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華杰工程咨詢有限公司與福建群升置業有限公司民事訴訟保全裁定書
案號:(2016)浙0702財保139號
判決日期:2016-12-27
法院:金華市婺城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申請人浙江華杰工程咨詢有限公司與被申請人福建群升置業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財產保全一案,申請人浙江華杰工程咨詢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訴前財產保全申請,要求凍結被申請人福建群升置業有限公司的銀行存款60萬元,并提供了擔保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暫無數據
判決結果
凍結被申請人福建群升置業有限公司的銀行存款60萬元。
申請人應當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本院起訴,逾期不起訴的,本院將解除財產保全。
本裁定送達后立即執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書之日起五日內向本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本裁定的執行
合議庭
審判員陳彪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代書記員董麗霞
判決日期
2016-1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