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中集天達空港設備有限公司、廣州市天河倉博覽有限公司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16)粵0106執9629號
判決日期:2017-07-21
法院:廣州市天河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關于申請執行人深圳中集天達空港設備有限公司申請執行被執行人廣州市天河倉博覽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中國廣州仲裁委員會作出的(2016)穗仲案字第724號裁決書已發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裁決書,被執行人廣州市天河倉博覽有限公司應向申請執行人深圳中集天達空港設備有限公司支付款項、利息等共2776320.78元。根據申請執行人的請求,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14日立案執行,2016年9月23日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16)粵01執3412號執行裁定書指定本案由本院執行。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立案執行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本案在執行過程中,經查,被執行人在法院有大量作為被執行人的案件尚未執行完畢。本院依法向銀行、房管、車管等部門查詢被執行人名下的銀行存款及其它財產情況,暫未發現被執行人下落及可供執行的財產。本院將上述執行情況告知申請執行人,申請執行人表示無法提供被執行人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和下落
判決結果
終結(2016)粵0106執9629號案件本次執行。
申請執行人如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可向本院申請執行。
本裁定書送達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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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議庭
執行長吳軍
執行員溫學軍
執行員賴子棟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
書記員鄭旭昇
判決日期
2017-0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