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工程建設監理有限公司、安徽省嘉信包裝印務股份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二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9)皖01民轄終558號
判決日期:2019-08-01
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合肥市工程建設監理有限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安徽省嘉信包裝印務股份有限公司及原審被告安徽省鑫峰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瑤海區人民法院(2019)皖0102民初4691號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訴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合肥市工程建設監理有限公司上訴稱:安徽省嘉信包裝印務股份有限公司與合肥市工程建設監理有限公司簽訂的《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約定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時,由合肥市仲裁委員會仲裁。本案應當由合肥仲裁委員會審理。請求二審撤銷一審裁定,駁回安徽省嘉信包裝印務股份有限公司對合肥市工程建設監理有限公司的起訴。
安徽省嘉信包裝印務股份有限公司辯稱:1、一審裁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2、合肥市工程建設監理有限公司與安徽省鑫峰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均為安徽省嘉信包裝印務股份有限公司相關廠房建設的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雙方在建設工程施工和監理過程中違反合同約定,造成安徽省嘉信包裝印務股份有限公司單位員工觸電身亡,構成了對安徽省嘉信包裝印務股份有限公司的共同侵權行為,雖然安徽省嘉信包裝印務股份有限公司與合肥市工程建設監理有限公司約定由合肥仲裁委員會仲裁,但本案系因建設工程合同產生的質量問題引起的質量行為,應適用侵權責任法,合肥市工程建設監理有限公司與安徽省鑫峰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由共同承擔責任。請二審駁回合肥市工程建設監理有限公司的上訴。
安徽省鑫峰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稱:本案屬于追償權糾紛,應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轄即安徽省肥東縣法院或者合肥市廬陽區法院管轄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合議庭
審判長錢愛民
審判員王倩
審判員萬慶農
二〇一九年八月一日
書記員魯丹
判決日期
2019-0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