錢笑陽與江蘇長城投資擔保有限公司、傅彥文等借款合同糾紛執行裁定書
案號:(2017)蘇0104執異100號
判決日期:2017-09-29
法院:江蘇省南京市秦淮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本院在執行江蘇長城投資擔保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長城公司)與江蘇物華典當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物華公司)、南京永熙經濟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永熙公司)、陳天兵、傅彥文、南京國信林業資源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信公司)、姚軍、南京永之源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永之源公司)借款合同糾紛一案中,申請人錢笑陽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請變更其為本案的申請執行人,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經查,長城公司與物華公司、永熙公司、陳天兵、傅彥文、國信公司、姚軍、永之源公司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2年11月20日作出的(2012)白商初字第922號民事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依該判決書:一、物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長城公司借款本金4000000元,并支付自2011年11月22日起至同年12月16日止的利息、罰息及自2011年12月17日起至判決確定還款之日止的利息、罰息(以上利息、罰息按合同約定的利率標準,以4000000為基數計算)。二、永熙公司、陳天兵、傅彥文對物華公司的上述款項承擔連帶給付責任。物華公司對國信公司、姚軍、永之源公司的質押股權處置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案件受理費38800元、保全費5000元、公告費300元由物華公司等一并給付長城公司。因被執行人未履行義務,申請執行人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
本案在執行過程中,本院經調查發現被執行人暫無可供執行的財產,本院將執行裁定書及協助執行通知書交至江寧法院,要求扣留物華公司的執行款500萬元,故現暫無法采取進一步措施。本院認為本案目前暫不具備執行條件,且申請執行人同意終結本案,故本案應予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待今后發現可供執行的財產后可重新申請執行。
2013年8月19日,本院作出(2013)秦執字第1907號執行裁定書,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如發現被執行人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申請執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請強制執行。
2013年9月,長城公司將上述債權及相關從權利轉讓給中國長城資產管理公司南京辦事處(以下簡稱長城公司南京辦事處),并于2013年9月12日在《江蘇經濟報》刊登債權轉讓暨債務催收聯合公告。2013年11月15日,長城公司南京辦事處與申請人錢笑陽簽訂《資產轉讓協議》,將其受讓的長城公司上述債權及相關的從權利轉讓給錢笑陽。2017年7月25日,錢笑陽向本院提交書面申請,要求變更其為本案的申請執行人。申請執行人長城公司向本院出具書面確認書,確認該公司已將其享有的(2012)白商初字第922號民事判決書所確定的債權轉讓給錢笑陽,同意該案的申請執行人變更為錢笑陽
判決結果
變更錢笑陽為本案的申請執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合議庭
審判長蔣華強
人民陪審員廖元杰
人民陪審員包訓華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見習書記員劉琦
判決日期
2017-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