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齊哈爾松嫩水利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與富裕縣水務局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8)黑0227民初1446號
判決日期:2019-01-08
法院:黑龍江省富裕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齊齊哈爾松嫩水利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與被告富裕縣水務局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齊齊哈爾松嫩水利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孫長利、被告富裕縣水務局的法定代表人包長青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張玉峰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齊齊哈爾松嫩水利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給付原告拖欠的工程款共計1578500.00元;2.涉及本案訴訟費用以及相關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09年9月原告為被告承建尼爾基水利樞紐配套項目引嫩擴建骨干一期工程富裕縣富南灌區一干渠K0+000-1+067渠段,原告為被告承建的上述渠段現已竣工,工程完工后原告一直向被告要求給付此項工程的工程款合計1578500.00元,但被告一直沒有給付。故原告為維護企業合法權益依法提起訴訟。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原告自愿放棄工程款的10%部分,即要求被告給付工程款1420650.00元,其余自愿放棄。
被告富裕縣水務局答辯稱,2009年至2011年,按照黑龍江省千億斤糧產能規劃及省水利廳要求,考慮為尼爾基水利樞紐配套項目申請工作做好準備。富裕縣水務局根據縣委、縣政府指示,參照黑龍江省水利水電勘測設計研究院批復的初設報告。提前實施富南灌區和富西灌區的小部分工程。2015年引嫩擴建骨干一期富裕灌區項目上馬后,為確保新的工程能夠繼續實施,富裕縣灌區項目建設管理處聘請吉林松遼水利水電咨詢有限責任公司對提前實施工程進行了評估。該工程沒有簽訂協議,更無具體的工程量及工程價款。我們意見是待2019年灌區工程全部完工后再申請政府,并予以確認工程款支付,另鑒于工程未經過驗收等程序,不能算做已完成工程,所以不能予以計算利息。被告申請評估的評估費應由原告負擔。
原告為證明其訴稱理由,提供如下證據:
1.富裕縣水務局富南灌區2009年一干渠K0+000-1+067渠段施工情況證明,證明原告施工的富南灌區工程等情況。
被告富裕縣水務局質證認為,沒有異議。
本院認為,該證據具有客觀性、真實性,本院對該證據的效力予以確認。
2.在被告處復印的尼爾基水利樞紐配套項目引嫩骨干一期工程富裕縣富南灌區2009-2011年實施工程投資核算報告一份,證明經被告申請吉林松遼水利水電咨詢有限責任公司對原告施工工程做的評估,被告欠工費157.85萬元。
被告富裕縣水務局質證認為,我們申請這個評估是為了完成后續工程,對前期工程進行評估,我們認為評估只能做為參考,縣政府對評估報告不認可。
本院認為,該證據具有客觀性、真實性,本院對該證據的效力予以確認。
3.富裕縣縣政府會議紀要一份,證明原、被告施工的工程是經過縣政府研究確定的。
被告富裕縣水務局質證認為,沒有異議。
本院認為,該證據具有客觀性、真實性,本院對該證據的效力予以確認。
被告富裕縣水務局未提供證據。
根據當事人的舉證、質證及本院對上述證據的認證意見,本院確認本案事實如下:
2009年9月,原告齊齊哈爾松嫩水利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為被告富裕縣水務局承建富裕縣富南灌區一干渠K0+000-1+067渠段筑堤土方工程,同年10月30日竣工,工程經竣工測量,該項工程經被告申請,吉林松遼水利水電咨詢有限責任公司評估,該項工程的總價款為1578500.00元。該筆工程款被告至今未給付。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原告自愿放棄工程款的10%部分,即要求被告給付工程款1420650.00元,其余自愿放棄
判決結果
被告富裕縣水務局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齊齊哈爾松嫩水利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工程款14206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9007.00.00元,減少訴訟請求部分的案件受理費1421.00元,退還原告;其余17586.00元,由被告富裕縣水務局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齊齊哈爾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馬麗
審判員夏保貴
審判員張紅
二〇一九年一月八日
書記員李曉嬌
判決日期
2019-0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