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凱斯博電氣設備制造有限公司與廣西賀達紙業有限責任公司、廣西華美紙業集團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6)桂0103民初1988號
判決日期:2016-09-19
法院: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青秀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廣西凱斯博電氣設備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凱斯博公司”)與被告廣西賀達紙業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賀達紙業公司”)廣西華美紙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美集團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5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8月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凱斯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雷云海到庭參加訴訟。被告賀達紙業公司、華美集團公司經公告送達開庭傳票,均未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凱斯博公司訴請:1、判令兩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貨款79317元;2、判令兩被告共同向原告償還貨款利息(以79317元為基數,從本案受理之日起至貨款償清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被告廣西華美紙業集團有限公司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3、判令本案訴訟費由兩被告共同負擔。
本院查明如下事實:
一、合同:凱斯博公司主張其與賀達紙業公司簽訂過多份買賣合同,并提交了雙方于2014年7月1日簽訂的《電器配件類買賣合同》及《往來貨款對賬確認函》作為證明。
二、標的物:陶瓷絕緣子等。
三、欠款情況:凱斯博公司于2015年4月7日發出《往來貨款對賬確認函》,載明賀達紙業公司尚欠凱斯博公司貨款79317元;兩被告均在“數據確認無誤”一欄加蓋公章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一、被告廣西賀達紙業有限責任公司應于本案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廣西凱斯博電氣設備制造有限公司支付貨款79317元;
二、被告廣西賀達紙業有限責任公司應于本案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廣西凱斯博電氣設備制造有限公司賠償尚欠貨款利息(以79317元為基數,從2016年2月25日起至上述貨款實際清償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
三、駁回原告廣西凱斯博電氣設備制造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權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決規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內向本院或與本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本案受理費1783元,公告費350元,以上兩項均由被告廣西賀達紙業有限責任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或代表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在上訴期屆滿之日起七日內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戶名:待結算財政款項中院訴訟費專戶,賬號:20×××17,開戶行:中國農業銀行南寧市竹溪支行),逾期未預交又不提出緩交申請的,則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合議庭
審判長胡艷杰
人民陪審員姜彩霞
人民陪審員肖海亮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九日
書記員文俊
判決日期
2016-0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