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頂山市鼎泰物業服務有限公司、郭建英勞動爭議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6)豫04民終3109號
判決日期:2016-11-29
法院:河南省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平頂山市鼎泰物業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鼎泰物業公司)與被上訴人郭建英勞動爭議糾紛一案,鼎泰物業公司原審訴求:1.撤銷平勞人仲案字【2015】第126號仲裁裁決書,鼎泰公司不向郭建英支付喪葬費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2.郭建英承擔本案訴訟費用。平頂山市新華區人民法院作出(2015)新民勞初字第59號民事判決書后,鼎泰物業公司不服,提出上訴。本院于2016年10月19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公開開庭審理。鼎泰物業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高好民,郭建英的委托代理人李國勝到庭參加了訴訟。此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審查明,郭建英丈夫李向黨生前系鼎泰物業公司員工,被鼎泰物業公司安排到平頂山學院圖書館從事保安工作,鼎泰物業公司沒有為李向黨交納工傷保險費。2014年3月1日下午,李向黨值班時在其工作崗位倒地受傷后被送至平煤神馬醫療集團總醫院救治,于2014年3月4日6時30分經搶救無效死亡。郭建英于2014年7月18日向平頂山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平頂山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于2014年9月4日作出平(人社)工傷認【2014】114號《平頂山市認定工傷決定書》認定李向黨的所受傷害為工傷;鼎泰物業公司不服申請行政復議,平頂山市人民政府于2014年12月12日作出“平政復決【2014】60號”《行政復議決定書》維持了該工傷認定決定;鼎泰公司不服又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平(人社)工傷認【2014】114號《平頂山市認定工傷決定書》,重新作出工傷認定結論,依法認定李向黨死亡不屬于工傷。平頂山市新華區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30日作出(2015)新行初字第3號行政判決,判決駁回鼎泰物業公司訴訟請求。鼎泰物業公司不服提起上訴,2015年7月21日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5)平行終字第79號行政判決,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隨后郭建英向平頂山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勞動仲裁,該委員會于2015年9月23日作出平勞人仲案字【2015】第126號仲裁裁決,裁決鼎泰物業公司向郭建英支付喪葬費補助金20448元、一次性工亡補助金539100元。鼎泰物業公司不服該裁決,提起訴訟。原審另查明,平頂山市2012年度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為3408元;2013年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26955元。
原審認為,郭建英丈夫李向黨系鼎泰物業公司員工,其值班期間在工作崗位倒地受傷經搶救無效死亡,經平(人社)工傷認【2014】114號《認定工傷決定書》認定為工傷,依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應當享受相應的工傷保險待遇,鼎泰物業公司作為用人單位未給李向黨繳納工傷保險費,應由鼎泰物業公司支付工傷保險待遇。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的規定,鼎泰物業公司應支付喪葬補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即20448元(3408元/月×6個月),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即539100元(26955元×20倍)。故鼎泰物業公司的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第六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判決:一、駁回平頂山市鼎泰物業服務有限公司訴訟請求。二、平頂山市鼎泰物業服務有限公司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郭建英支付喪葬補助金20448元、一次性工亡補助金539100元。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0元,由平頂山市鼎泰物業服務有限公司承擔。
鼎泰物業公司提出上訴,請求:撤銷新華區人民法院做出的【2015】新民勞初字第59號民事判決書,改判撤銷平勞人仲字【2015】第126號仲裁裁決書,判決鼎泰物業公司不向郭建英支付喪葬費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理甶:死者李向黨系郭建英的丈夫,由于生前長期酗酒成癮,進行戒酒治療四個月回家后,找到鼎泰物業公司處要求當保安,鼎泰物業公司于2014年2月27日聘用其在從事保安工作。3月1曰下午5點左右,發現李向黨在平頂山學院圖書館負一樓其值班崗位處倒在地上,當時他滿身酒氣,頭部有血。在平煤總醫院第二門診部,經主治醫師鄒培林接診,診斷其頭部左側有血腫,但是無波動感,雙側曈孔無異常,心肺聽診無異常,呈醉態,生命體征穩定,給予創面清洗、口服葡萄糖液體解酒,并輸左氧氟沙星等液體消炎治療后上訴人員工將其送回家,李向黨還表示他天天喝酒,沒有事,并對鼎泰物業公司表示感謝。但是,3月4日,郭俊英卻說李向黨已經死亡,并且隨即火化了尸體,然后向鼎泰物業公司主張工傷賠償。鼎泰物業公司對此不予認可。2014年9月4曰平頂山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做出平(人社)工傷認【2014】114號“認定工傷決定書”,認定李向黨的死亡為工傷。鼎泰物業公司對此認定申請復議后,平頂山市人民政府于2014年12月12日做出“平政復決〔2014〕60號”行政復議決定書,維持了認定工傷的決定。郭俊英又向平頂山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工傷賠償申請,該會做出平勞人仲字【2015】第126號仲裁裁決書,支持了其仲裁請求。鼎泰物業公司對此裁決不服,依法提起訴訟,請求判決撤銷該仲裁裁決書,一審法院駁回了鼎泰物業公司的一審訴訟請求。鼎泰物業公司對此不服,一是死者李向黨由于生前長期酗酒成癮××病隱患,其死后立即被火化,導致其死因不明,責任不清;二是李向黨當天在工作崗位上醉酒后自行倒地,鼎泰物業公司已經提供了在場員工、主治大夫的證言和診斷記錄等充分的證據予以證實,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第(二)項的規定“醉酒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三是根椐《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的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病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李向黨3月1日下午5點左右摔倒,3月4日6時30分死亡,早已經超過了48小時,不應當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綜上,鼎泰物業公司提起上訴,請求二審人民法院撤銷原審判決,改判撤銷平勞人仲字【2015】第126號仲裁裁決書,支持鼎泰物業公司的上訴請求。
郭建英答辯稱,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應當予以維持。李向黨在工作期間工作崗位摔倒受傷,經搶救無效死亡,經平頂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的“平(人社)工傷認[2014]114號《平頂山市認定工傷決定書》”認定為工傷。根據相關規定,郭建英應當享受相應的工傷待遇。根據《丁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另李向黨當天在工作期間沒有飲酒。鼎泰物業公司不能證明李向黨在工作吋飲酒,并且郭建英出示的證據證明李向黨受傷時鼎泰物業公司帶至三七街衛生服務站就醫,但病歷和醫生證明卻是由平煤第二門診部出具的,顯然是不真實的。
二審查明事實與原判決認定的事實相一致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0元,由平頂山市鼎泰物業服務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陳亞超
審判員王光輝
代理審判員李華亮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書記員王偉
判決日期
2016-1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