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嘉成園林綠化工程有限公司與義烏市佛堂鎮(zhèn)張宅村村民委員會、義烏市佛堂鎮(zhèn)張宅村股份經濟合作社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浙0782民初12767號
判決日期:2019-08-07
法院:義烏市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浙江嘉成園林綠化工程有限公司為與被告義烏市佛堂鎮(zhèn)張宅村民委員會、義烏市佛堂鎮(zhèn)張宅村股份經濟合作社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于2019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由審判員張凱獨任審判,于2019年7月29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浙江嘉成園林綠化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新民、被告義烏市佛堂鎮(zhèn)張宅村民委員會、義烏市佛堂鎮(zhèn)張宅村股份經濟合作社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葉婷婷到庭參加了訴訟。經原告申請,本院于2019年7月5日作出裁定凍結了被告義烏市佛堂鎮(zhèn)張宅村股份經濟合作社銀行存款1073572.9元(凍結時金額為14035.45元)。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浙江嘉成園林綠化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一、判令二被告支付工程款1013746元(未扣除保證金)、賠償損失21026元;起訴后至二被告付清工程款前,按照央行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賠償損失。二、判令二被告退回履約保證金78000元。庭審中,原告明確利息損失計算方式為從2019年6月21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付至實際履行之日止。事實與理由:原告與第一被告在2018年7月13日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第一被告將義烏市佛堂鎮(zhèn)張宅三村美麗鄉(xiāng)村景觀提升工程發(fā)包給原告施工,工程于2018年7月25日開始施工,2018年11月22日竣工。工程結算價1567964元,第二被告分別于2018年8月23日、9月30日和2019年2月3日付款154218元、10萬元和30萬元。此外原告于2018年7月19日支付的履約保證金78000元,二被告亦未退還。原告多次向二被告催討剩余工程款和履約保證金,二被告無理拒絕。
被告義烏市佛堂鎮(zhèn)張宅村民委員會、義烏市佛堂鎮(zhèn)張宅村股份經濟合作社辯稱,一、被告主體不適格,請法庭駁回起訴。涉案工程系義烏市佛堂鎮(zhèn)張宅三村村民委員會發(fā)包,原告應要求張宅三村付款,而不是被告付款?,F原告申請查封的是原張宅一村的集體資產,張宅一村、二村、三村合并時,佛堂鎮(zhèn)政府曾對原村集體資產約定歸各自村集體所有,本案不能簡單依照公司合并后債務承擔處理。二、原告起訴不適時,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原告與張宅三村口頭約定工程款待工程完工后佛堂鎮(zhèn)政府撥款后支付,現佛堂鎮(zhèn)政府尚未撥款,付款條件未成就。工程款應按合同及雙方實際約定和交易習慣進行。三、質量保證金未到返還時間,原告主張的利息也不應支持。
原告為證明自己的主張,向本院提供如下證據:
一、中標通知書、合同協議書、施工合同補充協議各一份,證明:1、原告中標涉案工程;2、兩被告將美麗鄉(xiāng)村景觀提升工程發(fā)包給原告施工。
二、收款收據一份,證明:1、第一被告收取了原告78000元履約保證金;2、原告工程竣工驗收后被告應立即予以返還。
三、開工報告、竣工報告、竣工驗收表三份,證明:原告按照施工合同約定履行了施工義務并經驗收合格,確認了工程竣工決算價款。
四、工程造價咨詢報告書一份,證明:本案所涉工程審定造價為1567964元。
五、中國建設銀行客戶專用回單復印件三份,證明:兩被告實際支付工程款的時間與金額,尚有974546.9元未予支付的事實。
六、佛堂鎮(zhèn)政府文件的復印件一份,證明:原義烏市佛堂鎮(zhèn)張宅三村村民委員會、張宅三村股份經濟合作社已不存在,現在合并為義烏市佛堂鎮(zhèn)張宅村村民委員會、張宅村股份經濟合作社。
