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湘0922執773號福建印象生態發展有限責任公司與文志斌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執行一案終結本次執行裁定書
案號:(2019)湘0922執773號
判決日期:2019-08-20
法院:湖南省桃江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申請執行人福建印象生態發展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印象公司)與被執行人文志斌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執行一案,本院(2019)湘0922民初751號民事判決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由于被執行人文志斌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內容,申請執行人印象公司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本院于2019年7月8日立案受理,于2019年7月12日向被執行人送達了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及傳票,責令被執行人文志斌向申請人印象公司支付賠償款14680元、負擔案件受理費84元。被執行人文志斌未申報財產亦未主動履行義務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在執行過程中,本院分別采取了如下執行措施:1、兩次發起總對總網絡財產查控,查明被執行人文志斌名下沒有存款、無工商登記、無證券開戶信息,雖有一輛雪佛蘭科帕奇車輛,但是沒有實際控制,無法執行;2、向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桃江縣支行、益陽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桃江管理部、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桃江支公司查詢被執行人文志斌的其他財產性權益,均未發現可供執行的財產。3、依法對被執行人文志斌發出了限制消費令,并將文志斌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4、到被執行人文志斌住所地進行了調查走訪,未發現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
上述執行情況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7月29日與申請執行人進行了終本約談,并要求其提供新的財產線索,申請執行人委托訴訟代理人表示現無新的財產線索提供。同時征求了申請執行人委托訴訟代理人的意見,其不同意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至2019年8月20日止,被執行人文志斌應向申請人印象公司支付賠償款14680元、負擔案件受理費84元、執行費120元
判決結果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以再次申請執行。
本裁定送達后立即生效
合議庭
審判長吳志群
審判員張愛寶
審判員劉雅麗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盧靖峰
書記員錢俐妍
判決日期
2019-0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