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福根、杭州香溢大酒店股份有限公司勞動爭議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7)浙01民終2275號
判決日期:2017-06-19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李福根因與被上訴人杭州香溢大酒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香溢大酒店)勞動爭議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區(qū)人民法院(2016)浙0102民初535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7年4月1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shù)據(jù)
案件基本信息
原審判決認定:李福根于1975年到杭州市余杭區(qū)××(××杭州市××云××公社××大隊××隊)插隊落戶務農,1977年考入杭州師范學院就讀大學,1980年大學畢業(yè)后分配到體育場路中學任教,1988年12月從體育場路中學調到西湖裝飾公司工程部工作,干部調動介紹信存根中“檔案材料”一欄是空白的。李福根自述當時自己的檔案是自帶的,然后交給西湖裝飾公司的辦公室主任。1991年9月26日,李福根作為西湖裝飾公司的職工經(jīng)杭州市城鄉(xiāng)建委委員會同意取得經(jīng)濟專業(yè)初級職務任職資格(助理經(jīng)濟師)。2000年1月起,李福根以靈活就業(yè)人員身份參加了社會保險。2002年,李福根因購買公房需要而找到香溢大酒店,香溢大酒店因無李福根的檔案材料,遂給李福根一份空白的杭州市出售公有住房職工工齡證明單,后該工齡證明單的蓋章單位為杭州永立工貿有限公司。
原審法院另查明,西湖裝飾公司于1985年3月20日成立,1998年香溢大酒店受讓西湖裝飾公司原股東杭州市對外經(jīng)濟貿易服務公司、杭州市建筑設計院各25%的股份,成為西湖裝飾公司的股東,其余股東為香港招商工程有限公司、杭州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杭州二輕房產開發(fā)公司。2002年6月19日,西湖裝飾公司召開了董事會,決定成立清算工作小組,各股東一致全權委托香溢大酒店負責組成清算工作小組。2002年11月9日、同年11月16日、同年11月23日,西湖裝飾公司清算小組在杭州日報三次刊登公告,通知債權人在法定期限內向清算小組申報債權。2006年4月18日,經(jīng)工商部門核準,西湖裝飾公司注銷了工商登記。
原審法院查明,2011年7月22日,李福根向杭州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要求香溢大酒店承擔檔案遺失的責任,負責將李福根的檔案重新建立或出具有關部門認可的證明文件;辦理勞動關系終止協(xié)議,承擔在勞動關系終止前在職14年(1992年4月至2006年4月)的養(yǎng)老保險的繳納;承擔對李福根勞動關系終止的經(jīng)濟補償金83803.33元,承擔李福根因維權而產生的一切費用。2011年7月26日,杭州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以李福根的申請不符合受理條件為由決定不予受理,并作出杭勞仲案字(2011)第306號不予受理案件通知書。后李福根不服該決定向原審法院起訴,請求判令:1、香溢大酒店因遺失李福根檔案而造成對李福根的勞動保障不全,產生勞動爭議造成對李福根的勞動侵權事實成立(因未繳社會保險金的侵權損失另行追究),并由香溢大酒店承擔侵權責任;2、香溢大酒店與李福根辦理勞動關系終止手續(xù),辦理檔案移交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xù);3、香溢大酒店承擔李福根在勞動關系終止前在職14年(1992年4月至2006年4月)的社會保險金(企業(yè)該繳的部分)的繳納或賠償李福根,按照2006年杭州市平均月工資,計90832元(2703.33元/月×20%×12個月×14年);4、香溢大酒店承擔對李福根(31年工齡)勞動關系終止的經(jīng)濟補償金83803.23元(2703.33元/月×31個月);5、香溢大酒店承擔李福根因維權而產生的一切費用,包括訴訟費。審理過程中,李福根增加第二、四項訴訟請求的內容,即第二項訴訟請求現(xiàn)為:判令香溢大酒店與李福根辦理勞動關系終止手續(xù),并協(xié)助安排李福根的工作,移交檔案和補辦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xù);第四項訴訟請求現(xiàn)為:判令香溢大酒店承擔對李福根(31年工齡)勞動關系終止的經(jīng)濟補償金83803.23元(2703.33元/月×31個月)和六個月的辭退補償金16219.98元,兩項合計100023.21元。2012年8月23日,原審法院作出了(2011)杭上民初字第1698號民事判決,判決駁回了李福根的訴訟請求。該判決先后經(jīng)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了李福根的上訴,維持原判;經(jīng)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再審審查,裁定駁回了李福根的再審申請;經(jīng)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檢察院監(jiān)督審查,決定不支持李福根的監(jiān)督申請。現(xiàn)該判決已生效。
