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建筑工程(集團)總公司七分公司與林州二建集團建設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9)晉0106民初2459號
判決日期:2019-02-15
法院:太原市迎澤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山西建筑工程(集團)總公司七分公司與被告林州二建集團建設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6日立案
訴訟參與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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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山西建筑工程(集團)總公司七分公司訴稱,訴訟請求:一、請求判令被告依法向原告支付原告在履行施工合同過程中代被告繳納的稅費1950089.11元,并承擔自2016年9月8日起至所有稅費清償之日止的利息。(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二、請求判令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08年10月10日,原告與林州市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現更名為林州二建集團有限公司)簽訂了《項目工程聯營協議書》,約定共同完成山西省晉劇院排演場綜合樓工程的建設。該協議書第七條第二項約定:本項目的稅金、定編費、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規費、保險,由(甲方)原告按實代扣代交。2009年3月20日,原、被告簽訂《補充協議》,其中第二條約定:稅金按照國家規定扣除,印花稅、定編費及城市建設費由乙方(被告)負責交納。2013年5月12日,工程順利完工,并由建設單位山西省晉劇院、施工單位山西建筑工程(集團)總公司以及審計單位山西同興工程造價咨詢事務所(有限公司)分別蓋章對基本建設工程結算書予以確認。2016年9月1日,原告向山西省晉劇院申請開具增值稅發票。2016年9月7日,山西省晉劇院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金額共計1725742.57元,此外,原告代被告依法交納了城建稅120801.98元,教育費附加51772.28元,地方教育費附加34514.85元以及河道費17257.43元,所有代繳稅費共計1950089.11元。根據協議約定,上述費用應由被告實際承擔,原告只是代繳。但原告代繳后,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均不予理會。故原告訴至法院,請求依法保護。
被告林州二建集團建設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辯狀期間,對管轄權提出異議認為,原、被告合作承建山西省晉劇院排演場綜合樓工程,根據雙方簽訂的《工程項目聯營協議》及《補充協議》,現因稅款承擔發生糾紛,不屬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根據《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應當在被告住所地林州市人民法院管轄,請貴院將本案移送至林州市人民法院審理
判決結果
駁回被告林州二建集團建設有限公司對本案提出的管轄異議。
案件受理費100元,由被告林州二建集團建設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徐建堂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五日
書記員高斌
判決日期
2019-0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