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陽區衛生國有資產管理中心與宋海寧人事爭議二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7)京03民終6926號
判決日期:2017-06-29
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北京市朝陽區衛生國有資產管理中心(以下簡稱朝陽衛生中心)因與被上訴人宋海寧人事爭議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2017)京0105民初9170號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朝陽衛生中心上訴請求:1.撤銷原裁定,判令宋海寧立即辦理人事檔案轉移手續;撤銷原裁定,指定一審法院繼續審理,發回重審。2.上訴費用由宋海寧承擔。事實與理由:一、原裁定認定錯誤。本案屬于人事爭議受案范疇,本案起因是因宋海寧在辭職后,一直未履行轉移人事檔案,由于宋海寧自1996年4月1日起就與朝陽衛生中心不存在人事關系,轉移人事檔案是辭職后跟隨的必然義務,應當屬于因辭職所發生的爭議,故本案應屬于人事爭議的受案范疇,原裁定認定錯誤。二、宋海寧應當轉移檔案,宋海寧的個人檔案屬于具有特殊性質的個人財產,與其工齡認定等權益息息相關,朝陽衛生中心與宋海寧早已不存在任何人事關系,本身無權也無義務保管其個人檔案,按照流動人員檔案管理辦法應當由其戶籍所在地保管其檔案,而朝陽衛生中心單方無法完成檔案轉移工作,必須宋海寧本人配合。
宋海寧辯稱,上訴狀是二審時候收到的。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申請維持原裁定。本案屬于人事爭議,不屬于人民法院受理的范圍,宋海寧也提起了勞動仲裁,仲裁已經受理。
朝陽衛生中心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判令宋海寧立即配合朝陽衛生中心辦理其人事檔案轉出手續。
一審法院認為,根據規定,人民法院目前受理的人事爭議的范圍限于事業單位與其工作人員之間因辭職、辭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發生的爭議。本案中,朝陽衛生中心的訴訟請求不屬于人民法院審理人事爭議的受案范圍,對其起訴應予駁回。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四項、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定,裁定:駁回朝陽衛生中心的起訴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合議庭
審判長邢軍
代理審判員孫承松
代理審判員鄭慧媛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書記員李蕊
判決日期
2017-0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