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文君與劉月云、施建龍等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7)瓊01民初19號
判決日期:2017-06-30
法院:海南省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王文君與被告劉月云、施建龍、劉興來、第三人海南永升達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永升達公司)、林香仁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本案。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王文君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一、撤銷本院(2016)瓊01執225號執行案中對海口市龍華區海濂路30號永升華府C1-1101號房的執行措施,并依法解除查封;二、確認王文君依法對海口市龍華區海濂路30號永升華府C1-1101號房屋享有所有權。事實與理由:2014年6月25日,王文君作為乙方與永升達公司作為甲方簽訂《永升華府購房確認書》,雙方約定:乙方向甲方定購永升華府項目商品房,甲方樓宇位置為"永升華府"C棟1單元1101房,建筑面積為87.10㎡,單價為6315元/㎡,總價550000元;乙方應在簽訂確認書后向甲方支付購房款550000元,并于30日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甲方同意乙方購房款550000元從海南加州環境藝術有限公司外墻涂料工程中抵扣支付;因政府相關部門原因30日內未能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在政府相關部門同意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的3日內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2014年7月1日,王文君與永升達公司辦理了C1-1101號房屋的交付手續,并在同日與海南富南物業有限公司永升華府物業服務中心簽訂了《前期物業服務管理協議》。自王文君簽訂《永升華府購房確認書》后,一直要求永升達公司辦理其所購買的C1-1101號房的網簽、備案手續,但永升達公司一直以住建局不同意開通網簽系統為由,拒絕為王文君辦理該房屋的網簽、備案等過戶登記手續。王文君自2014年7月1日開始實際占有使用C1-1101號房屋,但對該房屋在2014年12月已經被海口中院查封的事實毫不知情,直到近日該房屋進入執行階段才知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十七條規定:"被執行人將其所有的需要辦理過戶登記的財產出賣給第三人,第三人已經支付部分或者全部價款并實際占有該財產,但尚未辦理產權過戶登記手續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第三人已經支付全部價款并實際占有,但未辦理過戶登記手續的,如果第三人對此沒有過錯,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凍結"。王文君依據該條對本院的執行提出案外人執行異議,海口中院于2016年10月31日作出(2016)瓊01執異354號裁定,駁回了王文君的異議請求。王文君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的規定,提起訴訟,請求依法支持王文君的訴訟請求。
被告劉月云、施建龍、劉興來未發表答辯意見。
第三人永升達公司、林香仁未陳述意見。
經審理查明,劉月云、施建龍、劉興來訴永升達公司、林香仁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日作出(2014)海中法民一初字第86號民事判決,判令永升達公司、林香仁在該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共同償還劉月云、施建龍、劉興來截止2013年11月5日的借款本息1947.9507萬元、2013年11月6日之后的借款利息(利息計算方式:2013年11月6日至同年11月8日期間,以1064萬元為本金,按月利率2%計算;2013年11月9日至同年11月15日期間,以1044萬元為本金,按月利率2%計算;2013年11月16日至全部款項償還之日止,以1014萬元為本金,按月利率2%計算);駁回劉月云、施建龍、劉興來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未按判決確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該判決生效后,依據上述判決內容及權利人的申請,本院立案執行,案號為(2016)瓊01執225號。本案的申請執行標的為19484507元,申請執行費86885元,合計19571392元。
該案訴訟過程中,本院于2014年12月18日作出(2014)海中法民一初字第86號民事裁定,查封永升達公司名下價值2378.9萬元的財產。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后,2016年7月30日,本院在《海南日報》刊登公告,內容為"本院在執行劉月云、施建龍、劉興來與被執行人海南永升達投資有限公司、林香仁借款合同糾紛一案中,依法查封了被執行人海南永升達投資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海南省海口市××路的下列房產:1、永升華府小區B2棟B2-1101號房產;2、C棟C3-301、401、501、601、701、801、901、1001號房產,C1-701、705、1005、1101號房產,C2-402號房產;3、A1棟A1-1-103、105、201、205、1303號房產,A1-2-505、802、807、1001號房產;4、A2棟A2-2-803、306、1706號房產,A2-1-1202、1302號房產;5、永升華府小區的地下車位10個,具體車位編號為:19、20、39、48、93、123、147、148、149、150。對上述房產的權屬有異議者,自本公告發出之日起10日內以書面方式向本院提出,逾期本院將依法強制執行。"王文君認為本院查封的上述房產中含有其向永升達公司購買的房產,故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異議,請求中止執行并解除對涉案房產的查封。2016年10月31日,本院作出(2016)瓊01執異354號執行裁定書,裁定駁回王文君的異議。
王文君認為本院查封的房產中含有其向永升達公司購買的上述房產,故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異議,請求中止執行并解除對涉案房產的查封。
另查明,2014年6月25日,王文君作為乙方與永升達公司作為甲方簽訂《永升華府購房確認書》,雙方約定:乙方向甲方定購永升華府項目商品房,甲方樓宇位置為"永升華府"C棟1單元1101房,建筑面積約87.10㎡,單價為6315元/㎡,總價550000元;乙方應在簽訂確認書后向甲方支付購房款550000元,并于30日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甲方同意乙方購房款550000元從海南加州環境藝術有限公司外墻涂料工程中抵扣支付。2014年8月18日,海南加州環境藝術有限公司向永升達公司發出《定房確認書》,內容為:"根據貴公司與我公司簽訂的永升華府外墻涂料結算書,我公司選定貴項目C棟1單元1101房作為我公司以550000元(人民幣大寫:伍拾伍萬元整)工程款抵購的房產,請予以確認為謝!所定房號及建筑面積:"永升華府"C棟1單元1101房;建筑面積87.10平方米。"永升達公司及該公司代表林香仁、海南加州環境藝術有限公司及該公司代表王文君在該函上簽字蓋章。
截至王文君提出本案執行異議之時,王文君仍未與永升達公司簽訂上述房產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亦無將上述房產的銷售情況在行政管理部門進行備案。
2014年7月1日,永升達公司將永升華府小區C1棟C1-1101號房交付給王文君。王文君已向海南富南物業有限公司海口永升華府服務中心繳納裝修服務費。
以上事實有《商品房整體認購前期投資合同書》《永升華府購房確認書》《定房確認書》、住宅質量保證書、民事裁定書以及當事人當庭陳述在卷為憑,足以認定
判決結果
一、不得執行位于海口市××區號房;
二、駁回原告王文君的其他訴訟請求。
本案案件受理費100元,由被告劉月云、施建龍、劉興來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本院(2016)瓊01執異354號執行異議裁定于本判決生效時失效
合議庭
審判長傅萍
審判員宋澤
審判員陳立夫
二○一七年六月三十日
書記員何軍
判決日期
2017-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