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正瑋與上海航天舒室環境科技有限公司勞動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6)滬0101民初4295號
判決日期:2016-08-16
法院: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翁正瑋,男,1964年5月27日出生,漢族,住上海市普陀區行知路XXX弄XXX號XXX室。委托訴訟代理人:陳進峰,上海申浩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上海航天舒室環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黃浦區肇嘉浜路XXX號XXX室。法定代表人:裘利群,上海航天舒室環境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長。委托訴訟代理人:徐晨寧,上海申澤律師事務所律師。原告翁正瑋與被告上海航天舒室環境科技有限公司勞動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5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由審判員施慧萍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翁正瑋及委托訴訟代理人陳進峰,被告上海航天舒室環境科技有限公司之委托訴訟代理人徐晨寧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原告翁正瑋向本院提出的訴訟請求:要求被告支付業務提成人民幣220412元(其中萬科項目提成88756元、上實項目提成131656元)。事實和理由:2011年9月9日,原、被告簽訂勞動合同,約定原告任銷售部部長,勞動報酬為月基本工資人民幣6000元(以下幣種均為人民幣)及業績提成。在職期間,原告除獨自開拓的業務外,還參與了公司的萬科項目(工程總價為11094482元)和上實項目(工程總價為16457008元)。根據被告處《關于試行航天環境工程項目分配方案暫行規定的通知》,原告就萬科項目可獲得提成131656元、就上實項目可獲得提成88756元,但被告均未向原告支付,故起訴來院。被告上海航天舒室環境科技有限公司辯稱:原告從未參與萬科項目,該項目與原告無關,故不應享有提成;原告就上實項目所應享有的提成為102700元,被告亦已超額支付。同時,原告在其他相關案件中確認除西郊莊園項目外,其他項目提成均已結清,不存在爭議,故原告的訴請缺乏事實依據,應予駁回。現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原告于2011年9月9日入職被告處任銷售部部長,雙方的勞動關系于2015年9月8日因勞動合同到期未續簽而終止。2012年10月15日,被告下發《關于試行航天環境工程項目分配方案暫行規定的通知》(以下簡稱2012年提成方案),該分配方案以工程合同總價為提獎基數,根據項目利潤率的不同分級次確定提成比例(其中利潤率15%以下的,銷售提獎比例為0.5%;利潤率20%以下的,銷售提獎比例為0.8%),同時規定銷售提獎按3-4-3百分比分3次提獎,第一次:根據合同簽訂后預付款(或首付款)到位,結合經審核批準的預算利潤率,發放30%獎金;第二次:在完成60%工程量,并按季度收合同款至60%,發放獎金40%;第三次:工程竣工結算按期收款后,根據項目實際利潤率發放余額獎金。另該方案還規定:如公司工程分配方案再次進行調整,已按現行分配方案執行的項目或已在公司立項(報備)的項目繼續按本分配方案執行。2012年10月18日,被告根據上述項目分配方案就原告應享有的上實項目提成制作了銷售提成表,該表載明:上實項目合同金額16457008元,預計利潤18%,提獎系數0.80%,提獎金額131656.064元(合同簽訂后預付款或首付款到位發放39496.80元;完成60%工程量并按進度收合同款至60%發放52662.40元;工程竣工結算按期收款后,根據項目實際利潤率發放余額獎金39496.80元),原告在該表上簽字確認。該表另記載了實際提獎記錄:2012年10月19日,發放金額10242.30元。被告提供的費用報銷單及銀行付款回單顯示:2012年10月19日至2014年5月29日期間,被告共計支付原告110676.34元,其中2012年10月19日支付原告四筆費用(其中三筆合計10242.30元)。被告提供的上實項目結算書及審價報告顯示上實項目的實際利潤率為11.65%。另查明:2013年3月13日,被告發布《工程項目提獎管理辦法》(以下簡稱2013年提成方案),辦法規定:工程項目提獎對象為公司銷售部人員、商務技術部人員、工程部人員;工程項目按照該項目預算毛利的10%作為獎金發放總額,獎金分配比例分別為銷售人員60%、審計人員20%、工程人員20%;銷售人員、設計人員、工程人員(工程人員第一筆預付款獎金除外)的項目獎金按照回款進度同比發放,以工程款到公司財務賬為準。另該辦法規定了預算毛利率的確定方法,并同時規定工程項目毛利率由綜合管理部門最終認定。再查明:原告曾于2015年9月11日向上海市黃浦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被告支付西郊莊園項目業務提成。在該案仲裁庭審中,原告陳述:“爭議項目僅為2012年本人開發的西郊莊園項目,對于在職期間其他項目款項沒有爭議。”同時,在該案仲裁庭審中,被告提供了上實項目收款等憑證,用以證明其系按2013年提成方案向原告發放上實項目提成,原告對此稱:“我在上實項目提成,實際并未按照被所述的方案計算,我與老板另外商定了提成方案。”另在該案仲裁庭審中,被告提供了提獎證明(西郊項目銷售單、現金憑證、費用報銷單、網轉記錄)用以證明其已通過費用報銷的方式向原告支付了西郊項目提成61542元。仲裁委經審理后確認被告已支付原告西郊項目提成61542元,并在扣除該部分提成后,裁決被告支付原告業務提成143598元。裁決后,雙方均未起訴。在本案審理中,原告稱其一直不清楚其就上實項目能否獲得提成,因被告在西郊莊園項目提成的勞動爭議仲裁過程中提交了上實項目銷售提成表,其才知曉其就上實項目可獲得提成。原告同時稱費用報銷只需將發票提交給公司,無需說明具體用途、時間。翁正瑋(申請人)于2015年12月11日向上海市黃浦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上海航天舒室環境科技有限公司(被申請人)支付2011年9月至2015年9月業務提成220412元(萬科項目提成88756元、上實項目提成131656元)。該委于2016年2月1日作出裁決:對申請人的請求事項不予支持。原告不服裁決,遂訴至本院。以上事實,由原告提供的裁決書、勞動合同書、離職證明、2012年提成方案、上實項目合同及銷售提成表,被告提供的裁決書、2013年提成方案、審價報告及結算書、上實項目提獎明細、費用報銷單、發票、銀行憑證及本院的庭審筆錄予以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暫無數據
判決結果
駁回翁正瑋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人民幣10元,因適用簡易程序減半收取計人民幣5元,由翁正瑋負擔。如不服本判決,當事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施慧萍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書記員關蓓華
判決日期
2016-08-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