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歐佩泰斯技術有限公司與北京央美博藝建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7)京0113民初10203號
判決日期:2017-08-23
法院:北京市順義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北京歐佩泰斯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歐佩公司)與被告北京央美博藝建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央美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依法進行了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歐佩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央美公司清償歐佩公司借款40萬元;2.央美公司支付歐佩公司利息30萬元;3.央美公司承擔本案訴訟費。事實和理由:2015年3月31日,因央美公司資金周轉困難,向歐佩公司提出借款要求。考慮到被告的實際困難,歐佩公司借給央美公司40萬元,借款期限自2015年3月30日至同年5月30日止,超過期限后利率按3%月計算。借款期滿后,央美公司未能按期還款,后經歐佩公司多次向央美公司索要無果。故此,特向貴院提起訴訟,請求貴院依法予以裁判。
被告央美公司辯稱:央美公司和歐佩公司不認識,央美公司認識的是關系人湯湘波,銀行轉賬存根是給央美公司的工程款,湯湘波自己說是歐佩公司的股東,用歐佩公司的賬戶給央美公司打的錢,這筆錢央美公司收到了;央美公司給湯湘波做了一個工程,工程款一共是113萬元,工程進行到80%時停工;借據上的簽字是央美公司法定代表人柳博簽的,加蓋的武川雕塑工程項目部專用章是央美公司的公章,加蓋的央美公司的印章不是央美公司的,央美公司認為是偽造的;湯湘波欠央美公司工程款一直沒給,中間歐佩公司發給央美公司一個催款通知書,央美公司給歐佩公司打過電話,歐佩公司就說是湯湘波拿的公司支票,讓央美公司找湯湘波問怎么回事,領取支票的信息是湯湘波領取,央美公司只是附加信息,央美公司認為借據不實;央美公司認為央美公司丟失的東西就是湯湘波拿走了,套用的東西,是湯湘波在已經蓋章和簽字的空白紙上后加了打印的字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北京歐佩泰斯技術有限公司的起訴。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牛佳雯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李文文
判決日期
2017-0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