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百士德工程咨詢有限公司、安徽瑞祥文化旅游發展有限公司房地產價格評估合同糾紛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16)皖11執190號之一
判決日期:2016-12-27
法院:安徽省滁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本院在執行安徽百士德工程咨詢有限公司與安徽瑞祥文化旅游發展有限公司房地產價格評估合同糾紛一案中,依據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2015)皖民四終字第00541號民事調解書向安徽瑞祥文化旅游發展有限公司送達執行通知書,被執行人安徽瑞祥文化旅游發展有限公司未按執行通知履行義務。執行過程中,查封安徽瑞祥文化旅游發展有限公司房地產。本案債權數額7581869.05元及利息、執行費65309元、訴訟費60000元。安徽百士德工程咨詢有限公司同意終結本案本次執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
訴訟參與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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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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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結果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時,可以再次
申請執行。
本裁定送達后立即生效
合議庭
審判長尹偉
代理審判員蔡太傳
代理審判員李偉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秦瑋
判決日期
2016-1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