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方城與安陽晟源電氣設備有限公司、海鴻電氣有限公司(原廣東海鴻變壓器有限公司)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4)鄭知民初字第651號
判決日期:2015-04-22
法院: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何方城訴被告安陽晟源電氣設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晟源電氣公司)、海鴻電氣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海鴻電氣公司)、國網河南省電力公司(國網電力公司)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進行了審理。原告何方城及其委托代理人江安生、陳亮,被告晟源電氣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郭會軍、張永杰、海鴻電氣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建中、郭獻清、國網電力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曉東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何方城訴稱:原告是上世紀六十年代畢業于清華大學從事高壓電力設備研究的高級工程師。經其研究獲得了“粘貼式三角鐵心三相變壓器的制作方法以及該方法制作的三相變壓器”發明專利,該專利于2005年12月14日被授予,專利號為ZL0215××××.9,該專利至今有效。該專利的核心技術是絕緣膠粘接技術和方法。該項專利在節能、環保方面取得了突破性創新,被國家電力公司等中央權威部門作為國家重點推廣。2014年4月,原告發現國網電力公司所屬國網周口供電公司使用的由晟源電力公司生產的S13-M-315/10立體卷鐵心油浸式變壓器屬于侵犯其專利權的侵權產品。晟源電氣公司告知涉案產品的核心部件立體粘結式卷鐵心及相關工藝、技術及生產設備、設施等均由海鴻電氣公司提供,雙方簽訂有供貨合同。2013年10月,原告委托購買了一臺“S-M.RL-200立體卷鐵心油浸式變壓器”,發現其制作方法與其專利技術方法一致。因此,請求法院判令被告:1、晟源電氣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銷售侵犯原告專利權產品并銷毀制造侵權產品的半成品、配件及相關工具、設備、設施等;2、海鴻電氣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銷售侵犯原告專利權的產品、半成品、配件并銷毀制造侵權產品、半成品、配件的工具、設備、設施等;3、國網電力公司立即停止采購、使用侵犯原告專利權的產品;4、海鴻電氣公司賠償原告經濟損失人民幣100萬元,并賠償因調查、制止侵權所支出的維權費共計人民幣5萬元;5、晟源電氣公司對海鴻電氣公司的賠償承擔連帶責任;6、本案訴訟費用由三被告承擔。庭審中,原告放棄其訴訟請求中所有關于銷毀制造侵權產品、半成品、配件的工具、設備、設施的訴訟請求。
被告晟源電氣公司答辯稱:晟源電氣公司用來生產的變壓器半成品立體卷鐵心、生產設備及設施是從海鴻電氣公司合法購買的,有相關海鴻電氣公司生產變壓器立體卷鐵心專利證書號及合作協議書為證。故晟源電氣公司不構成共同侵權,不應承擔相應的賠償等責任。
被告海鴻電氣公司答辯稱:1、海鴻電氣公司制造的三相變壓器的方法及制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的三相變壓器的技術方案沒有落入原告專利的保護范圍。兩者步驟方法及構思均不相同;2、原告提出的海鴻電氣公司侵犯其專利產品的主張應對此承擔舉證責任。海鴻電氣公司沒有使用原告的專利技術。原告專利產品是變壓器,不是半成品卷鐵心,原告技術方案是三相變壓器體現的技術特征,不是半成品卷鐵心的特征;3、原告的訴訟請求沒有涉及方法發明,即使本案涉及方法發明,原告也要證明其專利產品是新產品,侵權專利制造的產品與涉案專利產品相同,但原告沒有證明。其次,三相變壓器這種產品在原告申請日前在國內外市場上就出現,不是新產品,即使是新產品,雙方技術特征對比發現海鴻電氣公司專利步驟方法與何方城的不同。綜上,請求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國網電力公司答辯稱:原告請求國網電力公司停止使用涉案產品缺乏證據支持。國網電力公司嚴格按照招投標程序進行,原告應撤回對國網電力公司的起訴。
