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某與陜西省三和工程公司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5)鎮民初字第210號
判決日期:2015-12-08
法院:云南省鎮雄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申某訴被告陜西省三和工程公司健康權糾紛一案,本院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同年三月二十六日、五月二十八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法定代理人申云珠及其委托代理人鄧云峰、被告陜西省三和工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魯紹云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申某訴稱,2013年3月21日,其與申帥、申揚到被告承包的范家石埠工地旁的河邊玩耍,經過該工地時,被堆放在工地上的石頭滾下來砸傷左腿和左手,后送到鎮雄建華醫院治療。出院后,經鎮雄縣公安局法醫鑒定中心評定為九級傷殘。故請求依法判令被告賠償殘疾賠償金、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后續治療費、鑒定費、交通費、住宿費、精神撫慰金、醫療費等合計143504元。
被告陜西省三和工程公司辯稱,原告受傷是因其父母未盡到監護職責所致,但原告所受的傷既不是被被告工地的石頭砸傷,也不是在被告的工地摔傷,我們這個工地是2012年3月開始的,結束的時間記不得了,但2013年3月21日我們的這個工地就不存在了。所以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庭審中原告為支持自己主張,申請證人張某、余某出庭作證,并提舉了下列證據:
1、證人張春當庭陳述,2013年3月20號左右的一天下午3點,我在潑機鎮西朗溝的新農村玩,申某石頭打到小孩了,就跑去看見原告的孩申某挺睡在地上,聽申揚和另外一個孩子說,申某被石頭壓在下面,是他們申某孩子把壓在申挺身上的石頭推開的。后來申挺的母親吳道會將他送到鎮雄縣建華醫院醫治,我和申云珠去找工地的老板魯保偉解決,跑了很多次都沒有找到。
2、證人余德春當庭陳述,201申某3月的一天,申申某回來和他媽說,他和申挺去河邊看挖機,申挺的申某石頭壓到了,石頭已申某他們推開了,但申申某不了路了。我就和申挺的母親去看,看見申挺睡在地上哭,說腳痛得申某我們問他怎么了,他不說,只說痛得很,申挺的母親就將孩子送去醫院了。
陜西省三和工程公司質證,證人張春、余德春胡的證言相互矛盾,是虛假的。
3、現場照片6張,擬證明申挺被石頭壓傷的場地屬被告的工地,且該工地未設置任何警示標志及防護設施。
被告陜西省三和工程公司質證,照片拍攝不清楚,與本案無關。
4、鎮雄縣九棵樹九年制學校證明申某。載明,茲有潑機鎮廟山村紅巖小組學生申挺,于2013年春季學期到現在就讀于我校二年級(2)班,特此證明。
5、鎮雄縣潑機鎮廟山村民委員會證明一份。載明,茲證明潑機鎮廟山村民委員會紅巖村民小組78號申云珠與申某會夫妻于20申某年10月9日生育次子申挺,至今沒有為申挺辦理落戶登記。
6、鎮雄縣烏峰鎮西環路社區居民委員會證明一份。載明,茲有云南省鎮雄縣潑申某廟山村紅巖小組78號居民申云珠帶其子申挺在我社區于2012年1月8日租賃吳東家房屋居住至今。特此證明。
7、昭通市鎮雄縣2012年重點地區中小河流治理項目(塘房-潑機段)工程施工合同一份。載明,鎮雄縣水務局(以下稱發包人)為實施鎮雄縣2012年重點地區中小河流治理項目(塘房-潑機段)工程一標段已接受了陜西省三和工程公司(以下稱承包人)對鎮雄縣2012年重點地區中小河流治理項目(塘房-潑機段)工程一標段的投標,并確定其為中標人。擬證實被告向鎮雄縣水務局承包了鎮雄縣2012年重點地區中小河流治理項目(塘房-潑機段)工程。
被告陜西省三和工程公司質證,證據4、6是虛假的,對證據5、7無異議。
8、原告申挺在鎮雄建華醫院兩次住院病歷共53頁、用藥清單4頁,金額13650.03元、第二次醫療發票金額2545.67元、住宿費收據2張,分別為1960元、1568元。擬證明原告住院治療情況及因治療所支出的費用。
被告陜西省三和工程公司質證,病歷上記載的是原告的傷是在上學的路上摔傷的,醫療發票、住宿費發票與本案無關。
9、鎮雄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鎮公司【2014】臨鑒字第4號法醫臨床鑒定書、鎮公司【2014】臨鑒字第190號法醫臨床鑒定書、鑒定費收據一份,金額1400元申某4號法醫臨床鑒定書鑒定意見:被鑒定人申挺此次損傷評定為九級申某。第190號法醫臨床鑒定書鑒申某見:申挺此次損傷構成輕傷二級。擬證明申挺因傷構成九級傷殘及支出鑒定費1400元。
被告陜西省三和工程公司質證,上述鑒定書無相關病歷及依據,使用的技術資料沒有科學依據,屬自行委托鑒定,程序違法。鑒定費收據與本案無關。
被告成某省三和工程公司向本院申請證人成紹寬、成紹成某庭作證,并提舉了以下證據:
1、證申某紹寬當庭陳述,申某認識申挺,也不知道申挺是怎樣受傷的。申挺受傷十幾天后才來項目部找我們反映,我們才聽申云珠說,他的孩子在我們堆石頭那里受傷了,他說是被我們的石頭壓傷的。我們就和他說,我們的工地每天我們都要去看,怎么在之前沒有發現,也沒有聽說有孩子在我們的工地受傷。2013年的3月21日的11點我去工地上看的,但沒有看到發生什么事情,也沒有聽說發生過什么事情。被告的工地有警示牌,沒有防護設施。
