、動亂等對工程造成的延誤的災害或事由;3.被告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逾期超過180日的,原告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的,合同繼續履行,自規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實際交付之日止,被告按日向原告支付已付房價款萬分之二的違約金。合同還約定了其他條款。合同簽訂后,原告依約以一次性付款的方式向被告付清了全部購房款。2016年12月24日,被告向原告郵寄了收樓通知書,要求原告辦理收樓手續。后,原告辦理了亦相關收樓手續。2017年11月2日,涉案商品房取得了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登記證
判決結果
被告中山市港德實業地產投資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內支付逾期交樓違約金38815.6元給原告邢瑞玲、王民。
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770元,減半收取為385元(原告已預交),由被告中山市港德實業地產投資有限公司負擔并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內逕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本判決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黎葉祥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日
書記員洪藝華
判決日期
2019-0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