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與三明市安琪婦、戴明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7)閩0402民初2727號
判決日期:2017-12-28
法院:三明市梅列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以下簡稱電信三明分公司)與被告三明市安琪婦女兒童醫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安琪醫院)、戴明華、王海波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5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電信三明分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周坤、鄧盛友,被告安琪醫院、戴明華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路平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王海波經本院傳票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電信三明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安琪醫院有限公司立即支付尚欠系統集成項目建設款項935235.69元,支付逾期違約金98199.75元(從2017年7月28日暫計至2017年8月31日止,此后繼續按日千分之三標準計算至還清之日止);2.安琪醫院支付代購代建部分逾期付款違約金110471.44元(從2016年11月12日計至2017年4月19日);3.安琪醫院立即返還保證金190000元,并賠償逾期還款損失3719.25元(2017年5月16日開始,暫計至2017年8月31日,之后損失仍按相同標準計算,直到保證金全部返還為止);4.戴明華、王海波在未按期繳納注冊資本及抽逃資本的本息范圍內,對安琪醫院上述債務不能清償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5.判令各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事實及理由:2016年6月30日,電信三明分公司與安琪婦女醫院簽訂《2016年三明市安琪兒童醫院系統集成項目建設使用合作協議》,三明市安琪婦女兒童醫院有限公司委托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對醫院系統集成項目進行建設。現集成系統和代建項目均已建設完成,代購代建部分已于2016年8月19日安裝調試,集成系統項目于2017年5月4日進行了驗收,而安琪醫院尚有935235.69元未予支付,戴明華、王海波作為股東,各自認繳注冊資本為16000000元及4000000元,仍未完全履行完畢,應在未出資范圍內對上述債務承擔補充賠償責任。故引起本案訴訟。
安琪醫院辯稱,1.電信三明分公司未按約定的時間完工,其違約行為對其造成了不可估量的損失,安琪醫院有權拒絕支付工程款、返還保證金,同時有權要求電信三明分公司承擔違約責任。案涉合同第三條3.1條約定工程需在2016年9月30日前完工,驗收合格后六十個工作日內將合同價款轉賬支付給電信三明分公司,但實際電信三明分公司于2017年2月20日才將設備安裝完畢,故安琪醫院的付款條件沒有成就,且因未按約完工,導致安琪醫院無法及時辦理消防審批手續,延誤了開業時間;2.電信三明分公司延期完工,系違約在先,且每日按延遲支付款的千分之三繳納違約金的計算標準明顯過高,電信三明分公司并非從事金融貸款業務的部門,其損失只能按中國人民銀行頒布的同期存款基準利率計算。
戴明華辯稱,1.同意安琪醫院的第1點辯論意見;2.戴明華不是本案適格被告。第一,2015年1月13日,安琪醫院成立時的公司章程就規定戴明華及王海波的認繳出資時間為2018年1月31日前,而2017年10月31日,公司章程進行了修改,將認繳出資的時間變更為2023年12月31日。目前,戴明華已出資140萬元,王海波出資400萬元,余款認繳期限未至,有權暫不出資,故戴明華及王海波不存在電信三明分公司所述的未全面履行出資的情況,更不存在部分出資后又抽逃的情形。第二,根據公司法及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電信三明分公司并未提供戴明華及王海波出資不實產生合理懷疑的相關證據,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且未出資或未完全出資股東對公司債權的補充賠償責任是發生在公司不能清償債務之后,本案尚未經執行程序,公司是否能清償債務處于不確定狀態,故尚不符合股東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的適用條件。
王海波未作答辯。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及事實,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本案經開庭審理,查明如下事實:
1.2016年5月30日,電信三明分公司通過中國工商銀行網上銀行向安琪醫院轉款250000元作為案涉合同保證金。2016年6月30日,雙方簽訂《2016年三明市安琪婦女兒童醫院系統集成項目建設使用合作協議》(以下簡稱《合作協議》),由電信三明分公司對安琪醫院的系統集成項目進行建設,系統集成合同價款(含稅價)為938185.83,代購代建合同價款(含稅價)為231596.32元,合計價款1169782.15元。合同第3.1條約定工程需在2016年9月30日前完工,驗收合格后60個工作日內,甲方(安琪醫院)將合同價款1169782.15元轉賬至乙方(電信三明分公司)的賬戶,支付期限最遲不得超過2016年12月10日;3.2條約定甲方已于2016年5月31日支付給乙方中標保證金250000元,工程驗收合格后7個工作日內甲方將190000元轉賬至乙方賬戶,剩余60000元作為項目保修金,保修期為一年,甲方同意于保修期滿一年后7個工作日內將剩余的60000元轉賬至乙方賬戶;第7.2條約定,若安琪醫院未能如期支付系統集成費用,則視為違約,應當向電信三明分公司支付違約金,每延遲一天支付,按該延遲支付金額的千分之三支付違約金。同時,合同還對雙方的權利義務等內容進行了約定。
