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客輪公司與廣州青洲文化發展有限公司租賃合同糾紛(2017)粵0103執1573號執行裁定書
案號:(2017)粵0103執1573號
判決日期:2017-09-30
法院:廣東省廣州市荔灣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申請執行人廣州市客輪公司與被執行人廣州青洲文化發展有限公司租賃合同糾紛一案,申請執行人依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廣州市荔灣區(2016)粵0103民初字第4896號民事判決書,要求被執行人將廣州市荔灣區石圍塘北街53號之一地塊的用地及附屬用房物業騰空交還給申請執行人,并支付2011年5月1日至2016年10月30日租金及違約金合共1549998.66元。本院于同日立案執行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在執行過程中,本院已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責令被執行人于執行通知書送達之日起5日內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但其未自覺履行。經本院執行,貼出了強制執行公告,已于2017年9月26日將廣州市荔灣區石圍塘北街53號之一地塊的用地及附屬用房物業交還給申請執行人。被執行人已搬離該地址,現去向不明,經向銀行、房管、車管等部門查詢,沒有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
判決結果
廣州市荔灣區人民法院(2017)粵0103執1573號案尚未執行租金部分終結本次執行。
終結執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請執行人可向本院申請恢復執行。
本裁定送達后即發生法律效力
合議庭
審判長吳泰健
審判員王寧寧
審判員賴國新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書記員梁詩韻
判決日期
2017-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