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外運長江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與常州環亞再生資源利用有限公司、王悅良委托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7)蘇0402民初6044號
判決日期:2017-12-30
法院:江蘇省常州市天寧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中國外運長江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以下簡稱外運公司)與被告常州環亞再生資源利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環亞公司)、王悅良委托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7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外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高華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環亞公司、王悅良經本院傳票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外運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支付費用共計557802.37元;2、判令被告支付違約金167340元(按未付款的30%計算違約金);3、判令被告支付律師代理費51557元;4、本案訴訟費、保全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7年7月11日,被告環亞公司、王悅良出具了付款計劃書,載明被告委托原告從張家港進口廢塑料報關報檢運輸等業務,應付原告費用520055.37元,如果被告超過發票日期60天之外均視為逾期支付,逾期支付的費用按照發票金額每天向原告支付3%的違約金直至實際支付為止,如引起的訴訟,被告愿意支付雙方的律師費。被告在向原告出具付款計劃書之后,又產生相關的業務費用共計37747元,原告已經開具相應的發票給被告,被告已經全部簽收。原告因起訴本案與江蘇金牌律師事務所簽訂了代理合同,并支付律師代理費51557元。因環亞公司系個人獨資企業,根據法律規定,出資人本人應當對企業債務承擔連帶付款責任。
被告環亞公司、王悅良未答辯。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對于當事人雙方沒有爭議的事實,本院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一、常州環亞再生資源利用有限公司、王悅良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中國外運長江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支付貨款557802.37元及違約金(自2017年7月31日起至實際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計算,最高不超過未支付貨款的30%,即167340元)。
二、常州環亞再生資源利用有限公司、王悅良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中國外運長江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支付律師代理費51557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9300元,減半收取4650元,由被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楊東來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三十日
書記員于玲飛
判決日期
2017-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