原審法院再查明,2016年5月9日,李福根再次起訴香溢大酒店要求:1、香溢大酒店提供李福根在西湖裝飾公司的人事檔案;2、香溢大酒店提供證據(jù)用以確定李福根離職時間;3、香溢大酒店承擔本案訴訟費用和相關追討費用。原審法院于同年5月12日作出了(2016)浙0102民初1953號民事裁定,以李福根的起訴未經(jīng)仲裁前置程序為由,裁定不予受理。該裁定先后經(jīng)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了李福根的上訴,維持原裁定;經(jīng)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再審審查,裁定駁回了李福根的再審申請。后李福根向杭州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該委于同年12月8日作出杭勞人仲不字【2016】第41號不予受理案件通知書,決定不予受理。主要理由如下:香溢大酒店用人單位不屬于其管轄范圍;李福根所列請求事項不屬于勞動人事仲裁受案范圍。李福根不服該決定,于2016年12月14日提起訴訟,請求判令:1、香溢大酒店將李福根自1988年12月至今的人事檔案重新建立,并移交到有關人事檔案管理部門。2、香溢大酒店補齊檔案后,給李福根辦理離職手續(xù)(由香溢大酒店提供證據(jù)用以確定李福根離職時間);3、香溢大酒店承擔因不能提供李福根的人事檔案而造成李福根的退休金損失(目前損失尚不確定,無計算方式);4、香溢大酒店承擔本案訴訟費用和相關追討費用。
原審法院認為:根據(jù)已生效的判決確認:一、西湖裝飾公司在2006年4月18日經(jīng)工商部門核準已注銷,即使李福根與西湖裝飾公司存在勞動關系,那么雙方存在勞動關系的時間也是從1988年12月李福根調入西湖裝飾公司至2006年4月西湖裝飾公司被注銷時止。西湖裝飾公司被注銷后,雙方的勞動關系已然終止,已無法承擔民事義務。因此,關于李福根與西湖裝飾公司勞動關系的爭議早在2011年李福根主張時已過仲裁時效。二、李福根與香溢大酒店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故李福根起訴要求香溢大酒店承擔其與西湖裝飾公司存在勞動關系的民事責任的法律依據(jù)欠缺。香溢大酒店負責組成清算工作小組對西湖裝飾公司進行清算,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規(guī)定,清算組成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李福根并未提交證據(jù)證明其檔案是香溢大酒店在清算過程中滅失,故香溢大酒店無需應承擔賠償責任。結合本案的審理情況,李福根的訴訟請求圍繞的仍是其檔案滅失的問題,要求香溢大酒店承擔其與西湖裝飾公司存在勞動關系的民事責任和賠償責任的理由與前述案件基本一致,仍認為香溢大酒店系西湖裝飾公司的股東和香溢大酒店在清算中有過錯。原審法院認為,李福根的訴訟請求中涉及檔案移交、辦理離職手續(xù)等請求已經(jīng)上述案件審理,故不再處理;其中涉及退休金損失的訴訟請求,李福根表示目前尚無法確定損失金額,故無法處理;其余訴訟請求,基于上述生效判決確認的事實和裁判理由,亦不予支持。李福根的全部訴訟請求,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八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第二條之規(guī)定,于2017年3月13日判決:駁回李福根的訴訟請求。預收案件受理費10元,減半收取,由李福根負擔。李福根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原審法院申請退費。
宣判后,李福根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稱:原審既沒有對李福根訴請的在西湖公司期間的檔案及轉移進行審理,也沒有確認李福根的離職時間,存在缺審。李福根的第3項訴訟請求是要求香溢大酒店因不能提供李福根的人事檔案而造成的退休金損失,雖然由于李福根的退休金損失還未發(fā)生,但不代表不需要認定侵權責任。本案和前案關于檔案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是不一樣的。原審適用法律錯誤,檔案的建立是用人企業(yè)的法定責任,與檔案相關事實的舉證責任在香溢大酒店(西湖公司)。檔案的建立、管理權在企業(yè),企業(yè)有沒有將檔案遺失的舉證責任在香溢大酒店(西湖公司)。原審法院將舉證責任倒置,違反相關法律規(guī)定。香溢大酒店所承擔的責任不僅適用《公司法》,也應適用《侵權責任法》。原審判決書第十頁最后一段“本院認為西湖裝飾在2006年4月18日經(jīng)工商部門核準已注銷,即使原告與西湖裝飾公司存在勞動關系”,此處非即是,因為原審已經(jīng)認定李福根與西湖裝飾公司存在勞動關系。