二被告質證認為,1、中標通知書、合同協議書、施工合同補充協議的真實性、客觀性沒有異議,但對關聯性有異議,證明原告所做工程是張宅三村發(fā)包的,也是張宅三村做的,并不是現兩被告所作。合同協議書約定的付款條件未成就,有2.5%是作為質量保證金應在竣工驗收兩年后付清。2、對收款收據的真實性、合法性沒有異議,是由張宅三村提供,并非兩被告提供。3、對開工報告、竣工報告、竣工驗收表的真實性、合法性無異議,均是由張宅三村簽署,并非被告。4、對工程造價咨詢報告書,張宅村的用印不規(guī)范,是私自蓋,未經現任的村長、書記簽字,對該用印不認可。5、對中國建設銀行客戶專用回單,前兩聯是有張宅三村,體現了被告主體應是張宅三村。6、對佛堂鎮(zhèn)政府文件的證據三性均無異議。
二被告未向本院提供證據。
根據原、被告的舉證、質證意見及證據審核認定的有關規(guī)定,本院對上述證據認證如下:
原告提供的證據中,證據一能夠證明原告中標了原義烏市佛堂鎮(zhèn)張宅三村村民委員會、張宅三村股份經濟合作社發(fā)包的義烏市佛堂鎮(zhèn)張宅三村美麗鄉(xiāng)村景觀提升工程,雙方簽訂了合同協議書一份,后義烏市佛堂鎮(zhèn)張宅三村村民委員會、張宅三村股份經濟合作社因行政村規(guī)模調整合并成義烏市佛堂鎮(zhèn)張宅村民委員會、義烏市佛堂鎮(zhèn)張宅村股份經濟合作社,原告與義烏市佛堂鎮(zhèn)張宅村民委員會、義烏市佛堂鎮(zhèn)張宅村股份經濟合作社簽訂了補充協議,上述協議和補充協議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內容合法有效,對雙方具有約束力。證據二能夠證明原告就涉案工程向原義烏市佛堂鎮(zhèn)張宅三村股份經濟合作社繳納履約保證金78000元的事實。二被告對證據三真實性無異議,該證據能夠證明原告已完成涉案工程施工,該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證據四、五能夠證明涉案工程的審定價及被告已支付的工程款數額,本院予以確認。證據六能夠證明因行政村規(guī)模調整,義烏市佛堂鎮(zhèn)張宅三村村民委員會、張宅三村股份經濟合作社因行政村規(guī)模調整現合并為義烏市佛堂鎮(zhèn)張宅村民委員會、義烏市佛堂鎮(zhèn)張宅村股份經濟合作社。
根據本院已確認證明力的證據及當事人的庭審陳述,本院認定以下事實:
2018年7月5日,義烏市佛堂鎮(zhèn)張宅三村村民委員會、張宅三村股份經濟合作社向原告發(fā)送中標通知書,告知原告中標義烏市佛堂鎮(zhèn)張宅三村美麗鄉(xiāng)村景觀提升工程。后義烏市佛堂鎮(zhèn)張宅三村村民委員會與原告簽訂合同協議書一份,約定合同價為1558795元,付款方式為正式進場開工后支付合同價的10%;工程內容全部完成并通告竣工驗收,所有變更資料審批完成后支付至應計量的合格工程量價款的80%;工程結算審核后付至結算價的97.5%,其余2.5%作為保證金,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2年后28天扣除違約金后無息退還;合同還約定了雙方其他權利義務事宜。原告于2018年7月19日向義烏市佛堂鎮(zhèn)張宅三村股份經濟合作社繳納履約保證金78000元。該工程于2018年7月25日開工,2018年11月22日竣工驗收合格。義烏市佛堂鎮(zhèn)張宅三村股份經濟合作社于2018年8月23日和9月30日分別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54218元和10萬元,義烏市佛堂鎮(zhèn)張宅村股份經濟合作社于2019年2月3日向原告支付工程款30萬元。2019年5月25日,二被告與原告就涉案工程簽訂補充協議一份,明確增值稅政策調整后的結算方式。2019年6月21日,義烏新紀元工程咨詢有限公司出具工程造價咨詢報告書確定該工程審定造價為1567964元??鄢阎Ц兜墓こ炭?,二被告至今尚欠原告工程款1013746元,履約保證金78000元也未予返還。另查明,原義烏市佛堂鎮(zhèn)張宅一村、張宅二村、張宅三村合并為義烏市佛堂鎮(zhèn)張宅村,原各村的股份經濟合作社亦合并為義烏市佛堂鎮(zhèn)張宅村股份經濟合作社
判決結果
一、被告義烏市佛堂鎮(zhèn)張宅村民委員會、義烏市佛堂鎮(zhèn)張宅村股份經濟合作社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原告浙江嘉成園林綠化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974546.9元并賠償利息損失(自2019年6月22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同檔次貸款基準利率計付至實際履行完畢之日止)。
二、被告義烏市佛堂鎮(zhèn)張宅村民委員會、義烏市佛堂鎮(zhèn)張宅村股份經濟合作社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返還原告浙江嘉成園林綠化工程有限公司履約保證金78000元。
三、駁回原告浙江嘉成園林綠化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7231元,保全費5000元,由原告負擔400元,由二被告負擔11831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張凱
二〇一九年八月七日
書記員顏虹英
判決日期
2019-0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