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婷婷與樂清市虹橋鎮八村村民委員會、樂清市虹橋鎮八村股份經濟合作社侵害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益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6)浙0382民初8353號
判決日期:2016-09-14
法院:浙江省樂清市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張婷婷與被告樂清市虹橋鎮八村村民委員會、樂清市虹橋鎮八村股份經濟合作社侵害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益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進行了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張婷婷起訴稱:原告戶籍及承包土地在被告處,系被告村村民。被告每年會發放口糧款給全體村民。2016年口糧款分配時,原告得知被告一直以來都在無故扣減原告所屬的21小隊口糧款,每人發放金額比其他小隊村民少100元。為此,原告拒領口糧款,并一直與被告協商,但被告均以各種理由推脫。故起訴,請求判令:1、確認原告與其他村民享有同等的村民權利;2、被告向原告分配口糧款900元;3、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被告樂清市虹橋鎮八村村民委員會、樂清市虹橋鎮八村股份經濟合作社未作答辯,亦未在本院指定的舉證期限內提供任何證據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張婷婷的起訴。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鄭麗微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此件與原件核對無異
代書記員盧志微
判決日期
2016-0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