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傾亞與聶煌、黃岡平安駕駛教學培訓中心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6)鄂1102民初1762號
判決日期:2016-10-24
法院:湖北省黃岡市黃州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石傾亞訴被告聶煌、被告黃岡平安駕駛教學培訓中心(以下簡稱平安培訓中心)、被告華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黃岡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華安財保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9日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靖紅濤獨任審判,于2016年8月3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石傾亞委托訴訟代理人張慧,被告聶煌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喻曉闖,被告華安財保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陳鑫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平安培訓中心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石傾亞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賠償原告石傾亞各項損失等合計43760.66元;被告華安財保公司在交強險和商業第三者責任險保險限額內直接向原告石傾亞賠償以上損失;由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2016年5月20日22時00分許,被告聶煌駕駛鄂J398-9學號教練車,在黃州區新港大道豪生賓館門前路段,與行人石傾亞發生碰撞,造成石傾亞受傷,車輛部分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聶煌承擔此事故的全部責任,石傾亞無責任。原告石傾亞后被送至黃州區人民醫院住院治療38天,醫生建議其出院后休息37天,加強營養,加強護理。雙方就賠償事宜未達成一致,原告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故訴至法院。
被告聶煌辯稱,本起交通事故屬實,被告已在華安財保公司投保交強險及商業險,另聶煌已支付原告6800元,應予一并結算,原告訴訟請求應符合法律規定。
被告平安培訓中心未作答辯。
被告華安財保公司辯稱,原告的各項損失費用保險公司在合理合法基礎上承擔,另保險公司不承擔訴訟費、鑒定費。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2016年5月20日22時0分許,聶煌駕駛鄂J3989學號教練車,在黃州區新港大道豪生賓館門前路段,與行人石傾亞發生碰撞,造成石傾亞受傷及車輛部分受損的交通事故。本次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聶煌負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當事人石傾亞無責任。事故發生后,原告在黃州區人民醫院住院治療38天,花去醫療費11341.86元,其中聶煌墊付醫療費6800元,出院醫囑,全休一月,不適隨診等,2016年8月5日復診時醫生又醫囑休息兩周。
另查明,鄂J3989學號教練車車主為平安培訓中心,平安培訓中心于2015年6月16日在被告華安財保投保交強險及第三者責任保險,且該起交通事故發生在保險期內,第三者責任保險金額為50萬元,已投不計免賠
判決結果
一、由華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黃岡中心支公司支付原告石傾亞22629.86元,華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黃岡中心支公司支付聶煌6800元。
二、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上述第一項給付義務,限被告華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黃岡中心支公司于本判決書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00元,由被告聶煌、黃岡平安駕駛教學培訓中心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黃岡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靖紅濤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書記員陳妍
判決日期
2016-1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