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欽選、中國化學工程第三建設有限公司江陰分公司確認勞動關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7)浙02民終2068號
判決日期:2017-08-11
法院:浙江省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陳欽選因與被上訴人中國化學工程第三建設有限公司江陰分公司(以下簡稱中化三建江陰分公司)、原審第三人安慶市誠信勞務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誠信勞務公司)確認勞動關系糾紛一案,不服寧波市北侖區人民法院(2017)浙0206民初33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經閱卷和詢問當事人,事實已核對清楚,決定徑行判決。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陳欽選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2.判決被上訴人自2015年9月7日至今與上訴人存在直接勞動關系;3.追加訴訟中國化學工程第三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化三建公司)。事實與理由:寧波福基項目工程由中化三建江陰分公司承包,上訴人以中化三建公司(安裝十公司)被錄取工作。安裝十公司與被上訴人是同一家公司,日常工作都由被上訴人負責人直接安排,工資由被上訴人發放。上訴人與第三人誠信勞務公司沒有任何接觸,也沒有簽過任何協議,一審法院讓上訴人起訴第三人是錯誤的。審理過程中,陳欽選撤回上述第3項上訴請求。
中化三建江陰分公司答辯稱:上訴人的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請求駁回上訴。
誠信勞務公司答辯稱:具體意見與一審時一致,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成立。
陳欽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確認其與中化三建江陰分公司自2015年9月15日至今存在勞動關系。庭審中,變更為確認其與中化三建江陰分公司自2015年9月7日至今存在勞動關系。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寧波福基石化有限公司丙烷資源綜合利用項目安裝工程由中化三建公司承建,實際由中化三建江陰分公司負責管理。涉案工程勞務由第三人誠信勞務公司承包。陳欽選于2015年9月6日進入涉案工程的工地從事焊工,作為第三人的作業人員在工地干活,入場后接受了中化三建江陰分公司的安全培訓。2015年9月22日,第三人為陳欽選等在中國人民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投保了團體意外傷害保險。2015年11月13日上午,陳欽選在該工地受傷。陳欽選于2016年11月15日申請仲裁,要求確認其與中化三建江陰分公司自2015年9月15日起存在勞動關系。寧波大榭開發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于2017年1月5日裁定駁回其仲裁請求。
一審法院認為:陳欽選認為其由中化三建江陰分公司人員介紹進入涉案工程、工作受中化三建江陰分公司管理、工資由中化三建江陰分公司發放而主張與中化三建江陰分公司存在勞動關系。但根據查明的事實,涉案工程勞務已分包給了具有用工主體資格的第三人誠信勞務公司,第三人在工程開工之初即為包括陳欽選等在內的勞務作業人員投保了團體意外傷害險,陳欽選是作為第三人的作業人員在涉案工地干活;陳欽選陳述其由劉陳介紹進入中化三建江陰分公司,但并無證據顯示劉陳曾向陳欽選明確其是為中化三建江陰分公司或者中化三建公司招聘員工,一審法院根據陳欽選提供的電話號碼聯系劉陳,劉陳承認陳欽選由其介紹進入工地,但否認陳欽選是中化三建江陰分公司員工,稱陳欽選由第三人誠信勞務公司派到工地干活,該陳述與勞務分包協議及中化三建江陰分公司、第三人陳述能夠相互印證。是否存在人身、經濟上的隸屬性雖然是認定是否存在勞動關系的重要依據,但現實情況復雜多變,應綜合分析認定,本案中,中化三建江陰分公司雖然對陳欽選進行管理、發放工資,但并非基于雙方存在勞動關系,而是履行施工勞務分包合同約定對進場勞務作業人員直接進行管理和代勞務分包人支付工資,不能僅憑此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陳欽選訴請確認與中化三建江陰分公司存在勞動關系,依據不足,不予支持。據此,一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之規定,判決:駁回陳欽選的訴訟請求。
二審期間,陳欽選向本院提交了協議書復印件一份,擬證明中化三建公司承包了涉案項目,中化三建公司系作為用人單位在組織施工。經質證,中化三建江陰分公司、誠信勞務公司均認為該份證據的真實性難以確認,但認可中化三建公司承包了涉案項目,并將勞務分包給誠信勞務公司。本院經審查認為,各方當事人對中化三建公司承包涉案項目的事實均予以認可,一審法院亦已予以認定,但僅從該協議中,并未直接顯示中化三建公司是作為用人單位組織施工,故本院不予認定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趙暉
審判員樊瑞娟
代理審判員龔靜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
書記員吳佳易
判決日期
2017-08-11