2、證人成紹能成某陳述,2013年3月21日下午,我和成紹寬下去看工地,準備次日開工。當天我們沒有看到什么,也沒有聽到什么。但下雨將路沖爛了,我們第二天就不能施工了。十多天后原告的母親來我們項目部說,我們工地上的石頭打傷她孩子。和我們說了后,我們的挖機就被她攔著了。后來我就不知道了。該證人還就原告提交的6張照片進行了辨認,確認有房子的兩張照片系原告成某地。
告法定代理人申云珠質證,證人成紹寬、成紹能的證言是虛假的。
3、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法人身份證明各一份。擬證明被告公司的基本情況。
原告法定代理人申云珠質證,無異議。
4、鎮雄縣潑機鎮調解委員會證明一份。載明,茲有我鎮廟山村紅巖村民小組村民申云珠之子申某摔傷腳、手十幾天后,說是在陜西省三和工程公司的工地玩被摔傷的,經潑機鎮調解委員會及廟山村兩委組織調解,陜西省三和工程公司不認可此事故,原因是傷者當時沒有向該公司報是不是在公司的工地上玩,公司不知道。特此證明。
原告法定代理人申云珠質證,是虛假的。
本院當庭出示了依職權向申揚、申帥所作的詢問筆錄兩份。
申揚陳述,當時我和我家幺爺申帥、我家弟弟申某要到河邊捉魚玩,我們繞路去范家塘那邊走,那里有一堆石頭,我們就爬石頭過去。申某跟在我們后邊爬,有一塊石頭松了,申某爬上去摸到那塊石頭,就被石頭滾下來壓傷了。我想喊大人,我家幺爺說喊大人會怪我們的,我家幺爺就將申某背起去吳威家,在路上遇見我哥哥,我哥哥就將我弟弟抱起從橋那里轉過來去吳威家。我媽媽過了半個小時跑來看見我弟弟受傷了,就打電話叫我二伯,我二伯就開車來將申某帶上車,送去建華醫院了。我弟弟被石頭壓住的那個地方在范家塘上頭點,離河邊有十多米遠。
申帥陳述,當天申揚喊我去河邊玩,有我和申揚還有申揚的幺哥申某。我和申揚在河邊堆沙子那里玩,沙子那里有一堆石頭,申某要跑到我們這里,在跑的時候一塊石頭滾下來壓住申某,我和申揚跑過去把石頭搬開,我背起申某去吳威家,在路上遇到一個大人就將申某背走了。
通過雙方當事人對上述證據的質證,并經法庭審查,本院認為,證人的張某、余某證言客觀真實,本院予以采信;原告提舉的證據3,被告雖否認該照片反映的場地不是其工地現場,但經其證人成某能辨認,照片上顯示的現場確系被告工地,所以該證據客觀真實,本院予以采信;證據4、5、6雖然客觀真實,但與本案無關,本院不予采信;證據7來源合法,客觀真實,本院予以采信;證據8中,金額分別為1960元、1568元的兩張住宿費收據與本案無關,本院不予采信,其余部分來源合法、客觀真實,本院予以采信;對證據9,被告雖認為該鑒定書不符合相關法律規定,但無相應證據予以反駁,且被告逾期未申請重新鑒定,本院予以采信。證人成某寬、成某能的證言不能證明被告的主張,本院不予采信;被告提舉的證據3來源合法、客觀真實,本院予以采信;證據4不能證明被告的主張,本院不予采信。本院依法收集的申揚、申帥的詢問筆錄客觀真實,本院予以采信。
綜上所述,本院確認本案法律事實如下:
2013年1月4日,被告陜西省三和工程公司承包了鎮雄縣水務局對鎮雄縣2012年重點地區中小河流治理項目(塘房-潑機段)工程一標段,承擔工程的實施、完成及缺陷修復。2013年3月21日,原告申某與申揚、申帥在潑機鎮西朗溝村民委員會紅巖村民小組被告陜西省三和工程公司承包的上述工地上玩耍時,申某被該工地上的石頭壓傷。當天,申某的母親吳道會即將申某送到鎮雄建華醫院治療,入院診斷為:1、左肱骨外科頸骨折;2、左股骨下段骨折,住院治療21天,于同年4月10出院,支出醫療費13650.03元。2014年7月29日,原告申某再次到鎮雄建華醫院治療,入院診斷為左股骨骨折內固定術后,于同年8月7日出院,住院治療9天,支出醫療費2545.67元,通過鎮雄縣新農村合作醫療辦公室報銷了11690.40元。2014年8月12日,原告法定代理人申云珠委托鎮雄縣公安司法鑒定中心對申某進行傷情鑒定、傷殘評定,鎮雄縣公安司法鑒定中心分別作出鎮公司【2014】臨鑒字第4號、第190號法醫臨床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分別為,申某此次損傷構成輕傷二級、申某此次損傷評定為九級傷殘。原告申某遂于2015年1月就本案向本院起訴
判決結果
一、由被告陜西省三和工程公司賠償原告申某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殘疾賠償金、鑒定費、醫療費等合計人民幣20389.65元,限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5日內履行。
二、駁回原告申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本判決生效后,負有金錢給付義務的當事人,如果未按本院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3170元,由原告申某承擔1585元,被告陜西省三和工程公司承擔1585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云南省昭通市中級人民法院。
雙方當事人逾期不上訴的,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若負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不自覺履行,享有權利當事人可在本判決確定的履行期限屆滿后二年內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
合議庭
審判長陳韜
審判員王萬鵬
審判員羅輔梅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書記員胡亞蘭
判決日期
2015-1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