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亞歐大陸橋金路鐵道工程有限責任公司與龐莉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6)新0106民初1945號
判決日期:2016-11-03
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魯木齊市頭屯河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新疆亞歐大陸橋金路鐵道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金路公司)訴被告龐莉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金路公司訴稱,2014年10月15日,我公司與被告龐莉簽訂《房屋租賃合同》,將我公司所有的位于河南莊街路北站西路街道北站路北社區旁烏北站料庫房屋150平方米及場院500平方米租給被告龐莉作倉庫,年租金30000元,租賃期限1年,即自2014年10月15日至2015年10月14日止。由于烏魯木齊鐵路局規劃,2016年擬在我公司烏北站料庫地上建物流基地。租賃期滿后,我公司未與被告龐莉續約。我公司一再要求被告龐莉搬走,但遭到被告龐莉拒絕,故訴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1、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搬出非法占用位于河南莊街路北站西路街道北站路北社區旁烏北站料庫房屋150平方米及場院500元平方米;2、被告賠償占用房屋及場院損失費30000元;3、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被告龐莉在提交答辯狀期間,對管轄權提出異議認為,原、被告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第八條約定:本合同履行中發生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解決不成的,可向烏魯木齊鐵路運輸法院起訴。本案屬于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本案涉及的房屋屬鐵路房產,且本案涉及鐵路內部企業改制等信息,為便于查清案件事實,本案應移送烏魯木齊鐵路運輸法院
判決結果
駁回被告龐莉對本案管轄權提出的異議。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柯媛媛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
書記員裴蕾
判決日期
2016-1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