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陰縣國土資源局與濟南市平陰縣匯豐市政工程處行政裁定書
案號:(2016)魯0124行審133號
判決日期:2016-12-05
法院:山東省平陰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申請執行人平陰縣國土資源局向平陰縣人民法院申請執行濟南市平陰縣匯豐市政工程處土地行政處罰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查了本案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申請執行人平陰縣國土資源局以被執行人濟南市平陰縣匯豐市政工程處未經批準,于2015年4月開始占用平陰縣榆山街道辦事處孫官莊村集體土地1206.1平方米(合1.8畝)建簡易材料棚,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和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為由,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的規定,作出了平國土資行處字[2016]28號行政處罰決定書。處罰內容是:1、責令濟南市平陰縣匯豐市政工程處將非法占用1206.1平方米集體土地退還孫官莊村民委員會,限期15日內自行拆除其在非法占用的1206.1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設施;2、對其非法占用的1206.1平方米集體未利用地(其他草地)處每平方米15元的罰款,計人民幣18091.5元。申請執行人平陰縣國土資源局向本院申請執行平國土資行處字[2016]28號行政處罰決定書的第1項內容。
本院經審查認定,申請執行人平陰縣國土資源局作出的平國土資行處字[2016]28號行政處罰決定書,于2016年4月13日依法送達給被執行人濟南市平陰縣匯豐市政工程處,被執行人未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雖主動繳納了罰款,但未退還土地,也未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建筑物及其他設施。申請執行人平陰縣國土資源局于2016年9月29日依法向被執行人送達了平國土催告字【2016】52號催告書,被執行人仍未履行義務
判決結果
一、準予執行申請執行人平陰縣國土資源局作出的平國土資行處字[2016]28號行政處罰決定書的第1項內容;
二、本案退還土地及拆除部分由平陰縣榆山街道辦事處組織實施。
本裁定送達后立即生效
合議庭
審判長李玉霞
審判員張春雷
審判員王恩平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五日
書記員趙琦
判決日期
2016-1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