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報業傳媒有限公司、福建海峽房展城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廣告合同糾紛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16)閩0104執3470號
判決日期:2017-09-29
法院:福建省福州市倉山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福州報業傳媒有限公司與福建海峽房展城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廣告合同糾紛一案,福州市倉山區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閩0104民初1522號民事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但福建海峽房展城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未按生效判決向福州報業傳媒有限公司交納廣告費用50000元及相應利息。福州報業傳媒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08日向本院申請執行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在執行過程中,本院依法向福建海峽房展城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發出執行通知書,責令福建海峽房展城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立即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義務,但福建海峽房展城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仍拒不履行。本院依職權向銀行及其他儲蓄業務單位查詢福建海峽房展城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存款情況,向車輛、房產管理部門查詢車輛、房產登記信息,均未發現福建海峽房展城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名下有財產可供執行
判決結果
終結本院(2016)閩0104民初1522號民事判決的本次執行程序。
本裁定送達后即發生法律效力
合議庭
執行員林振平
執行員陳光
執行員程志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書記員周楚泓
判決日期
2017-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