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左岸右港文化傳播有限公司與詹敏捷演出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6)京0108民初7437號
判決日期:2017-07-14
法院: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北京左岸右港文化傳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左岸公司)與被告詹敏捷演出合同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左岸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金云到庭參加訴訟。被告詹敏捷經公告送達開庭傳票,未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左岸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詹敏捷向左岸公司支付演出費250萬元;2、詹敏捷支付逾期付款利息(200萬元的利息,自2014年3月16日始至實際付款日止;50萬元的利息,從2014年4月7日計算至實際付清之日止;均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3、詹敏捷承擔本案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2014年1月25日,詹敏捷以福建新佰聯文化傳媒集團及其個人的名義與左岸公司簽署了《2014年婺源音樂節(jié)會演出合同》。演出合同約定,左岸公司按詹敏捷的要求為其提供演出服務,詹敏捷支付相應費用。合同簽署后,詹敏捷聯系、組織了演出活動,左岸公司按詹敏捷的要求,如約完成了演出任務,但詹敏捷并未按合同約定支付演出費。經左岸公司多次催要,詹敏捷至今仍未給付。經工商信息查詢,福建新佰聯文化傳媒集團并不存在,按我國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登記而未登記,行為人即以該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名義進行民事活動的,以行為人為當事人”,據此,詹敏捷應對上述合同承擔責任。詹敏捷違反合同約定,拒不支付演出費用,嚴重侵害了左岸公司的合法權益,給左岸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損失。
被告詹敏捷未作答辯。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2014年1月25日,詹敏捷使用福建新佰聯文化傳媒集團(甲方)的名義與左岸公司(乙方)簽訂《2014年婺源音樂節(jié)會演出合同》,約定:一、活動名稱:婺源氧吧音樂節(jié)(暫定名);二、舉行時間:2014年4月2-6日,為期5天,每天演出時間為18點30分到21點30分;三、活動地點:江西婺源公園;四、活動內容:此次演出活動是為配合婺源油菜花而創(chuàng)建的音樂節(jié),目的是為進一步開發(fā)婺源旅游資源,促進當地旅游事業(yè)發(fā)展,極大地豐富旅客文化生活;五、甲方權利和義務:1、甲方負責乙方前往所有人員(約為120人)往返交通費用;2、甲方負責乙方前往所有演出設備的往返交通費用;3、甲方負責乙方到達婺源后往返演出場所的交通;4、甲方負責乙方到達演出地所有人員住宿及飲食,住宿條件不得低于三星級賓館的基本要求;4、甲方負責演出場地的安全防護、秩序維護、水電保證、設備看管等所有演出活動的保障工作;5、甲方負責整體活動的策劃、組織、聯系、監(jiān)督、實施和管理。乙方的權利和義務:1、乙方按照甲方的要求,負責提供此次活動組織每天5支樂隊(藝人)其中5場活動要有2支外國樂隊;2、乙方按照雙方商定的規(guī)格,負責舞臺搭建及燈光、音響、LED的設備和操作工作;3、乙方工作中應主動和甲方進行溝通,確保工作圓滿、高效和效果的實現。六、合同金額及付款方式:本合同總金額250萬元;考慮到甲方的實際情況,在2014年3月15日前,甲方應支付本合同總標的80%的預付金,即為200萬元,剩余款項50萬在活動結束當天2014年4月6日12點之前一次性全部支付。合同甲方落款處有詹敏捷簽名及福建新佰聯文化傳媒集團印章。另查,國家企業(yè)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中并無福建新佰聯文化傳媒集團。
審理中,左岸公司主張其履行了上述演出合同,提供了其簽訂的《設備租賃合同》、《演出活動協議書》及音樂節(jié)的錄像光盤。
以上事實,有原告左岸公司提交的《2014年婺源音樂節(jié)會演出合同》、《設備租賃合同》、《演出合同協議書》、錄像光盤等證據材料以及本院開庭筆錄在案佐證
判決結果
被告詹敏捷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北京左岸右港文化傳播有限公司演出費250萬元及利息(利息分兩部分,第一部分以200萬元為基數,自2014年3月16日支付至實際付款之日;第二部分以50萬元為基數,自2014年4月7日支付至實際付清之日止;均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6800元,原告北京左岸右港文化傳播有限公司已預交,由被告詹敏捷負擔,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交納。
公告費260元,原告北京左岸右港文化傳播有限公司已預交,由被告詹敏捷負擔,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唐盈盈
人民陪審員齊佳毅
人民陪審員梁銘全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書記員黃妍妍
判決日期
2017-0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