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慶濤與東平鑫瑞建設有限公司、張峰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6)魯0923民初3635號
判決日期:2016-11-04
法院:山東省東平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王慶濤與被告東平鑫瑞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鑫瑞建設公司)、張峰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慶濤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趙建華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鑫瑞建設公司、張峰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王慶濤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水泥款62540元及利息;2.本案訴訟費用、送達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原告系水泥銷售人,曾多次向山東東平大安建工有限公司銷售水泥,2016年1月14日,山東東平大安建工有限公司向原告出具欠條,欠原告水泥款62540元。2016年2月3日,山東東平大安建工有限公司在東平縣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變更名稱為東平鑫瑞建設有限公司,且該公司系個人獨資企業。后原告多次催要未果,原告訴至法院,請求支持原告的訴求。
被告鑫瑞建設公司、張峰未答辯。
原告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原山東東平大安建工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4日向原告出具的欠條一份及被告企業信息登記一份。因二被告未到庭參加訴訟,放棄了答辯、質證等相應的訴訟權利,對原告提交的欠條及企業信息登記,已當庭確認為有效證據并在卷佐證。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原山東東平大安建工有限公司系股東為王洪瑞、張文全,法定代表人為張文全的自然人投資或控股的有限責任公司。2016年1月14日經結算該公司向原告出具欠水泥款62540元欠條一份。2016年2月3日,該公司名稱變更為東平鑫瑞建設有限公司,其股東及法定代表人均系張峰的自然人獨資的有限責任公司。現原告訴至本院,要求被告東平鑫瑞建設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即被告張峰承擔償還貨款責任。庭審中,原告因無證據證實二被告間公司、個人財產混同,明確只向被告鑫瑞建設公司主張權利
判決結果
被告東平鑫瑞建設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償還原告王慶濤水泥款62540元及利息(以本金62540元為基數,自原告起訴之日即2016年9月13日起,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同檔貸款利率,計算至本判決指定的履行期滿之日)。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682元,由被告東平鑫瑞建設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泰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王金輝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四日
書記員徐玉靜
判決日期
2016-1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