2.2016年8月19日,案涉代購代建項目驗收合格,安琪醫院在建設單位驗收意見處進行蓋印,并由股東戴明華在負責人處簽字確定。
3.2017年2月20日,案涉系統集成項目設備安裝完畢,指
標達到設計要求,質量合格。安琪醫院及電信三明分公司于2017年5月4日對上述事實進行確認。
4.2017年4月19日,安琪醫院、泉州市同享機電設備有限公司共同至函電信三明分公司,在該《關于三明安琪婦女兒童醫院系統集成項目金額支付的函》中,寫明“我公司需在2016年12月10日前支付兩類協議款項給貴公司,其中系統集成部份人民幣938185.83元,代購代建部份人民幣231596.32元,合計人民幣1169782.15元。”同時寫明因項目進度問題,25%的購貨款人民幣234546.46元由醫院直接支付給施工方,并承擔相應的合同違約責任。需支付的系統集成部份938185.83元,扣除234546.46元,支付935235.69元給電信三明分公司。
5.安琪醫院為有限責任公司,公司注冊資本:2000萬元,股東:王海波、戴明華,其中王海波認繳出資額為1400萬元,戴明華認繳出資額為600萬元,出資時間:2018年1月31日前繳足;2017年10月31日,安琪醫院《公司章程修正案》修改為:王海波認繳出資額400萬元,戴明華認繳出資額1600萬元,出資時間2023年12月31日前繳足。
本院根據各方當事人的訴訟請求、答辯意見以及證據質證的情況,在征求當事人意見的基礎上,將本案爭議的焦點歸納為:1.案涉合同違約責任的承擔及計算標準問題;2.戴明華、王海波是否應在其未履行出資的范圍內承擔補充賠償的問題。對此,根據雙方當事人陳述、舉證、質證情況,本院作如下分析、認定:
1.案涉合同違約責任的承擔及計算標準問題。
電信三明分公司認為,安琪醫院尚欠其工程款935235.69元及應返還保證金190000元,事實清楚,雙方在簽訂的《合作協議》中第3.1條、3.2條約定了工程款的支付時間和質保金的返還時間,第7.2條約定了違約責任,如安琪醫院未能如期支付系統集成費用,則視為違約,每延遲一天按延遲支付金額的千分之三支付違約金,而代購代建部分是整個合同的組成的部分,其違約金的計算也應按系統集成項目的違約金標準計算,且2017年4月19日安琪醫院出具的函也認可愿意承擔違約責任,現案涉工程已于2017年5月4日進行了驗收確認,各指標均符合相關要求,故安琪醫院應從2017年7月28日起按日千分之三支付系統集成項目違約金,從2016年11月12日至2017年4月19日止按日千分之三支付代購代建項目違約金,從2017年5月16日至2017年8月31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加上50%計收應逾期退還的保證金損失。
安琪醫院、戴明華認為,協議約定的竣工日期是2016年9月30日,現案涉工程實際于2017年2月20日才完工,因電信三明分公司的逾期完工行為,導致安琪醫院無法及時辦理消防審批手續,造成安琪醫院的損失,故安琪醫院不僅不應承擔違約責任,還要提起反訴,要求電信三明分公司賠償因逾期行為造成的損失。而2017年4月19日的《函》中所提及的違約責任,是安琪醫院愿意對項目施工方泉州市同享機電設備有限公司所承擔的,并不是對電信三明分公司
判決結果
一、三明市安琪婦女兒童醫院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系統集成項目建設款935235.69元及逾期付款違約金(該違約金以935235.69元為基數,按月利率2%,自2017年7月28日計至款項清償之日止);
二、三明市安琪婦女兒童醫院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逾期支付代購代建工程款違約金(該違約金以231596.32元為基數,自2016年11月18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的150%計算至2017年4月19日止,共計152天);
三、三明市安琪婦女兒童醫院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返還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保證金190000元及逾期付款違約金(該違約金以190000元為基數,自2017年5月16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的150%計算至款項清償之日止);
四、戴明華、王海波在未出資本息范圍內對三明市安琪婦女兒童醫院有限公司上述債務不能清償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五、駁回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6839元,因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減半收取計8420元,由三明市安琪婦女兒童醫院有限公司、戴明華、王海波共同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陳芳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鄒婷
判決日期
2017-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