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仲碧、譚遠春等與中山市港德實業地產投資有限公司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8)粵2071民初23772號
判決日期:2019-01-31
法院:廣東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楊仲碧訴被告中山市港德實業地產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港德公司)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9日受理后,根據譚遠春的申請,本院依法準許其作為共同原告參加本案訴訟。本案適用簡易程序,由審判員黎葉祥獨任審判,于2019年1月1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楊仲碧、譚遠春,被告港德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高少明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楊仲碧、譚遠春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被告向兩原告支付逾期交樓違約金7882.7元。事實與理由:2015年8月22日,兩原告與被告簽訂《中山市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被告應當在2017年5月30日前依照國家和該商品房所在地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在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手續,取得《中山市建設工程竣工備案登記證》,并將符合合同約定的商品房交付兩原告使用。2017年6月1日,開發商在未取得《中山市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登記證》的情況下就交房給兩原告使用,屬于逾期交房,故兩原告要求被告履行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賠償原告全部房款的每日萬分之一的違約金。為維護兩原告的合法權益,特訴至法院。
兩原告就其訴訟請求及主張的事實向本院提交以下主要證據:1.中山市商品房銷售登記備案表;2.收樓通知書;3.廣東省地方稅收通用發票;4.中山市商品房綜合驗收備案信息;5.中山市商品房買賣合同。經開庭質證,被告港德公司對兩原告提供的上述證據的真實性均予以確認。
被告港德公司答辯稱,我方不同意支付逾期交房違約金,理由:第一,根據我方提交的證據及我方摘錄的中山市三防指揮部等發布的相應文件顯示,在臺風期間,中山范圍內實行“三停”,且因臺風和雨天及后續的搶險工作影響了天韻花園整體的施工和驗收進度。第二,根據氣象局的晴雨表及涉案房產的監理公司的記錄,2016年共有53天大雨天,2017年共有52天為大雨天,導致涉案小區現場停工,施工進度應據此相應順延。第三,根據我方監理公司的相應證明,扣減雨天、臺風天因素導致的停工時間之后,項目實際施工時間為935天,工期缺口156天,我方違約的天數應予以相應扣減。第四,我方也提供了收樓通知書和掛號信,證明我方已通知了業主收樓,我方已履行了交付義務。綜上,我方認為不應支付逾期交樓違約金。
被告港德公司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證據:1.摘錄《中山網》新聞關于轉發市三防指揮部發布《中山市防臺風全面動員令》,及中山市建協通[2017]36號及中山市人民政府防汛防旱防風指揮部(三防緊急通知)中防指[2017]49號;2.中山市氣象局2016-2017年晴雨表及深圳市恒浩建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天韻花園項目監理部晴雨表;3.深圳市恒浩建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施工許可證;4.深圳市恒浩建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關于天韻花園工期的證明;5.收樓通知書及回執。經開庭質證,原告對被告提供的上述證據的真實性確認,關聯性均不確認。
經審理查明,2015年8月22日,兩原告與被告簽訂一份《中山市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1.兩原告購買被告開發建設的位于中山市××鄉鎮××韻花園××房,該商品房建筑面積115.32平方米,總價款508562元;2.被告應當于2017年5月30日前依照國家和該商品房所在地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在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手續,取得《中山市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登記證》并將符合合同約定的商品房交付給原告使用。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雙方協商同意解除合同或變更合同外,被告可據實予以延期,因臺風、雨天或戰爭、動亂等對工程造成的延誤的災害或事由;3.被告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逾期超過60日而不足180日的,原告不能行使解除合同的權利,但可要求被告按日向原告支付已付房價款萬分之一的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逾期超過180日的買受人有權要求出賣人按日向其支付已付房款萬分之二的違約金。合同還約定了其他條款。合同簽訂后,兩原告依約以一次性付款的方式向被告付清了全部購房款。2017年5月9日,被告向兩原告發出收樓通知書,要求兩原告辦理收樓手續。2017年11月2日,涉案商品房取得了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登記證
判決結果
被告中山市港德實業地產投資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向兩原告楊仲碧、譚遠春支付逾期交樓違約金7882.7元。
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0元,減半收取為25元(兩原告已預交),由被告中山市港德實業地產投資有限公司負擔,被告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逕付兩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本判決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黎葉祥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書記員洪藝華
判決日期
2019-0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