鄧知秀、羅玉嘉、長沙市天創(chuàng)物業(yè)管理有限責任公司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7)湘01民終1814號
判決日期:2017-09-27
法院: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鄧知秀因與被上訴人羅玉嘉、長沙市天創(chuàng)物業(yè)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創(chuàng)公司)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一案,不服湖南省長沙市天心區(qū)人民法院(2016)湘0103民初121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上訴人鄧知秀上訴主張:(一)請求撤銷(2016)湘0103民初1216號民事判決,并依法改判;(二)請求判令羅玉嘉承擔本案全部責任,賠償鄧知秀164040元,由天創(chuàng)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三)判由羅玉嘉、天創(chuàng)公司承擔一、二審訴訟費。事實與理由:(一)關于羅玉嘉的責任。1、一審法院認為鄧知秀與羅玉嘉雙方在玩游戲并不妥當,事實是羅玉嘉戲弄婦女,偷偷從蹺蹺板另一頭坐上去,絲毫沒有考慮自己的體重會將鄧知秀送上高空。而事后僅付4000元就與天創(chuàng)物業(yè)公司惡意串通辭職逃離公司,嚴重侵害了鄧知秀的合法利益。2、鄧知秀只是走路累了,坐到蹺蹺板上休息,并無過錯。羅玉嘉作為完全民事能力人,應當預見他的行為會將她人傷害,因此本案應由羅玉嘉承擔全部責任。(二)關于天創(chuàng)物業(yè)公司的責任。1、天創(chuàng)物業(yè)公司與羅玉嘉、鄧知秀是勞動關系。2、在鄧知秀受傷前后均沒有與天創(chuàng)公司解除合同關系。3、鄧知秀因病治療而天創(chuàng)物業(yè)公司又未為其購買五險一金,為鄧知秀報銷全部醫(yī)藥費是應當的、合法的。4、一審法院沒有查明羅玉嘉是否在上班工作中嬉戲婦女。5、一審法院認定鄧知秀受傷地屬于天創(chuàng)物業(yè)公司管理場所,且羅玉嘉與鄧知秀是在同時使用游樂設施時受傷,故天創(chuàng)物業(yè)公司應承擔責任。
被上訴人羅玉嘉未發(fā)表書面或口頭答辯意見。
被上訴人天創(chuàng)公司辯稱:(一)鄧知秀受傷時間是2015年7月11日上午九點左右,但該期間是鄧知秀休息時間,當天并不上班,其不是正常工作時間。(二)羅玉嘉在當天也是休息時間,并不是正常上班。(三)鄧知秀與羅玉嘉兩人在非正常上班即休息放假期間互相嬉戲導致受傷,與天創(chuàng)公司沒有任何關聯,天創(chuàng)公司不應承擔任何責任。
鄧知秀向一審法院起訴主張:1.依法判令羅玉嘉支付鄧知秀人身損害賠償共計164040元,天創(chuàng)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2.判令羅玉嘉、天創(chuàng)公司支付本案訴訟費。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5年7月11日上午9時左右,鄧知秀坐在××小區(qū)的蹺蹺板的一頭休息時,羅玉嘉趁其不備在蹺蹺板的另一頭猛坐下去,當時鄧知秀未抓著蹺蹺板把手,致使鄧知秀彈起,跌落受傷。羅玉嘉隨即將鄧知秀送往長沙市九龍醫(yī)院、長沙南湖醫(yī)院進行救治,長沙九龍醫(yī)院X線診斷報告顯示:1.腰1壓縮骨折;2.腰椎退行××變。長沙南湖醫(yī)院診斷為腰1壓縮骨折。因考慮到經濟拮據,鄧知秀未選擇住院治療。2016年1月14日,長沙市文成司法鑒定中心作出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鄧知秀損傷程度評定為九級傷殘,后期治療費原則上按實際發(fā)生的確認,建議給予后期醫(yī)療費用4000元,傷后誤工期評定為150日,護理期60日,營養(yǎng)期60日。另查明,鄧知秀受傷的地點位于由天創(chuàng)公司提供物業(yè)服務的××小區(qū)內,鄧知秀與羅玉嘉當時均為天創(chuàng)公司的員工,但受傷時為休息日,鄧知秀與羅玉嘉均不在工作崗位上。鄧知秀在天創(chuàng)公司每月的工資為1600元,受傷后鄧知秀未去天創(chuàng)公司繼續(xù)上班,天創(chuàng)公司在發(fā)放鄧知秀2015年7月份的工資后,按鄧知秀自行離職處理。再查明,事故發(fā)生后,羅玉嘉向鄧知秀支付了4000元賠償金。
