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娟與山西晉通郵電實業有限公司忻州分公司、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山西有限公司忻州分公司勞動爭議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6)晉09民終1248號
判決日期:2016-12-19
法院:山西省忻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山西晉通郵電實業有限公司忻州分公司(以下簡稱山西晉通郵電忻州分公司)因與被上訴人白娟、原審被告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山西有限公司忻州分公司(以下簡稱中國移動忻州分公司)勞動爭議糾紛一案,不服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區人民法院(2016)晉0902民初44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6年11月24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山西晉通郵電實業有限公司忻州分公司上訴請求:請求撤銷原判,被上訴承擔訴訟費。事實與理由:2015年1月12日,被上訴人在離職申請書上簽字并領取離職補償金,表明雙方之間的問題已全部解決,不存在其他爭議;單位每年代交被上訴人個人應交納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大病保險、工傷保險約2800元?;趩挝淮粋€人部分總額與失業保險損失15480元基本持平,所以雙方互不相欠;上訴人嚴格執行每天工作6小時,不違反國家勞動法律之規定,已與被上訴人解決有關勞動爭議的問題,所以被上訴人節假日加班加點工資不能支持。
白娟辯稱:仲裁委和原審法院均查明被答辯人沒有為答辯人繳納失業保險的事實,被答辯人所述雙方之間解決了全部爭議與客觀情況不符,答辯人領取離職補償金,系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并沒有涵蓋答辯人失業保險補繳不能的經濟補償,因此,一審法院判決被答辯人支付答辯人未繳納失業保險的經濟補償完全正確。被答辯人所述單位代交了個人應繳納的養老醫療保險與客觀情況不符,事實上單位每月發放工資時個人應繳納的社保部分已扣除,因此被答辯人的說法不成立。答辯人工作時間是四班倒,一白班一夜班休兩天,每年法定節假日為11天,其中一半的法定節假日上訴,被告應支付加班工資1146.08元。一審按照仲裁裁決的加班費判決正確。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白娟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晉通郵電公司賠償未給原告繳納2007年2月起至2015年1月的失業保險的損失31806元(一審庭審變更為15480元);2、兩被告支付原告節假日加班加點工資29740.41元;3、判決被告晉通郵電公司支付原告住房公積金18816元及利息。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06年10月1日,山西晉通郵電忻州分公司安排白娟到中國移動忻州分公司從事網絡部機房監控協維工作。2015年1月原告在被告山西晉通郵電忻州分公司提供的《離職申請書》上簽字,并領取了離職補償金。2015年3月原告以其為申請人,中國移動忻州分公司為第一被申請人、山西晉通郵電忻州分公司為第二被申請人向忻州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請求“1、依法裁決申請人與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山西有限公司忻州分公司屬于派遣員工,應簽訂正式勞動派遣合同。2、依法裁決第一被申請人現金支付申請人2013年全年超出法定工作時間的720小時工資為4528.8元。3、依法裁決第二被申請人現金支付申請人克扣工資127811.6元。4、依法裁決第二被申請人補交申請人失業保險金并給申請人辦理‘就業失業登記證’;依法裁決第二被申請人現金支付住房公積金8.2年18816元+對應年限利息(單位和個人所繳納)、依法裁決第二被申請人補繳申請人醫療保險金和養老保險金(每月差額96.2元+單位每月繳費差額)*12月*8.2年。5、依法裁決第一被申請人現金支付申請人于2006年10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普通節假日加班費和法定節假日加班費29740.416元”,仲裁委查明的事實為:“2006年10月1日第二被申請人安排申請人在第一被申請人處從事網絡部機房監控協維工作。工作期間,申請人的工作時間實行四倒班制。2010年至2013年,第二被申請人與申請人簽訂勞動合同。第二被申請人為申請人繳納了勞動關系存續期間的養老和醫療保險,未繳納失業保險。申請人勞動關系存續期間的工資不低于山西省最低工資標準。2015年1月12日申請人在第二被申請人處離職申請書上簽字,2015年1月15日申請人領取了離職補償金15580元。另查明:第一被申請人與第二被申請人簽訂了《山西移動網絡值機代維框架協議》,協議中規定第二被申請人為第一被申請人提供無線值機、傳輸值機、數據值機等代維服務,以滿足第一被申請人的生產經營需要。還查明申請人2014年的月平均工資為1558元”。根據查明的事實,2015年12月28日該仲裁委作出市勞仲裁字[2015]63號裁決書,裁決:“一、第二被申請人自本裁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為申請人繳納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從2006年10月起至2015年1月)的失業保險金(個人應繳部分由申請人自行承擔),具體數額按社會保險機構的計算金額為準。二、第二被申請人自本裁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支付申請人(2013年11月—2014年7月)期間法定節假日加班的工資報酬1146.08元。駁回申請人其他仲裁請求”。原告在接到該裁決書后不服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在審理中查明的事實與仲裁委查明的事實一致。原、被告在本院審理時亦未提供新的證據。此為本案事實。
一審法院認為,被告山西晉通郵電忻州分公司與被告中國移動忻州分公司簽訂了《山西移動網絡值機代維框架協議》,雙方之間形成的是合同關系,原告受被告山西晉通郵電忻州分公司安排到被告中國移動忻州分公司從事網絡部機房監控協維工作,且雙方曾簽訂勞動合同,并為原告繳納社會保險,故原告與被告山西晉通郵電忻州分公司形成勞動關系。原告在被告山西晉通郵電忻州分公司處提供了正常的勞動,該被告應為其繳納各項社會保險?,F因被告未為原告繳納失業保險,在仲裁委裁決后,因無法繳納,原告要求其賠償失業保險的損失,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應予支持該請求。原告工作時間為四班制,從已提供的排班表中顯現,原告有在節假日加班的行為,但被告未按有關法律規定支付原告節假日加班報酬,仲裁委裁決并無不當。被告山西晉通郵電忻州分公司所稱已對原告進行了補償,雙方勞動關系已經解除,故不應承擔原告所訴請求的主張,因該經濟補償僅是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并沒有涵蓋原告所有的訴訟請求,故該主張依法不予支持。原告所訴住房公積金請求因不屬于人民法院民事受案范圍,依法不予支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六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八條、《失業保險條例》第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七十五條,參照《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調整我省失業保險金標準的通知》之規定,判決:一、被告山西晉通郵電忻州分公司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原告白娟失業保險損失860元×18個月=15480元。二、被告山西晉通郵電忻州分公司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原告白娟節假日加班工資1146.08元。三、駁回原告白娟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10元,由被告山西晉通郵電忻州分公司負擔。
二審中,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本院二審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查明的事實一致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0元,由上訴人山西晉通郵電忻州分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張高鋒
審判員連林梅
審判員楊劍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書記員焦媛媛
判決日期
2016-1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