公司注銷并不等于其所有民事責任都沒有了,根據(jù)公司法規(guī)定,注銷企業(yè)必定有一個承擔原公司債權債務的主體存在,必須有承諾書才能注銷。本案西湖公司是由香溢大酒店注銷的,而香溢大酒店承諾注銷存在欺詐或者過錯,其將承擔一切責任。原審認為“那么雙方存在勞動關系的時間也是從1988年12月原告調入西湖裝飾公司至2006年4月西湖裝飾公司被注銷時止。西湖裝飾公司被注銷后,其時雙方的勞動關系已然終止,已無法承擔民事義務。因此,關于原告與西湖裝飾公司勞動關系的爭議早在2011年原告主張時已過仲裁時效”是于法無據(jù)的。追究檔案和轉移勞動關系問題不受《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訴訟時效條款所拘束。原審認定本案雙方不存在勞動關系錯誤,認為李福根起訴要求香溢大酒店承擔李福根與西湖裝飾公司的民事責任的法律依據(jù)欠缺,李福根主張的是因為香溢大酒店對西湖裝飾公司清算不利導致的侵權,李福根是與西湖裝飾公司存在勞動關系,而香溢大酒店是西湖裝飾公司的清算主體,對此,侵權責任法、公司法都有明確規(guī)定。香溢大酒店因清算的行為,給李福根造成重大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請求二審法院:一、撤銷原判;二、支持李福根一審全部訴訟請求;三、由香溢大酒店承擔一、二審訴訟費及李福根維權費用。
上訴人李福根在二審中未提交新證據(jù)。
被上訴人香溢大酒店在二審中辯稱:一、(2011)杭上民初字第1698號判決查明的事實中認定李福根自1988年12月至1991年9月與西湖裝飾公司存在勞動關系,并不是與香溢大酒店存在勞動關系。二、西湖裝飾公司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yè),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三十六條之規(guī)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從法人成立時產生,到法人終止時消滅。故西湖裝飾公司在2006年4月被依法注銷后,已無法承擔民事義務。又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即使李福根陳述其與西湖裝飾公司存在勞動關系,西湖裝飾公司在2006年4月被注銷時,則李福根與西湖裝飾公司的勞動關系也已經(jīng)終止。因此李福根與西湖裝飾公司勞動關系的爭議,李福根在2016年12月前后才向杭州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和人民法院提起仲裁和訴訟,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相關規(guī)定,已經(jīng)明顯超過仲裁和訴訟時效。三、香溢大酒店于1998年成為西湖裝飾公司股東之一,2002年受其他股東的委托,負責對西湖裝飾公司的清算工作,在清算期間,香溢大酒店嚴格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guī),按照法定程序履行法定義務,分別于2002年11月9日、11月16日、11月23日在《杭州日報》上公告三次,通知債權人在法定期限內向清算小組申報債權,在清理了債權債務,對公司遺留問題進行處置及人員安置等,于2006年4月完成清算工作并報政府管理部門核發(fā)注銷。此后,香溢大酒店只對清算工作的合法性和真實性負責。李福根在西湖裝飾公司長達四年的清算時間內并未向清算小組主張相應的勞動權益,西湖裝飾公司注銷至今長達十年之久,且李福根和香溢大酒店之間并不存在勞動關系的情況下,李福根要求香溢大酒店提供其人事檔案,確定離職時間并承擔相應的經(jīng)濟損失的訴求于法無據(jù)。根據(jù)上述理由和杭州市上城區(qū)人民法院(2011)杭上民初字第1698號判決、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2)浙杭民終字第2216號判決、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2013)浙民申字第296號裁定、杭州市人民檢察院杭檢民(行)監(jiān)(2015)33010000100號不支持監(jiān)督申請決定書查明的事實,請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被上訴人香溢大酒店在二審中未提交新證據(jù)。
本院依據(jù)有效證據(jù)及當事人陳述等,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原審判決認定的事實一致,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0元,由李福根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胡宇
審判員陳艷
代理審判員丁曄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
書記員袁其偉
判決日期
2017-06-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