鄧昌政與廣東寶雅生物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廣東康綠寶科技實業有限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8)粵0282民初1982號
判決日期:2019-01-31
法院:廣東省南雄市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鄧昌政與被告廣東寶雅生物科技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寶雅公司)、廣東康綠寶科技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康綠寶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5日立案,依法適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1月24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鄧昌政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徐載龍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廣東寶雅生物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廣東康綠寶科技實業有限公司經本院傳票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進行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鄧昌政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法院依法判決被告寶雅公司償還借款人民幣300萬元及利息(從2018年8月25日起按月利率2%計算至還清借款之日止);2、請求法院依法判決被告康綠寶公司對上述借款承擔連帶償還責任;3、請求法院依法判決上述被告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包括財產保全費)。事實和理由:原告與上述被告的法定代表人顧惠林是朋友。2018年8月24日,被告寶雅公司因生產經營需要資金向原告借款300萬元,并約定借款期限1個月,月利率2%。被告寶雅公司向原告出具了借條,被告康綠寶公司作為保證人在該借條蓋章確認。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兩被告催討上述借款,但兩被告都以無錢為由予以拒絕。為此,原告為保護自身合法權益,請求法院判如所請。
被告寶雅公司、康綠寶公司未到庭參加訴訟,也未向本院提交書面答辯意見和證據。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8年8月24日,被告寶雅公司由于臨時周轉資金需要,向原告鄧昌政借款人民幣叁佰萬元(¥3000000元),還款日期為2018年9月23日,被告康綠寶公司作為借款擔保人。被告寶雅公司出具有《借條》一張,該《借條》載明:“茲有廣東寶雅生物科技發展有限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0282338168206L,現向鄧昌政借到人民幣叁佰萬元(¥3000000,00元),借款期限壹個月,月息2%,借款用途為臨時周轉資金,還款日期為:2018年9月23日,借款公司必須按時歸還借款。該筆借款叁佰萬元借款劃入廣東寶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工商銀行南雄支行的公司賬號,卡號:20×××75。廣東康綠寶科技實業有限公司同意用本公司名下的如下房產:粵房地權證雄字第××號,粵房地權證雄字第××號,粵房地權證雄字第××號,粵房地權證雄字第××號,粵房地權證雄字第××號,粵房地權證雄字第××號,粵房地權證雄字第××號,粵房地權證雄字第××號,作為抵押擔保。廣東寶雅生物科技發展科技有限公司需還清該筆借款后,才能解除擔保責任。該筆借款由廣東康綠寶科技實業有限公司法人顧惠林為保證人(身份證號:),用個人名下所有資產再提供擔保,直至該筆借款還清為止。”上述借條有寶雅公司及康綠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顧惠林簽名及公司蓋章確認。之后原告鄧昌政在2018年8月24日通過其妻子余夢云在中國工商銀行的賬戶分三筆各一百萬元向被告寶雅公司轉賬支付了共計三百萬元借款。借款期限屆滿之后,被告沒有依約償還本息給原告,原告多次聯系被告要求還款,被告以種種理由拖欠至今。因此,原告為保護其合法權益,訴請本院要求依法解決糾紛。
上述事實有原告提供的身份證復印件1份、企業信用信息公示報告2份、《借條》原件1份、轉賬憑證復印件1份、身份證1份、結婚證1份及庭審筆錄等附案佐證。被告寶雅公司、康綠寶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證據材料
判決結果
限被告廣東寶雅生物科技發展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內一次性償還借款3000000元給原告鄧昌政;
上述借款從2018年8月25日起按月利率2%計付利息,至本判決確定的清償之日止;
被告廣東康綠寶科技實業有限公司對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擔連帶償還責任。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內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0800元,財產保全費5000元,由被告廣東寶雅生物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廣東康綠寶科技實業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韶關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許文杰
人民陪審員歐陽翔
人民陪審員吳七妹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書記員張震
判決日期
2019-0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