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頂山市鼎泰物業服務有限公司與平頂山市紅星好凱龍貿易有限公司物業服務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6)豫0403民初1845號
判決日期:2016-12-22
法院:平頂山市衛東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反訴被告)平頂山市鼎泰物業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鼎泰物業公司”)與被告(反訴原告)平頂山市紅星好凱龍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紅星貿易公司”)物業服務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鼎泰物業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高好民,被告紅星貿易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丁賽男、吳岱松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鼎泰物業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判決被告支付欠我公司的服務費120800元,截止2016年6月9日的滯納金43488元,兩項共計164288元;并判決被告自2016年6月10日起按照本金120800元,年利率24%繼續向原告支付滯納金直至所欠服務費清償完畢之日止;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4年12月10日,我公司和被告雙方簽訂“紅星好凱龍家居廣場服務合同”一份,約定我公司為被告開辦的紅星好凱龍家居廣場秩序維護、保潔業務提供服務,合同期限為一年,每月服務費為17600元,如被告延期支付,按延期時間每日加收3%的滯納金。被告紅星貿易公司自2014年12月份以來一直拖欠原告服務費共計140800元。雙方服務合同的第一章第六條約定:“任何一方未能履行合同中的約定或責任時,對方可在給予不少于30日的書面通知下解除本合同”。鑒于被告紅星貿易公司嚴重違約,我公司于2015年7月3日向被告致函通知其支付欠款,將于30日后解除雙方的服務合同。30日期滿后我公司向被告送達了“服務合同解除告知書”;至此,雙方解除了該份服務合同。但是,被告直至2015年8月3日雙方終止合同仍未付清所欠服務費和滯納金,后經我公司多次催要,2015年10月19日被告又支付了部分服務費20000元,此后再未支付。至今,被告仍欠原告服務費120800元;原告自愿按照被告至今尚欠的服務費120800元作為本金,以年利率24%作為被告滯納金的計算標準,請求判決被告支付欠原告的服務費120800元,截止2016年6月9日的滯納金43488元,兩項共計164288元;并判決被告自2016年6月10日起按照本金120800元,年利率24%繼續向原告支付滯納金直至所欠服務費清償完畢之日止。
被告紅星貿易公司辯稱,對欠款事實我們予以認可,但是我公司停止向原告方支付工資的理由是其造成我公司商場地板大面積損壞,沒有給予妥善解決。
被告紅星貿易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訴請求:請求法院判令被反訴人對反訴人賠償因違反合同保潔操作不當給反訴人造成的損失,包括物料費、人工費、停業損失等共計127454.4元。事實和理由:反訴人與被反訴人鼎泰物業公司于2014年12月10日簽訂《紅星好凱龍家居廣場服務合同》,約定由鼎泰物業公司為紅星好凱龍提供秩序服務、保潔業務的相關事宜。合同簽訂后,我公司按照合同約定履行了自身義務。但鼎泰物業公司卻未按照合同約定招聘具有專業保潔技能水準的保潔人員,肆意使用自己招聘的社會閑散人員敷衍保潔工作,且在我公司提出異議后鼎泰物業公司也并未有任何改善,更沒有遵守合同約定對所招聘的保潔人員進行定期的保潔業務培訓教育,最終導致鼎泰物業公司招聘的社會閑散人員對其合同約定的工作范圍內的地板進行保潔清理過程中,由于不具任何保潔清理技能而操作不當造成地板大面積不可修復性的毀損,嚴重影響了商場內的經營環境,商戶們對此怨聲載道并強烈要求鼎泰物業公司對地板事宜作出處理。