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麗珍與昆明市五華區弘裕園小吃店、昆明解化中民燃氣有限公司(原昆明佳焰燃氣有限公司)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6)云0102民初4390號
判決日期:2016-12-13
法院:云南省昆明市五華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鳳麗珍訴被告昆明市五華區弘裕園小吃店、昆明解化中民燃氣有限公司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8日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鳳麗珍及其委托代理人何夢華,被告昆明市五華區弘裕園小吃店的委托代理人陳剛、被告昆明解化中民燃氣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陳凱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鳳麗珍起訴稱:2015年12月14日,昆明市五華區弘裕園小吃店內因昆明佳焰燃氣有限公司的員工在該店更換二甲醚鋼瓶,在二甲醚鋼瓶向外滾動搬運過程中發生大量泄露爆燃起火致使在店內工作的原告被燒傷,住院達70天,傷殘構成8級,給原告身心造成了巨大的創傷,給家庭帶來經濟困難。現原告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兩被告共同賠償原告各項經濟損失共計340838元(其中包括:殘疾賠償金158238元、醫藥費32000元、后期醫療費10000元、鑒定費1600元、誤工費24717元、伙食費7000元、營養費7000元、護理費14000元、交通費3000元、住宿費80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0元);訴訟費由兩被告承擔。
被告昆明市五華區弘裕園小吃店答辯稱:小吃店在12月14日的事故中無任何過錯,不應該承擔任何賠償責任。小吃店在日常經營中重視安全工作,不定期對員工進行安全培訓,2011年11月開始使用被告昆明解化中民燃氣有限公司提供的二甲醚燃氣,員工劉明負責現場安裝指導和購買材料、安裝灶具,此后的送氣、維護也是劉明負責,被告昆明解化中民燃氣有限公司承擔了我店的燃氣設計和維護。昆明解化中民燃氣有限公司違反昆明市燃氣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導致事故的發生,應由被告昆明解化中民燃氣有限公司承擔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
被告昆明解化中民燃氣有限公司答辯稱:事故是在被告昆明市五華區弘裕園小吃店內發生,因為小吃店在更換燃氣過程中沒有盡到安全責任導致事故發生,媒體報道可以看到是小吃店在倒裝液化氣過程中操作不當導致的。事故發生后,所有傷者的費用都是由我方墊付,從責任上看我方僅僅是未盡到安全告知和安全控制的義務,因此只應對原告的損失承擔一部分的責任。被告要求對原告的傷殘等級進行重新鑒定。
經審理查明:2015年12月14日上午9時29分左右,被告昆明市五華區弘裕園小吃店發生因液化二甲醚燃氣泄漏引發爆燃的事故,共造成20人不同程度受傷,其中原告鳳麗珍系被告昆明市五華區弘裕園小吃店的員工。事故發生后,區政府授權區安全生產監督局牽頭,多部門組成“12·14”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調查報告載明:事故發生經過為2015年12月14日上午9時左右,被告昆明解化中民燃氣有限公司(原昆明佳焰燃氣有限公司)員工周平德和王勇駕駛牌照為云A×××××的改裝金龍牌白色面包車載有20余瓶液化二甲醚燃氣鋼瓶,停放于西昌路798號昆明市五華區弘裕園小吃店旁的人行道上。9時29分左右,周平德按照弘裕園小吃店的要求更換(型號為JML-87)的綠色二甲醚鋼瓶(因小吃店反映鋼瓶有泄漏),在更換鋼瓶后向外滾動搬運鋼瓶過程中,鋼瓶角閥處發生泄漏,隨著大量白色氣體噴涌而出,周平德意識到可能發生的危險,立即停止搬運并往外跑,同時叫廚房內的小吃店員工立即關閉所有火源。此時周平德想起另一瓶連接在強制氣化器上(型號為HJL400-118-2)的灰色二甲醚鋼瓶還在使用,周平德又返回到小吃店洗消間關閉灰色二甲醚鋼瓶角閥,在向外撤離時發生爆燃并引起火災,致小吃店內顧客、員工等20人不同程度受傷,傷者多為燒傷、劃傷和撕裂傷,其中1人經鑒定為重傷二級,其余為輕傷或輕微傷。事故直接原因:由于二甲醚鋼瓶在向外滾動搬運過程中角閥發生大量泄漏,且未能及時制止泄漏,泄漏的二甲醚與空氣混合形成爆炸性混合氣體,遇點火源發生燃氣爆炸,后引發火災。事故間接原因:1、昆明佳焰燃氣有限公司作為瓶裝燃氣用二甲醚充裝、供應單位,未建立健全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且管理措施不到位,未及時發現并消除事故隱患;未對從業人員進行必要充分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安全生產知識培訓,在從業人員未取得《昆明市液化燃氣從業人員上崗證》的情況下,便讓其上崗作業,導致事故發生。2、昆明市五華區弘裕園小吃店作為瓶裝燃氣用二甲醚公共用戶,氣化間采用強制氣化方式供氣,電器、電路未采取防爆措施,未配置燃氣濃渡檢測報警器,未遵守安全用氣的規定在設置管道燃氣計量器具房間內堆放雜物,導致事故發生。