紹興市同盛工程監理有限公司、毛煒瑋執行審查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17)浙0602執異193號
判決日期:2017-12-29
法院:紹興市越城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在本院執行申請人毛煒瑋與被申請人紹興市同盛工程監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同盛公司”)執行保全一案中,被申請人同盛公司向本院提出書面異議。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異議人同盛公司稱,貴院在審理原告毛煒瑋與被告同盛公司股東責任糾紛案件過程中,凍結了異議人的賬戶。異議人認為原告毛煒瑋在本案中的訴訟請求,根本沒有具體金額,即沒有給付的訴請,且已到年末,異議人需要各項開支,凍結異議人賬戶,給異議人造成重大困難,故提出異議請求解除對異議人的財產保全措施。
申請人毛煒瑋稱,原告毛煒瑋訴被告同盛公司侵權、侵占資產糾紛一案,已由貴院立案審理,案號為(2017)浙0602民初13980號。原告在該案中提供的證據充分,并且明確提出了要求被告停止侵權,追回被侵占資產50萬元的訴訟請求。故原告申請對被告同盛公司的財產采取保全措施,合情、合理、又合法,請求法院支持原告合法請求。
本院查明:原告毛煒瑋為與被告同盛公司、楊科玲損害股東利益責任糾紛一案,于2017年12月4日向本院提起訴訟,要求依法判令:一、被告停止侵權行為,并將公司的公章、企業法人代表章交由大股東保管。二、未經法人代表簽字的財務支出為無效,并追回侵占資產50萬元人民幣。三、該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本院于2017年12月7日立案受理,訴訟案號為(2017)浙0602民初13980號。訴訟中,原告毛煒瑋向本院提交了要求對同盛公司實施訴訟財產保全的申請一份,要求凍結同盛公司的銀行賬戶,查封或扣押人民幣50萬元財產;并提供了具體的財產線索及由浙江申發擔保有限公司出具的擔保書。本院經審查于同日作出(2017)浙0602民初13980號民事裁定書,裁定立即凍結被申請人同盛公司銀行存款50萬元,或查封、扣押其相應價值的財產。2017年12月8日,本院依據上述民事裁定書及相應的協助執行通知書,凍結了同盛公司在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紹興大通支行開設的33001653538053011266賬戶,因余額不足,應凍結金額為50萬元,實際已凍結金額183118.07元;同日,本院還凍結了同盛公司在臺州銀行紹興分行開設的530197971900015-0賬戶,因余額不足,應凍結31.6萬元,實際已凍結7031.8元。此后,異議人向本院提交了書面異議申請書,遂致本案爭議發生
判決結果
駁回異議人(被申請人)紹興市同盛工程監理有限公司的異議。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合議庭
審判長張劍
人民陪審員張華娟
人民陪審員高峰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書記員張菁
判決日期
2017-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