后我公司多次找到鼎泰物業公司要求其賠償損失解決此事,但被反訴人鼎泰物業公司以各種理由予以推脫,甚至肆意找借口單方違法解除合同,并將其提供的保潔人員予以撤離,致使該區域內的衛生清理陷入混亂,嚴重影響了我公司的正常經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故鼎泰物業公司應當依法承擔因違反合同給我公司造成地板損毀及后期修復的物料、人工的等損失賠償,包括因地板毀損造成的停業損失共計127454.5元。被反訴人未按照合同約定提供標準的保潔業務服務,導致給反訴人的地板造成巨大不可修復性的損失,為此特向貴院提出反訴,請求依法判決,以維護反訴人之合法權益。
反訴被告鼎泰物業公司辯稱,反訴原告紅星貿易公司反訴事實不存在,請求駁回其反訴請求。
經審理查明,2014年12月10日,原告(反訴被告)鼎泰物業公司與被告(反訴原告)紅星貿易公司就被告經營場所內秩序維護、保潔業務等相關事宜簽訂《紅星好凱龍家居廣場服務合同》,合同約定:“業務服務面積30000平方米”?!爸刃蚓S護服務費、保潔服務費兩項合計17600元/月,不足一個月時按實際發生的天數計算。當月的秩序維護、保潔業務完成后,甲方(紅星貿易公司)應在次月10個工作日內支付上述秩序維護、保潔服務費。如延期支付,按延期時間每日加收3%的滯納金?!薄耙曳剑ǘμ┪飿I公司)應當對秩序維護、保潔人員定期進行培訓教育?!薄昂贤?014年12月10日始至2015年12月9日止,期限一年。合同期滿,甲乙雙方若無異議,合同自動延續?!薄凹?、乙任何一方未能履行合同中的約定或責任時,甲乙雙方均可在給予對方不少于30日的書面通知下,解除本合同?!?另查明,因合同簽訂后被告紅星貿易公司一直拖欠原告鼎泰物業公司的服務費用,2015年7月3日,原告向被告發出催要函,內容為:“1、7月底前一次性支付拖欠我公司的服務費123200元,滯納金303600元;2、根據服務合同第一章第六條……我們公司以書面形式通知送達30日后,請貴公司另聘請適合的物業服務公司或自聘員工負責家居廣場的物業服務;3、貴公司如不能按時支付拖欠的服務費,我公司將保留通過法律解決的途經。”30日后,即2015年8月3日,原告又向被告發出《服務合同解除告知書》,按合同約定,“甲、乙任何一方未能履行合同中的約定或責任時,甲乙雙方均可在給予對方不少于30日的書面通知下,解除本合同,”故雙方簽訂的《紅星好凱龍家居廣場服務合同》至此解除。合同解除后,2015年10月19日被告紅星貿易公司向原告支付了20000元的物業服務費。
庭審中,被告紅星貿易公司申請證人出庭作證,四名證人均表示被告紅星貿易公司的商場地面有磨損,其中兩名保潔人員表示沒有接受過專業培訓。庭審階段原告鼎泰物業公司向法庭提交一份聲明,內容為“我公司自愿自2014年7月1日起,按照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遲延付款違約金至平頂山市紅星好凱龍貿易有限公司將所欠秩序維護、保潔服務費全部償還之日止。”
以上事實,有原告鼎泰物業提供的服務合同、催要函、服務合同解除告知書、收據、聲明,被告紅星貿易公司提供的證人證言及庭審筆錄等證據在案為憑,這些證據已經庭審質證和本院審查,可以采信
判決結果
被告平頂山市紅星好凱龍貿易有限公司(反訴原告)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原告平頂山市鼎泰物業服務有限公司(反訴被告)支付物業服務費117280元,并自2015年8月3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違約金至所欠服務費履行完畢之日止。
案件受理費3586元,由原告平頂山市鼎泰物業服務有限公司(反訴被告)負擔71元,由被告平頂山市紅星好凱龍貿易有限公司(反訴原告)負擔3515元;反訴費2849元,減半收取計1424.5元,由被告平頂山市紅星好凱龍貿易有限公司(反訴原告)負擔。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趙烈貞
審判員張小磊
人民陪審員李東峰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書記員李江玲
判決日期
2016-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