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歐薩評價咨詢股份有限公司、姜劍鋒股權轉讓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7)浙民申2911號
判決日期:2017-12-26
法院: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再審申請人上海歐薩評價咨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歐薩公司)為與被申請人姜劍鋒股權轉讓糾紛一案,不服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浙01民終85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上海歐薩公司申請再審稱,(一)原審法院認為股權轉讓協議與人身關系無關缺乏事實依據。案涉股權債權帶有人身性質,姜興元對上海歐薩公司的債權屬于法定不能轉讓的權利。1.股權轉讓協議對姜興元有身份上的特殊要求。股權轉讓協議第2.2(4)條中明確約定“姜興元先生由于任何原因無法繼續參加公司”、“超過15%的主要管理技術人員離職”。若姜興元轉讓債權,上海歐薩公司無法對姜興元予以限制,要求其繼續履行義務。2.姜興元除是杭州寧大衛生檢測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杭州寧大公司)的股東、法定代表人外,還擁有杭州寧大公司開展業務必需的證書,具體包括浙江省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評價人員培訓合格證、浙江公共場所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專業技術人員培訓合格證、國家建設項目執業危害評價培訓合格證、主管醫師中級職稱證書等等。正因為此,雙方才在合同中約定了對姜興元本人的具體權利義務,姜興元離開杭州寧大公司的行為會直接導致公司因缺乏資格證書而無法繼續開展衛生檢測業務,甚至被吊銷執照。股權轉讓協議實際是基于姜興元的特定身份關系及特定資質訂立的,合同權利轉讓給第三人,會使協議的內容發生變化,動搖股權轉讓協議訂立的基礎,違反了上海歐薩公司與姜興元訂立協議的目的,使上海歐薩公司的合法利益得不到應有的保護。故股權轉讓協議約定了對姜興元的專屬人身義務,該債權依據性質法定不能轉讓,原審法院認定債權轉讓成立錯誤。(二)原審法院已查明姜興元未依約轉讓關聯公司股權,按照合同約定付款條件并未成就,但僅認為上海歐薩公司未提出異議,就認定付款條件成就,缺乏事實依據。事實上上海歐薩公司一直以拒絕支付轉讓款的方式來表達異議。同時原審法院認為姜興元在外設立競爭類公司不影響股權轉讓目的錯誤。綜上,上海歐薩公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二)、(六)項的規定申請再審。
再審審查中,上海歐薩公司提供徐樟望訴杭州歐薩檢測技術有限公司民間借貸糾紛民事起訴書、借款協議以及杭州市西湖區人民法院的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用以證明姜興元隱瞞150萬元債務,違反股權轉讓合同的規定。本院認為,該案未經生效判決,無法證明上述債務真實存在。
本院再審審查查明,姜興元作為原告與上海歐薩公司之間另有勞動爭議糾紛,杭州市江干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江勞人仲案字[2016]第531號《仲裁裁決書》后,姜興元不服,向杭州市江干區人民法院起訴,該案中上海歐薩公司主張其于2015年1月30日解除了與姜興元的勞動關系。杭州市江干區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22日作出(2016)浙0104民初8196號民事判決,認定姜興元的離職時間為2016年2月18日。上海歐薩公司稱其不服一審判決已提起上訴,該案正在二審審理中
判決結果
駁回上海歐薩公司的再審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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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議庭
審判長何忠良
審判員顏曉杰
審判員倪佳麗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書記員呂俊
判決日期
2017-1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