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沙河鎮白米山林場采石廠與安徽中安房地產評估咨詢有限公司侵權責任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7)皖0191民初3456號
判決日期:2017-08-14
法院:安徽省合肥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滁州市沙河鎮白米山林場采石廠(以下簡稱白米山采石廠)與被告安徽中安房地產評估咨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安評估公司)侵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進行了審理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白米山采石廠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中安評估公司違背國土資源部頒發的《礦產資源儲量評審認定辦法》及安徽省礦產資源儲量評審中心發布的皖礦儲評(2009)9號《關于嚴格落實﹤關于進一步規范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工作的意見﹥的通知》的規定出具皖中安礦儲評字(2016)6號《評審意見書》。
事實與理由:2015年9月,華東冶金地質勘查局811地址隊(以下簡稱811地質隊)出具了《安徽省滁州市南譙區螺獅洼建筑石料用石灰巖礦普查地質報告》,由中安評估公司對該報告進行評審并出具評審意見書,確認了白米山采石廠開采量在159.51萬噸以內不需要再交礦權款,也不存在越界開采情況。然而2016年7月,811地質隊接受滁州市國土資源和房產管理局的委托后出具《安徽省滁州市南譙區螺獅洼建筑石料用石灰巖礦資源儲量核實報告》及補充文件,聲稱白米山采石廠的累計開采量313.08噸,存在越界開采35.32噸。中安評估公司也接受國土部門委托對核實報告進行評審,并出具評審意見書。現滁州市國土資源和房產管理局依據上述兩份材料,要求白米山采石廠補交采礦權款1096.33萬元并予以罰款、沒收非法所得,同時吊銷采礦許可證。白米山采礦廠認為811地質隊出具的核實報告及中安評估公司出具的評審意見書違背了公正中立的立場,嚴重背離核實報告編寫及評審規范,侵害了其合法權益,遂訴至本院
判決結果
駁回滁州市沙河鎮白米山林場采石廠的起訴。
案件受理費81800元,本院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李群
人民陪審員張菊
人民陪審員楊麗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
書記員戚冠冠
判決日期
2017-0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