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莫志強與被上訴人桂林市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等侵權責任糾紛一案二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4)桂市立民終字第91號
判決日期:2014-04-18
法院:廣西壯族自治區桂林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莫志強因與被上訴人桂林市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桂林市市政綜合設計院侵權責任糾紛一案,不服桂林市七星區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0日作出的(2013)星民重字第6-1號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4年4月17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莫志強的法定代理人莫建生及其委托代理人黃明強,被上訴人桂林市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的委托代理人王舟,被上訴人桂林市市政綜合設計院的委托代理人黃健強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完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一審裁定認為,原告莫志強已于2012年3月26日以桂林市市政綜合設計院、桂林市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為被告的侵權糾紛向桂林市七星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桂林市七星區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日作出了(2012)星民初字第503號民事判決,判決駁回原告莫志強對被告桂林市市政綜合設計院、桂林市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的訴訟請求,該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原告現在又以桂林市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為被告向桂林市七星區人民法院提起侵權之訴,在審理過程中,桂林市七星區人民法院追加了桂林市市政綜合設計院為共同被告。桂林市七星區人民法院認為,原告對桂林市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桂林市市政綜合設計院再次提起侵權之訴違反了“一事不再理”的審判原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五)項的規定,裁定駁回原告莫志強對被告桂林市市政綜合設計院、桂林市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的起訴。
上訴人莫志強不服一審裁定,上訴稱:2003年5月9日,上訴人莫志強在途經桂林市七星區輔星路護墻有護欄基座無護欄的路段時跌傷致殘,該路段工程質量存在重大的問題,未進行竣工合格驗收,本案被上訴人均是應當承擔相應責任的單位,如果減少共同被告,根本無法公正審理本案,上訴請求撤銷一審裁定。據此上訴人也遞交再審申請,請求撤銷桂林市七星區人民法院(2012)星民初字第503號民事判決,也請求追加第503號民事判決的相關當事人為被告,因為只有在所有上訴人及當事人到庭的情況下,才能查明事實,追究責任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合議庭
審判長趙欣榮
審判員楊紅
審判員韋明勇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八日
書記員李文練
判決日期
2014-04-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