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志浩電子科技有限公司、鄧輝買賣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粵03民終64號
判決日期:2019-02-20
法院: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梅州市志浩電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志浩公司)因與被上訴人鄧輝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廣東省深圳市寶安區人民法院(2018)粵0306民初1023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出上訴。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鄧輝一審訴訟請求:一、判令志浩公司支付貨款人民幣475000元;二、志浩公司支付逾期還款的利息(利息以人民幣457000元為基數,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的同期同類貸款的利率為標準,從2017年4月1日起計算至全部欠款還清之日止,暫計算至2018年1月10日為17548.62元);三、本案訴訟費由志浩公司承擔。
一審判決結果:志浩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一次性支付原告鄧輝貨款人民幣475000元及利息(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自2017年4月1日計至清償之日止)。
上訴人志浩公司上訴請求:一、請求撤銷(2018)粵0306民初10239號民事判決,依法將本案發回重審或直接改判志浩公司無需支付人民幣475000元貨款及利息;二、本案訴訟費用由鄧輝承擔。
被上訴人鄧輝答辯稱:一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志浩公司以鄧輝未完成全部設備的安裝、調試,其無須支付剩下兩套設備的尾款,該理由不成立:一、因為第一、二套設備的安裝、調試分批完成,根據《CEDAL二手設備銷售合同的補充協議》約定,志浩公司應當在鄧輝完成第一套、第二套壓機設備安裝、調試后,分別支付該兩套壓機設備的尾款。事實上,鄧輝已于2016年10月和2017年12月分別完成第一套、第二套設備的安裝調試,志浩公司應當分別2016年10月和2016年12月付清這兩套設備的尾款,但志浩公司直到2017年3月7日才支付第一套設備款221824.91元,在多次催討下,志浩公司一直拖到2017年10月28日才支付了第二套壓機設備尾款237500元,因志浩公司未依約及時付款,鄧輝有權暫緩安裝剩下的兩套設備。
本院經審理查明,一審查明的事實清楚,本院依法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案二審案件受理費人民幣8425元,由上訴人梅州市志浩電子科技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朱珠
審判員黃瑋娜
審判員劉靈玲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日
書記員葉云(兼)
書記員王昱(兼)
判決日期
2019-0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