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廣振、馬進偉等與王文祥不當得利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7豫0928民初4791號
判決日期:2017-09-30
法院:河南省濮陽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孫廣振、馬進偉訴被告王文祥不當得利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孫廣振,原告馬進偉的委托代理人孫廣振,被告王文祥委托代理人宋向陽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要求被告返還原告工程保證金10萬元及利息。2、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原告合伙承包工程,經中間人葛繼龍介紹,于2014年11月27日,原告馬進偉與被告簽訂內部施工協議,由二原告承建被告南陽市西峽風力發電工程十個基坑,并按照每個基坑5000元的標準,向被告交納保證金。二原告于2014年11月份至2015年1月份共交20個基坑的保證金10萬元,被告于2015年8月23日親筆向原告打下一收據。因被告的原因,工地一直沒有開工,被告說再換一個工地,結果第二個工地仍然因為被告的原因沒有開工。因被告違約,原告多次提出要求被告退還保證金及利息,被告均口頭答應,但是一直沒有兌現。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故訴至法院,請求判如所請。
被告辯稱:二原告兩個都希望在我處承包工程,二人非合伙關系。我曾經和馬進偉簽訂了內部施工協議書,約定對河南瑞拖建筑公司西峽縣田關鄉風力發電基礎工程的基礎坑進行施工,按合同馬進偉必須向我交納5萬元的保證金,簽訂合同后,馬進偉沒有按照合同約定交納5萬元保證金,因此該合同未生效,更未履行。我沒有收到馬進偉的一分錢,馬進偉起訴我返還保證金無事實和法律依據,希望法院駁回馬進偉對我的起訴。孫廣振從我處承包平頂山市魯山縣張良鎮二龍山農林牧有限公司的養殖觀光承建工程,兩次分別各轉賬5萬元,合計10萬元。我收到款后為原告孫廣振出具了收據。自出具收據后大約一周,孫廣振帶領工人開始了施工。孫廣振帶領工人建設了磚混臨建房,并進行施工了大約兩三個月,因公司同業主催款,資金不到位,孫廣振未通過公司又私自開工,損害了公司的利益,產生糾紛,目前處于工程停滯狀態。孫廣振所建設的工程至今尚未完工,更未驗收,工程是否合格無法考證。期間孫廣振也支取了工程款,據了解,孫廣振的工程尚欠他人部分材料款未付,但能證明訴狀中孫廣振說沒有施工是虛假的,是惡意訴訟,隱瞞了已經施工的事實,是企圖通過自己認為沒有施工的理由盡早收回質保金的目的。
原告提供以下證據:1、2015年8月23日收據一份;2、2015年1月8日收到條一份;3、微信聊天記錄一份;4、內部施工協議;證明孫廣振與馬進偉交被告王文祥保證金一事,是真實成立的,要求被告王文祥返還保證金。
被告進行質證意見:對證1真實性無異議,但這10萬元是孫廣振建設平頂山市魯山縣張良鎮二龍山農林牧有限公司的養殖觀光承建工程的保證金;對證2真實性有異議,被告王文祥沒有收到馬進偉的轉賬5萬元;對證3真實性有異議,無法考證該聊天記錄的真實性,該證據無法作為有效證據使用;對證4真實性無異議,但馬進偉未按照協議約定向被告轉賬繳納保證金5萬元,該協議未生效。
被告提供以下證據:1、2017年9月19日河南鼎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證明及營業執照、法人身份證各一份;2、照片三張;證明原告孫廣振向被告繳納10萬元保證金后,被告孫廣振所實施的工程尚未竣工尚未驗收,目前10萬元保證金無法退還。
二原告質證意見:對證1有異議,證1跟本案沒有關系;對證2三張照片沒有時間,是建工時所拍照片。
經審理查明:原告提供2015年元月8日收到條:“今收到王進偉田關風電保證金五萬元整(50000.00元),王文祥,2015年元月8號”以及2014年11月27日原告馬進偉與被告王文祥簽訂的“內部施工協議”,雙方對該協議約定的工程原告未實際施工無異議。該協議約定由馬進偉向被告王文祥交納5萬元的保證金,原告稱被告又多讓建十個基坑,又交納了5萬元保證金。2015年8月23日,被告王文祥打一收據:“今收到孫廣振壹拾萬元整,100000.00元,收款人:王文祥?!北桓嫣峁┖幽隙D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證明一份:“慈證明我公司承包的平頂山市魯山縣張良鎮二龍山農林牧有限公司的養殖觀光承建工程,王文祥將其中臨建房工程交由孫廣振帶領工人施工,孫廣振施工工程至今尚未完工,至今未驗收。河南鼎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17年9月19日”,加蓋有河南鼎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公章。被告提供照片證明原告施工尚未竣工,原告稱照片不顯示時間。原告稱在平頂山二龍山養殖觀光工程只是承建了前期臨建房的工程,沒有交納保證金。原告要求被告返還保證金及利息,被告認為原告孫廣振工程未完工,拒絕退還保證金。在平頂山市魯山縣張良鎮二龍山農林牧有限公司的養殖觀光承建工程施工原被告沒有簽訂合同
判決結果
一、被告王文祥在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原告孫廣振、馬進偉10萬元及利息(自2017年8月14日起至付清本息之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
二、駁回原告孫廣振、馬進偉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776元,由被告王文祥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濮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張慧艷
助理審判員劉耀光
人民陪審員孫長春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書記員谷陽芳
判決日期
2017-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