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千城建筑設計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陸鑫苗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管轄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9)浙10民轄終313號
判決日期:2019-08-20
法院:浙江省臺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杭州千城建筑設計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因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浙江省臺州市椒江區人民法院(2019)浙1002民初2993號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上訴人上訴稱,上訴人因工程需要足夠的臨時工人完成工作與被上訴人簽訂《勞務分包合同》,要求被上訴人組織安排人員完成合同中約定的勞務工作,約定上訴人選定勞務分包公司、協調款項支付、勞務人員管理等事宜,因此雙方法律關系應是勞務合同糾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的規定,以及《勞務分包合同》中“應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約定,本案應當由上訴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請求撤銷原審裁定,將本案移送至浙江省杭州市濱江區人民法院審理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合議庭
審判長林琦
審判員陳栗威
審判員黃維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
代書記員侯瑩穎
判決日期
2019-0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