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船科技(煙臺)有限公司與大連太平洋電子有限公司承攬合同糾紛民事一審判決書
案號:(2014)開商初字第49號
判決日期:2014-02-27
法院:山東省煙臺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大船科技(煙臺)有限公司訴被告大連太平洋電子有限公司承攬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2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審判員郭淑芝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董芹芹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訴稱:原告于2013年7月3日和10月24日簽訂鉆孔機主軸升級協議書各1份,約定原告為被告提供主軸轉速提升改造服務,共6臺機器,單臺費用為222300元,總額1333800元。合同簽訂后,原告依約對機器進行了升級,并將4臺驗收合格的機器交付被告。但被告未向原告支付4臺的費用共計889200元。請求法院判決被告支付此款。
在庭審中,原告稱因被告未按時付款,原告對最后一臺機器的改造費用未向被告開具發票,稅金為32300元,原告同意從中扣除,訴訟請求變更為請求法院判決被告支付原告856900元。
原告為證明其訴訟主張向本院提供如下證據:1、鉆孔機主軸升級協議書2份。2、作業報告書4份。3、保證函1份。
被告未答辯亦未提供證據。
經審理查明:2013年7月2日,原告(乙方)與被告(甲方)簽訂編號DPEC設備223號鉆孔機主軸升級協議書,約定乙方為甲方提供機臺改造作業,第一條規定,合約標的作業內容為主軸轉速提升改造-12.5萬轉升級成16萬轉(改造機臺共1臺,合計主軸7軸,含備用1軸),改造包含ATBC大小徑軸自動切抽象追回,更換主軸及ATBC部品之保固時間為改造交機之日起半年(改造對象機見附件一、改造項目見附件三)。項目費用為合約總價含稅222300元。第二條規定,交貨地點為遼寧省大連新區遼河西路127號。第三條規定,付款方式:試用1個月,次月開票立賬T/T月結60天。第四條規定,交貨期限為簽約后30日內。第五條規定,驗收標準詳見附件二。甲方應于交貨時依甲乙雙方所訂之驗收標準進行驗收,若有品質不良、規格不符或數量短少或少有其他瑕疵等驗收不合格之情形時,甲方有權暫停支付貨款或終止合約進行,若確定合約終止,甲方應無條件同意乙方拆回改造用部品,同時乙方應無條件配合將更換下的所有原零部件安裝至機臺(乙方承諾恢復機臺改造前后加工精度狀態)。關于改造前后機臺加工精度品質。第八條第(一)款規定,在本合同的履行或因本合同所發生的爭議,由當事人雙方協商解決,當協商尚不得解決時,雙方一致同意以乙方所在地法院作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2013年10月24日,原告(乙方)與被告(甲方)簽訂編號DPEC設備232號鉆孔機主軸升級協議書,約定乙方為甲方提供機臺改造作業,第一條規定,合約標的作業內容為主軸轉速提升改造-12.5萬轉升級成16萬轉(改造機臺共5臺,合計主軸34軸,含備用5軸),改造包含ATBC大小徑軸自動切抽象追回,更換主軸及ATBC部品之保固時間為改造交機之日起半年(改造對象機見附件一、改造項目見附件三)。單臺費用含稅222300元,合約總價含稅1111500元。其他內容同編號DPEC設備223號鉆孔機主軸升級協議書內容。
上述協議簽訂后,原告依約為被告完成了4臺設備的升級改造,并驗收合格交付被告使用,其中就完成的前3臺設備開具了發票,但被告未向原告付款,原告就完成的第4臺設備改造費用190000元未向被告出具發票,稅率17%計稅32300元。2014年1月17日,被告給原告出具保證函,內容為:“首先感謝貴司多年來對我公司發展的業務支持與合作!現為支持大連經濟技術開發區關于土地整體規劃的要求,我公司整體搬遷到大連經濟技術開發區光電產業園[位于大連市開發區光谷路11#],現正處于搬遷過程中,預計在一個月內搬遷完畢,在三至六個月內恢復正常運營。因本次搬遷工作急迫,未能及時與供應商進行溝通,公司實際控制人及管理層發生變化,加之網絡上的不實炒作,使得很多供應商誤解為我公司清算并不再經營并紛紛起訴。經雙方財務對帳,截止到2014年1月16日,大連太平洋電子有限公司尚欠貴同設備改造款共計人民幣856900.00(其中估價未開發票190000.00)整。我公司承諾上述款項在保證函發出之日起三個月內分期或一次性支付給貴司,同時也希望貴司能夠撤回起訴,讓我們在今后的工作中繼續合作并能夠得到貴司一如既往的支持。”
以上事實,有原告提供的書證并經庭審質證及原告當庭陳述在卷為證
判決結果
被告大連太平洋電子有限公司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大船科技(煙臺)有限公司856900元。
如果被告大連太平洋電子有限公司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6346元,由原告大船科技(煙臺)有限公司負擔231元,被告大連太平洋電子有限公司負擔6115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煙臺市中級人民法院[在遞交上訴狀之日起三日內按照不服本判決部分的上訴請求數額,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逾期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合議庭
審判員郭淑芝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蘇林
判決日期
2014-0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