一審法院認為: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fā)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羅玉嘉在鄧知秀不注意的情況下猛坐蹺蹺板的另一頭致使其從蹺蹺板跌落摔傷,羅玉嘉對鄧知秀損害后果的發(fā)生具有過錯,依法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鄧知秀也應當認識到蹺蹺板屬于兒童游樂設施,不應當作為成人休息的場所,且使用該設施時應當抓緊扶手,故鄧知秀對自身損害的發(fā)生亦有過錯,且考慮到本次事故系同事間的玩鬧所致,羅玉嘉主觀上并無惡意,一審法院酌情判定由羅玉嘉對鄧知秀因本次事故造成的損失承擔50%的賠償責任。一審法院對鄧知秀因本次事故造成的損失認定:1.醫(yī)藥費6946元,鄧知秀雖主張醫(yī)藥費為9946元,但僅提供了6946元的票據,故一審法院僅認定6946元;2.后續(xù)治療費4000元;3.殘疾賠償金115352元(28838元/年×20年×0.2),鄧知秀雖為農村戶口,但其工作、生活均在城市,主要收入也來源于城市,故應當按照城鎮(zhèn)居民標準計算殘疾賠償金;4.誤工費5941元,鄧知秀主張按照基本工資1390元每月的標準計算,不高于其實際誤工損失,一審法院予以支持,誤工時間鑒定意見認定為150天,但天創(chuàng)公司實際上將鄧知秀的工資支付到了2015年7月底,故實際誤工時間一審法院酌定為130天;5.護理費3000元,鄧知秀主張按照50元一天計算,一審法院予以支持,護理期參照鑒定意見為60日;6.營養(yǎng)費1200元;7.交通費100元;8.鑒定費1800元,鄧知秀主張鑒定費為3300元,但其中僅有1800元的鑒定費是為本案民事訴訟中確定鄧知秀的損失所支出的必要費用,故一審法院僅認定1800元。對于鄧知秀所主張的住院伙食補助費,因其未住院治療,故一審法院不予支持。對于鄧知秀所主張的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因其未提交任何證據證明,一審法院亦不予支持。對于鄧知秀所主張的精神損害撫慰金,一審法院考慮到本案事故系同事間的玩鬧所致,羅玉嘉主觀上并無惡意,酌情對精神損害撫慰金不予支持。以上損失共計138339元,由羅玉嘉承擔50%即69170元,因羅玉嘉已向鄧知秀支付4000元,扣減后羅玉嘉還應向鄧知秀支付賠償款65170元。對于鄧知秀要求天創(chuàng)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訴訟請求,首先,雖羅玉嘉是天創(chuàng)公司的員工,但事故發(fā)生時非上班時間,羅玉嘉亦非在執(zhí)行工作任務,鄧知秀要求天創(chuàng)公司因羅玉嘉的行為而承擔侵權責任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第二,鄧知秀受傷的地點雖位于天創(chuàng)公司提供物業(yè)管理的場所,但鄧知秀受傷是由于羅玉嘉與鄧知秀使用游樂設施不當造成的,鄧知秀未提供證據證明天創(chuàng)公司未盡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了本次事故的發(fā)生。因此,一審法院對鄧知秀要求天創(chuàng)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對于鄧知秀提出鄧知秀此次受傷應當認定為工傷,天創(chuàng)公司未為其購買工傷保險,應承擔責任的主張,屬于勞動爭議處理的范疇,與本案的侵權責任不屬于同一法律關系,一審法院在本案中不作處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第二十六、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三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一、羅玉嘉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鄧知秀各項損失共計65170元;二、駁回鄧知秀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羅玉嘉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本案受理費1140元,由鄧知秀承擔690元,由羅玉嘉承擔450元。
本案在二審審理期間,上訴人鄧知秀、被上訴人羅玉嘉、天創(chuàng)公司均未提交新證據。
二審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一致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140元,由鄧知秀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王曉虹
審判員袁勝
審判員張文歡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劉培
判決日期
2017-0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