3、王橋作為昆明佳焰燃氣有限公司主要負責人,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不力,未嚴格督促、檢查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未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導致事故發生。4、劉明作為昆明佳焰燃氣有限公司小石壩門市管理人員未對燃氣公共用戶安全生產狀況進行經常性的檢查,未嚴格要求公司員工遵守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與公司簽訂的《二甲醚門市安全生產經營服務責任書》和《送氣須知》等規定),督促檢查不力;在接到用戶昆明市五華區弘裕園小吃店燃氣泄漏報修電話后,搶險搶修處置不當,在更換(型號為JML-87)的綠色二甲醚鋼瓶高壓管防漏墊圈后,未及時安排人員將泄漏鋼瓶拉走維修;未及時將安全隱患報告公司負責人王橋,導致事故發生。5、周平德作為昆明佳焰燃氣有限公司員工,未經培訓并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組織考核合格便上崗操作,未嚴格遵守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在搬運鋼瓶過程中采取滾動搬運的方式,在鋼瓶角閥出現泄漏時未能及時正確處置,導致事故發生。事故責任劃分:1、昆明佳焰燃氣有限公司作為瓶裝燃氣用二甲醚充裝、供應單位,未建立健全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且管理措施不到位,未及時發現并消除事故隱患;未對從業人員進行必要充分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安全生產知識培訓,在從業人員未取得《昆明市液化燃氣從業人員上崗證》的情況下,便讓其上崗作業,導致事故發生,對此起事故負主要責任。2、昆明市五華區弘裕園小吃店作為瓶裝燃氣用二甲醚公共用戶,氣化間采用強制氣化方式供氣,電器、電路未采取防爆措施,未配置燃氣濃度檢測報警器,未遵守安全用氣的規定在設置管道燃氣計量器具房間內堆放雜物,導致事故發生,對此起事故負次要責任。另查明,2016年5月24日昆明佳焰燃氣有限公司經昆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后名稱變更為昆明解化中民燃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亦變更為羅松。
原告鳳麗珍受傷后于2015年12月14日入住昆明醫科大學第二附屬醫院燒傷科,2016年1月29日出院,住院46天。2016年2月5日再次入住昆明醫科大學第二附屬醫院康復科,2016年2月29日出院,住院24天,兩次住院共計70天,其兩次住院的醫療費人民幣80198.17元已由昆明解化中民燃氣有限公司支付。2016年4月26日,云南天禹司法鑒定中心出具了天禹司法鑒定中心(2016)司鑒字第432151號法醫臨床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1、鳳麗珍傷殘等級鑒定為八級傷殘。2、鳳麗珍后期醫療費用評估為人民幣10000元
判決結果
一、由被告昆明市五華區弘裕園小吃店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鳳麗珍經濟損失人民幣197338元的30%即59201元;
二、由被告昆明解化中民燃氣有限公司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鳳麗珍經濟損失人民幣197338元的70%即138137元;
三、由被告昆明市五華區弘裕園小吃店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鳳麗珍精神撫慰金人民幣6000元;
四、由被告昆明解化中民燃氣有限公司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鳳麗珍精神撫慰金人民幣14000元;
五、駁回原告鳳麗珍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2204元,由被告昆明市五華區弘裕園小吃店負擔661元,由被告昆明解化中民燃氣有限公司負擔1543元。鑒定費1200元由被告昆明市五華區弘裕園小吃店負擔360元,由被告昆明解化中民燃氣有限公司負擔84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于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
雙方當事人均服判的,本判決即發生法律效力。若負有義務的當事人不自動履行本判決,享有權利的當事人可在本判決規定履行期限屆滿后法律規定的期限內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申請強制執行的期限為兩年
合議庭
審判長鄧怡
代理審判員王駿瑜
人民陪審員郝憲忠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三日
書記員羅焰虹
判決日期
2016-1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