經審理查明:2002年11月20日,原告對一種“粘接式三角鐵心三相變壓器的制作方法以及該方法制作的三相變壓器”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發明專利,國家知識產權局于2005年12月14日授予專利權,專利號為ZL0215××××.9。該專利登記薄副本記載年費繳納至2014年11月19日。庭審中,原告請求保護的涉案專利的權利范圍為權利要求1和權利要求2。該專利獨立權利要求1為:一種粘接式三角卷鐵心三相變壓器的制作方法,其特征在于,該制作方法包括以下步驟:1)兩個導磁帶材以步進方式卷繞的近似半圓截面的卷鐵心框的結合面經打磨平整加工變得光滑,使兩者結合緊密;2)對卷鐵心框的結合面進行退火處理,消除其內部應力;3)其后,卷鐵心框的光滑結合面利用高強度絕緣導磁膠粘結成鐵心柱,三個鐵心柱構成“品”字形粘接式三角卷鐵心三相變壓器。權利要求2為:一種利用權利要求1所述的制作方法制作的粘接式三角卷鐵心三相變壓器,該三相變壓器包括三只截面相同近似半圓的卷鐵心框組成的三角鐵心、線圈、絕緣件,其特征在于,三角鐵心中的每一個鐵心柱是由兩個半圓截面卷鐵心框的兩個光滑的結合平面以及使其連接成一整體的高強度絕緣導磁膠構成。在原告發明專利權利要求書中對該專利的背景技術介紹部分顯示,該發明是在原有三相變壓器的基礎上,改進鐵心設計和制造工藝,用三只由導磁帶材連續卷繞而成的近似半圓截面卷鐵心框,結合面經平整打磨光滑,使結合緊密,經退火處理消除內部應力和片間毛刺,用高強度絕緣導磁膠,粘接成“品”字形三角變壓器鐵心,取代現有的機械夾緊固定法,其心柱呈“品”字形排列,每只鐵心框由同一條寬度隨長度逐漸變化的導磁帶材連續繞制而成。
2015年1月26日,本院依原告的申請,前往周口市六一路南段的國網電力公司所屬周口供電局安裝使用的涉案侵權產品三相變壓器處進行現場勘驗。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陳亮、晟源電氣公司委托代理人郭會軍、海鴻電氣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建中、國網電力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曉東經本院通知到場參加。在勘驗現場,對路邊一臺標有“立體卷鐵心油浸式變壓器”進行現場拆除。將變壓器的外殼卸除,將其機芯輕微抬起,從機器底部可以看到被控侵權產品的技術特征內部為三只截面相同的近似半圓的卷鐵心框組成的三角形鐵心,三角鐵心中的每個鐵心柱是由兩個半圓截面卷鐵心框的兩個結合平面,每兩個鐵心框之間夾有一張絕緣紙,并在鐵心框結合面之間涂有固化絕緣漆,每兩個鐵心單框是通過緊縮帶綁扎而成。
另查明:1、晟源電氣公司與海鴻電氣公司簽有油浸式立體卷鐵心訂購合同,即由海鴻電氣公司向晟源電氣公司提供卷鐵心半成品等設備,由晟源電氣公司進行組裝,晟源電氣公司在國網電力公司處進行競標,該部分侵權產品安裝在周口供電局處;
2、原告發明的涉案專利經鑒定認為該產品技術性能達到國內同類產品的領先水平,同意通過技術鑒定,可以小批量生產;
3、原告在2013年10月委托何捷以29106元向海鴻電氣公司購買其生產型號為S-M.RL-200立體卷鐵心油浸式變壓器一臺;
4、海鴻電氣公司提供一份前蘇聯1986年出版的高等學校電工技術和機電專業學生教材中“變壓器設計”章節俄文版及中譯文版本復印件證明三角形三項變壓器不是新產品,即何方城的涉案專利產品不是專利法上的“新產品”。
以上事實有專利登記薄副本、發明專利說明書、科學技術成果鑒定書、訂購合同、國網電力公司的招標采購公告、前蘇聯1986年出版的高等學校電工技術和機電專業學生教材中“變壓器設計”章節俄文版及中譯文版本復印件本院現場勘驗筆錄、照片以及庭審筆錄在卷佐證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何方城的訴訟請求。
本案案件受理費14250元,由原告何方城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次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一式八份,上訴于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趙磊
審判員龔磊
代理審判員祝正涵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書記員曹露元
判決日期
2015-0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